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传统的土地经营方式难以适应经济及社会的发展。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政府要明确农民才是土地流转的主体,这就要求注意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并加以解决。
1.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农民主体性权利
(1)土地产权。农民土地产权主要是指农民通过国家及社会认可的途径对集体土地享有的一系列产权的集合,主要包括土地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使用权、转让权、发展权、收益权等。[7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77]
(2)土地流转的决策自主权。邓小平指出,任何一个经济建设的事业,没有广大人民自愿地积极地参加,都是得不到结果的。[78]农民应该能够自主决定流转,不应该受到行政或者外部因素的干扰。特别是针对土地流转过程中遭遇的行政强制行为或者不平等行为,农民也应该具有话语权和最终决定权。
(3)土地流转过程中的收益权。从国家层面来说,土地流转的目的就是要优化土地资源利用率,从而提高经济效益和经济增长速度。只有让农民分享到土地流转带来的利益,才是农民主体权利的保障。因此,土地流转政策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都是基于维护农民主体的受益权,这就是政府权力和农民权利的关系。
2.土地流转中农民主体权利保障的制约因素(www.daowen.com)
(1)现实存在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基本权能事实上已由土地使用权所代替,所有权本身极度弱化,这也相应弱化了农民土地其他所有的权利。
(2)农民对归属土地的权利认知不足。农民对土地流转中权利的认知主要是指农民对农村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权、经营决策权,以及与土地有关的涉及自身利益权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了解与认识。农民的弱势使有助于他们的制度安排往往难以实现,不利于他们的安排往往难以消除。[79]这主要就是由于他们的权利认知弱化,给当前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侵农、损农事件预留了空间。
(3)农民对于土地的内在依恋情结。有调查显示,目前我国农村社会阶层的土地流转意愿,从总体上来说,意愿不强。[80]这就形成了对农村土地流转的巨大制约。
(4)农村土地流转的信息渠道不畅也影响着农民土地主体权利在土地流转中的保障。制度化渠道、中介组织渠道进行土地流转的比例要远远低于人际关系渠道。[81]并且农民难以掌握土地流转信息,使农民主体权利难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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