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1)企业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任何企业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2)企业应当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3)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①支付申请。企业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②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③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企业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④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4)企业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5)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2.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1)企业必须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本企业现金的开支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2)企业应当大力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3)不得坐支现金,即企业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企业自身的支出。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企业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4)企业取得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www.daowen.com)
(5)企业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6)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支付结算方法》的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企业应当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如果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企业应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7)企业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付、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8)企业应当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保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3.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1)企业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2)企业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4.监督检查
(1)企业应当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2)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票据的保管情况;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
(3)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5.备用金的管理
为了加强对备用金的控制,企业应当派专人管理。常用的控制方法是使用连续编号的零用现金凭单,并由有关管理人员对凭单进行审核批准,并重点加强对报销凭证的检查,从而达到控制零用现金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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