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质上来说,反贫困战略选择实质上是运用合理的方法将有限的反贫困资源分配给贫困者,具体包括完全瞄准、不瞄准和部分瞄准,国外学者就此进行了广泛的研究。Kanbur等人(2000)认为,在资源有限情况下,正确的扶贫战略应该将反贫困资源分成若干小份,将贫困者按其贫困状况按顺序编成若干子群体,并将反贫困资源每一小份在各子群体间按顺序进行分配,直到所有资源耗尽为止[91]。Erik和David(1991)进一步考虑了反贫困资源分配后产生的经济活动的直接或间接效应,认为在给定反贫困资源时,以等额方式在子群内分配资源比按收入等比例方式分配资源更能有效地减少贫困[92]。
政府反贫困实践可以有不同方式的扶贫策略,可以将扶贫资金直接分发给贫困家庭,也可以工代赈增加贫困者收入,或者以生产扶助或教育帮扶等形式扶助贫困者。在讨论反贫困战略中公共工程对贫困者的覆盖问题时,Martin Ravallion(1991)认为,对以工代赈来说,其关键所在是在低工资高覆盖面还是高工资低覆盖面之间进行选择,前者能确保大部分贫困者能获取较少的工资收入,后者则能较快地使参与公共工程的贫困者快速脱贫[93]。Ravallion(1992)进一步讨论了浮动工资下的高覆盖(WIDCOV)和社会决定最低工资下的有限覆盖(LIMCOV)这两种政策选择,其研究结果显示:当反贫困资源有限时,以完全瞄准为目标的WIDCOV公共就业工程是否为最优政策抉择是不确定的,因为同样的成本在LIMCOV方式下也可达到同样的反贫困效果[94]。(www.daowen.com)
国内关于反贫困战略选择的研究始于扶贫政策效率的分析。蔡昉等(2001)的研究结果表明:从扶贫信贷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的投入效果来看,对农村贫困减少做出了突出贡献;但从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率来看,政府开发式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率还未达到最优水平,甚至还未达到较优水平[95]。匡萍(2009)的研究结果表明: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的投入对农村贫困减少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同时这种投入是低效率的。正因为开发式扶贫资金使用是低效的,因此不少学者对其提出了提升效率的政策选择[96]。蒋凯峰(2009)认为,基础设施改善、乡镇企业发展逐步缓解区域性贫困现象,小额信贷实践、参与式社区管理试验等为区域减贫开辟了制度创新路径[97]。李小云(2013)认为,我国政府在不同时期采取了不同的扶贫战略,其相应依托的扶贫治理手段也存在差异,我国农村扶贫治理的主要模式是以市场为导向的发展型治理和以权利为导向的保护型治理相结合[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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