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深入了解保险合同和中介人责任

深入了解保险合同和中介人责任

时间:2023-05-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以取得保险人承诺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承担相应的补偿或给付责任。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法约定的权利和义务,通常以条文形式表现。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保险合同的条款是规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条文,它是保险公司对所承保的保险标的的履行保险责任的依据。国际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指在保险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受到损失的一方当事人。

深入了解保险合同和中介人责任

任务导入

通过查阅资料(教材﹑期刊﹑网络等)和讨论等形式,完成以下任务,并完成项目任务书(由教师自行制定)。

中国抽纱公司上海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抽纱公司”)因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发生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抽纱公司把从上海运往圣彼得堡的9127箱玩具向被告投保了一切险和战争险,责任期间是仓至仓。货物运抵目的地后,由于客户迟迟不付货款,抽纱公司遂持正本提单到圣彼得堡提货,却提货不着。这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一种风险,为此向保险公司索赔,遭被告拒绝。抽纱公司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按约定赔偿货物损失550508美元和延迟理赔期间的利息损失,诉讼费由保险公司负担。

法院该如何判决?原因是什么?

相关知识

一﹑保险合同概述

1.保险合同的概念及特点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于合同的一种,具有合同的一般属性。首先,保险合同应当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自愿协商订立的,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投保人与保险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其次,投保人与保险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论投保人是个人还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与保险人之间都没有上下高低之分。合同内容必须充分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志。此外,保险合同必须是合法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保险合同除具有合同的一般属性外,还具有以下的特点:

(1)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机会合同)。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是以缴付保险费为代价,得到一个将来获得补偿的机会,而保险人则以对将来可能发生的损失给予补偿为条件,换取一种无偿收取保险费的可能,所以这种合同的效果在订立合同时是不确定的。付出代价的当事人最终可能是一本万利,也可能是一无所获。当然,保险合同为射幸合同,是就单个具体的保险合同来说的。从总体上看,保险费与赔偿金额的关系是依据概率计算出来的,保险人所负的赔偿责任与被保险人所获得的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权利,都是肯定的。

(2)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这种合同在订立时,由一方提出合同的内容,而另一方只能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选择。保险合同的格式和主要条款是由保险人、保险人的团体或政府主管部门决定的,在此基础上,每一个保险人还可以再根据自身承保能力确定承保的条件,规定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也就是规定每一条款的具体内容。投保人只需作同意与否的决定,也就是要么接受保险人提出的条件,要么不签订合同。保险合同的这一特征的形成是随着保险业务的迅速发展而产生的,它要求订立保险合同的手续尽量简化,方便保险人和投保人;同时又要求加强对保险合同的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

(3)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是否予以承保以及保险费率的确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保人向保险人提供的情况,这些情况主要包括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等。保险人往往是在投保人提供的有关情况及资料的基础上,再进行必要的实地调查,然后才决定是否承保,并进一步确定保险费率。所以,保险合同所具有的诚信程度应当比一般合同要求的更高,是最大诚信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都必须讲究诚实信用,不容许有欺诈、蒙骗行为。

(4)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保险合同的有偿性区别于一般等价有偿,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享有的权利,是以付出一定代价为条件的。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以取得保险人承诺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承担相应的补偿或给付责任。而保险人通过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获取相应合理的报酬。

(5)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又相互负有义务。在保险合同关系中,投保人要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这是其义务;保险人接受了保险费,就要对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与保险人的权利义务是相互联系在一起的,不是单方面的。

(6)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这一特点体现在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不能采取任意的方式,而是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方式,记载法律规定的事项,否则将会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2.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内容

(1)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主体一般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通常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主要是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及应当具备的条件见表9-1。

表9-1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及应当具备的条件

978-7-111-46322-1-Chapter09-1.jpg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及应当具备的条件见表9-2。

表9-2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及应当具备的条件

978-7-111-46322-1-Chapter09-2.jpg

(2)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可保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这主要是因为保险合同保障的不是保险标的本身的安全,而是保险标的受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受益人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只是可保利益的载体

(3)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法约定的权利和义务,通常以条文形式表现。

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保险合同的条款是规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条文,它是保险公司对所承保的保险标的的履行保险责任的依据。保险条款可以分为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基本条款是关于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以及按照其他法律一定要记载的事项;附加条款是指保险人按照投保人的要求增加承保风险的条款。

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保险人名称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主要内容是:

1)国际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国际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保险人是保险合同中收取保险费,并在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因此而遭受的约定范围内的损失进行补偿的一方当事人。被保险人指在保险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受到损失的一方当事人。国际运输货物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一般也是被保险人。

2)国际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国际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主要是货物,包括贸易货物和非贸易的货物。(www.daowen.com)

3)保险价值。保险价值是被保险人投保的财产的实际价值。投保人在投保时需说明所要投保的标的的价值,而准确地确定标的的实际价值是很困难的,因此,保险价值通常是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的。这个价值是估算形成的,因此它可以是标的的实际价值,也可能与实际价值有一定的距离。

4)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的最高赔偿数额。当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时为足额保险。当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时为不足额保险。当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时为超额保险。财产保险中的保险金额通常以投保财产可能遭遇损失的金额为限,即不允许超额保险,因为保险是以损失补偿为原则的,如果允许超额保险就等于被保险人可以通过保险赚钱。正因为如此,法律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

5)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保险责任是保险人对约定的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约定的危险事故”就是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保险人承保的风险可以分为保险单上所列举的风险和附加条款加保的风险两大类,前者为主要险别承保的风险,后者为附加险别承保的风险。除外责任就是保险人不承保的风险。保险所承保的是一种风险,所谓风险就是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如果该风险必然发生则保险人是不承保的,因此,自然损耗这种必然发生的风险,保险人通常会约定不予承保。市价跌落引起的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保险人也往往将其列入除外责任的范围。此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损失,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等不是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约定的人为风险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也不予承保。

6)保险费和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是计算保险费的百分率。保险费率有逐个计算法和同类计算法之分。船舶保险的保险费率通常采用逐个计算法来确定,每条船舶的保险费率由保险公司依该船舶的危险性大小,损失率高低及经营费用的多少来确定。同类计算法是指对于某类标的,保险人均采用统一的保险费率的方法。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保险费等于保险金额乘保险费率。

国际运输货物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运输货物保险合同主体不变的情况下,对合同中原约定的某些内容进行的改变。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内容需要修改时,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人提出申请,由保险人出具保险批单,保险批单的效力大于保险单正文的效力。

引起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①自然终止,是指保险单的有效期限已届满。义务已履行而终止,依保险单的规定,保险人已履行了赔偿责任,保险单的责任即告终止。②违约终止,是指保险人因被保险人的违约行为而终止保险合同。③因危险发生变动而终止。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之外的原因而灭失,从而使保险合同终止。

3.保险费和保险金额计算方法

(1)投保。我国出口货物一般采取逐笔投保的方法。按FOB或CFR术语成交的出口货物,卖方无办理投保的义务,但卖方在履行交货之前,货物自仓库到装船这一段时间内,仍承担货物可能遭受意外损失的风险,需要自行安排这段时间内的保险事宜。按CIF或CIP等术语成交的出口货物,卖方负有办理保险的责任,一般应在货物从装运仓库运往码头或车站之前办妥投保手续。我国进口货物大多采用预约保险的办法,各专业进口公司或其收货代理人同保险公司事先签有预约保险合同(Open Cover)。签订合同后,保险公司负有自动承保的责任。

(2)保险金额确定和保险费的计算。

1)保险金额(Insured Amount)。按照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出口货物的保险金额一般按CIF货价另加10%计算,这增加的10%叫保险加成,也就是买方进行这笔交易所付的费用和预期利润。保险金额计算的公式是:

保险金额=CIF货值×(1+加成率)

2)保险费(Premium)。投保人按约定方式缴纳保险费是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保险费率(Premium Rate)是由保险公司根据一定时期、不同种类的货物的赔付率,按不同险别和目的地确定的。保险费则根据保险费率表按保险金计算,其公式是: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在我国出口业务中,CFR和CIF是两种常用术语。鉴于保险费是按CIF货值为基础的保险额计算的,两种术语价格应按下述方式换算。

由CIF换算成CFR价:CFR=CIF×[1-保险费率×(1+加成率)]

由CFR换算成CIF价:CIF=CFR/[1-保险费率×(1+加成率)]

在进口业务中,按双方签订的预约保险合同承担,保险金额按进口货物的CIF货值计算,不另加成,保费率按“特约费率表”规定的平均费率计算;如果FOB进口货物,则按平均运费率换算成CFR货值后再计算保险金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FOB进口货物:保险金额=[FOB价×(1+平均运费率)]/(1-平均保险费率)

CIF进口货物:保险金额=CFR价/(1-平均保险费率)

任务分析

根据本任务和所学知识,任务导入的分析如下:

(1)A公司尽管是保单的被保险人,但对涉案货物是否具有保险利益,首先应根据申请人(卖方)与买方之间的买卖合同而定。A公司以CIF的价格出售货物并将保单背书转让给买方,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运输途中的风险仍由卖方承担,表明受让保单的买方从货物越过船舷那一刻起便承担货物的风险因而具有保险利益;

(2)涉案货物到达目的港后,买方凭正本提单提取了货物,表明买方不仅承担货物的风险,而且还取得了货物的所有权,因此买方具有保险利益;

(3)货物从卸货港运至最后仓库途中发生事故时,涉案货物为买方所有并由买方承担风险;

(4)保单可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A公司在保单背面背书,把保单转让给了买方,保单不同于提单,持有保单的人并不一定对保单上的货物具有保险利益,而必须是对保单上的货物承担风险的人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尽管A公司持有保单,但由于具有保险利益的买方并没有把保单通过背书的方式,再次转让给申请人,对涉案货物无保险利益的申请人即使持有涉案货物的保单,仍然对涉案货物无保险利益。

因此,A公司无权向被申请人索赔保险赔偿金,保险公司也无义务向其支付该保险赔偿金。

案例分析

深圳某公司对某商出口茶叶200箱(每箱净重30kg),价格条款CIF伦敦,每箱50英镑,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FPA平安险,以CIF价格加成10%作为投保金额,保险费率为0.6%。问保险金额及保险费多少?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