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时间:2023-05-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例如,注册会计师面临客户解除业务约定的威胁,这一情形可能损害职业判断的客观性,被迫同意客户不恰当的会计处理,从而违反客观与公正原则。应有的关注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保持职业怀疑态度。

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中国注册会计协会在2009年10月14日印发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并于2010 年7 月1 日施行。该守则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应遵守下列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1.诚信

诚信原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所有的职业活动中,应当保持正直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例如,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当注册会计师认为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存在重大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遗漏重要信息时,就不应该为其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即不能发表意见声称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合法、公允,否则就违反了诚信原则。

2.独立性

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执业鉴证业务(审计、审阅和其他鉴证业务)的灵魂,是客观、公正的基础,是职业道德的精髓。独立性原则要求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与鉴证客户保持实质上的独立性和形式上的独立性,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性

(1)实质上的独立性

实质上的独立性是一种内心状态,使得注册会计师在做出结论时不受损害职业判断因素的影响,诚信行事,遵循客观与公正原则,保持职业怀疑态度。

(2)形式上的独立性

形式上的独立性是一种外在表观,使得一个理性且充分掌握信息的第三方,在权衡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后,认为注册会计师没有损害诚信原则与客观、公正原则并保持了职业怀疑态度。

3.客观和公正

客观和公正原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实事求是、公正处事,不得由于偏见、利益冲突或他人的不当影响而损害自己的职业判断。例如,注册会计师面临客户解除业务约定的威胁,这一情形可能损害职业判断的客观性,被迫同意客户不恰当的会计处理,从而违反客观与公正原则。

4.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

(1)专业胜任能力

专业胜任能力是指注册会计师具有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能够经济、有效地完成客户委托的业务。

专业胜任能力可分为两个阶段:一是专业胜任能力的获取;二是专业胜任能力的保持。注册会计师通过教育、培训和执业实践获取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注册会计师应当持续了解并掌握当前法律、技术和实务的发展变化,将专业知识和技能始终保持在应有的水平,确保为客户提供具有专业水准的服务。

如果注册会计师缺乏专业胜任能力而提供专业服务,则构成欺诈,因为这可能给客户乃至社会公众带来危害。

当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或审计以外的领域不具有专长时,可以利用有关专家的工作,从而使项目组具备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

(2)应有的关注

应有的关注是指注册会计师遵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勤勉尽责,认真、全面、及时地完成工作任务。(www.daowen.com)

应有的关注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保持职业怀疑态度。

所谓职业怀疑态度,是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的一种态度,包括采取质疑的思维方式,对可能表明由于错误或舞弊导致错报的迹象保持警觉,以及对审计证据进行谨慎评价。

5.保密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职业活动中获知的客户及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涉密信息予以保密。

未经客户授权或法律法规允许,不得向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第三方披露其所获知的涉密信息。

不得利用所获知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警惕无意泄密的可能性,特别是警惕无意中向近亲或关系密切的人员泄密的可能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中的近亲属包括主要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与其他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在终止与客户或工作单位的关系之后,也不得泄露所获知的涉密信息。

在下列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以披露涉密信息:

(1)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且取得客户或工作单位的授权。

(2)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法律诉讼和仲裁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有关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法行为。

(3)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和仲裁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监管机构的执业质量检查,答复其询问和调查。

(5)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6.良好职业行为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发生任何损害职业声誉的行为。

注册会计师在向公众传递信息以及推介自己和工作时,应当客观、真实、得体,不得夸大宣传提供的服务、拥有资质或获得的经验;不得贬低或无根据地比较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不得暗示有能力影响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或类似机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