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06年2月,温家宝就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一针见血地指出:“有些地方发生的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甚至群体性事件,很多与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办事、不按政策办事有关。”[54]这也指出了群体性事件爆发的重要原因。
国内学者在群体性事件爆发原因的研究上已经做了较多的工作:
(1)郭严森认为,群体性事件爆发的原因主要有三个:社会弱势群体的正当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根本原因;社会弱势群体和强势群体之间力量对比关系严重失衡,从而导致利益博弈失衡,是促使矛盾不断积累的主要原因;个别地方政府和官员被强势群体和特权阶层“俘获”,是导致矛盾不断激化的直接原因。[55]
(2)胡娟认为,群体性事件的成因主要是:利益矛盾是产生群体性事件的经济根源;官僚主义和腐败行为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政治根源;群众民主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淡薄,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文化因素;社会转型期的矛盾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社会根源;心态失衡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心理根源;基层组织控制力弱化,社会权威结构失衡,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体制根源。[56](www.daowen.com)
(3)闫纪建认为,群体性事件的原因是:社会系统出现的结构性失调、利益诉求渠道不畅通、群众利益诉求遭遇体制性迟钝、社会分配不公、地方政府与民夺利等。[57]
(4)张传鹤认为,近年来我国之所以频发群体性事件,主要原因在于:有些地方党委、政府的工作中还存在缺点和不足,或在面对新情况、新问题时工作上有些不适应;部分企业老板缺乏社会责任感,自私自利,为富不仁,制造了不少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社会矛盾;部分群众思想政治素质不高,缺乏大局意识、法律意识和分辨是非的能力,有意无意地促成了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少数人别有用心,蓄意制造事端等。[58]从国内学者的诸多分析当中可以得出一个十分基础的、导致群体性事件爆发的原因,那就是一些党政官员的不当行为。
群体性事件的作用存在着辩证的两个方面,张爱军在谈到群体性事件时认为其实质就是维权,而且把群体性事件定义为群体性维权事件,其意义是十分巨大的:公民与现行政权的基本矛盾会得到逐步缓解和解决,有利于维护宪法权威、有利于促进和谐稳定、有利于顺应时代潮流、有利于充分吸取社会主义国家的经验教训等。[59]然而,群体性事件的破坏性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能否正确处理我国转型期的群体性事件并有效缓解其多发高发的态势,对党、政府和各级领导干部执政能力、执政水平提出了严峻挑战。[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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