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中政府权力的行使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政府行为方式:
1.政府的抽象行为,即政府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制定相关政策与法律
2007年,国务院批准重庆、成都等城市为国家“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地区”,而农村土地流转则是这一改革的切入点之一。农村土地流转中问题的解决,应该放置在城乡一体化改革的整体框架中进行思考。城乡一体化首要的是相关法律和政策的制定,这样会对相关行政行为进行约束,从而保障农民权益,避免引发新的、更难于解决的社会问题。[74]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政府制定城乡一体化改革的政策与法律,要求必须与上位法和国家政策保持一致。
2.政府的具体行为,即政府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严格执行相关的政策、法律和制度的行为(www.daowen.com)
对于农村土地流转中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问题,政府要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特别是相关的耕地保护制度。这就要求政府必须严格约束自己的批地行为,不能有越权批地、不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地、违反法定程序批地等行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土地执法,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在农村土地流转中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要依据相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政府权力的行使要保护农民权利。
3.政府为农民土地流转的服务与指导行为
农村土地流转中农民的程序性权利要求政府有程序性义务,要保护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合法权益,就需要政府履行诸如信息提供义务、告知义务、说明理由义务、听取意见义务、价格指导义务、纠纷裁处义务等程序性义务。只有政府加强服务与指导行为,积极履行各项程序性义务,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才能得以规范、有序、健康的发展。《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我国总体上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并且已进入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此阶段,农村土地流转的规模、方式、速度等发生了巨大变化,对于土地流转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政府应有清晰的问题意识并及时予以解决,以顺应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这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的应有之义。[75]这也是农村发展和农民权利保障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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