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多式联运简称多式联运,是在集装箱运输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的接管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地点的货物运输。国际多式联运适用于水路、公路、铁路和航空多种运输方式。在国际贸易中,由于85%~90%的货物是通过海运完成的,故海运在国际多式联运中占据主导地位。根据国际多式联运的特点选择一条最优的运输路线是一个专业的货运代理人员必须掌握的基本运输能力,也是货运代理顺利完成代理任务的保证。因此,本任务从介绍国际多式联运的基本概念分析其运输特点等入手,使学生了解相关概念的同时熟悉全球各大运输港口,对运输路线的设计有一个全面的理解。任务导入
通过查阅资料(教材﹑期刊﹑网络等)和讨论等形式,完成以下任务。
安亨公司将数台设备交由永通公司代理运输,从张家港由公路运输经上海至汉堡港,由张家港仓储公司负责装箱。货物上海至汉堡段交由实际承运人A承运。永通公司则向安亨公司出具了全程清洁提单,A则向永通公司出具了清洁提单。货物投保了一切险。货物到达汉堡港后发现箱损,又经公证机构检验,确认由于箱内设备加固、捆绑不牢,致使箱损和部分货损。
请阐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本案的解决办法。相关知识
一﹑国际多式联运的基本形式
1.国际多式联运的概念
国际多式联运(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简称多式联运,是在集装箱运输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的接管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地点的货物运输。国际多式联运适用于水路、公路、铁路和航空多种运输方式。在国际贸易中,由于85%~90%的货物是通过海运完成的,所以海运在国际多式联运中占据主导地位。
根据以上定义,与单式运输及使用两种以上运输方式进行的运输相比较,多式联运具有如下特征:
(1)使用至少两种运输方式进行运输。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方式进行运输,是多式联运与单式运输方式的主要区别。因此,某一运输是否构成联运,主要取决于其是否使用了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运输方式包括道路运输、铁路运输、水上运输、航空运输和管道运输五种。区别不同运输方式的标准有两个:一是运输所使用的交通工具或运载器的种类;二是交通工具进行空间位移所依赖的媒介,如铁路、道路、河流、海洋等。两个标准中起决定作用的是交通工具,如连接海洋与内陆河流的运输,尽管运输所依赖的媒介发生了变化,但由于运载工具并未变化,仍应认为属于海运。然而,在另一些情况下,运输媒介则起决定性作用,如同样利用道路进行运输,尽管其所利用的运载工具不一,如汽车、拖拉机、非机动三轮车等,人们仍然将这些不同运载工具所进行的运输统称为道路运输。
(2)多式联运是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的有机组合,是一种独立的运输形态。尽管多式联运利用至少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但利用两种以上运输方式所进行的运输并不都是多式联运。多式联运不仅要依赖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而且所依赖的运输方式还要经过有机地整合,形成对每一种运输方式最佳特色的利用,从而使多式联运较之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共同完成的运输更加方便、简洁、安全、高效。多式联运并不是不同运输方式的简单叠加,从本质上讲,多式联运是一种区别于现存五种单式运输方式的新型的独立的运输方式。
(3)多式联运必须以多式联运合同为根据。多式联运必须以多式运输合同为根据,缺乏多式运输合同,就不存在多式联运。多式联运的这一特点,使得多式联运区别于通过两种不同运输方式进行的非多式联运。
多式联运的这一特征被包括我国《合同法》在内的各国立法及相关国际公约所重视。我国《合同法》尽管未明定多式联运合同,但却在第317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其隐含之意即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必然与托运人之间有一项多式联运合同。我国《海商法》第102条则直接将多式联运合同界定为:“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
从以上“国际多式联运”的定义中可以看出,国际多式联运由以下几个要素构成:
1)必须有一个多式联运合同,来明确多式联运经营人和托运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多式联运的性质。由于货物的全程运输要由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完成,并由他一次性收取全程运费,所以多式联运合同是决定多式联运性质的根本依据。
2)必须使用一份全程多式联运单据,即证明多式联运合同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已接收货物并负责按合同条款交付货物所签发的单据。这里必须指出的是,多式联运全程使用一份多式联运提单。
3)必须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的结合。
4)必须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区别于国内运输。
5)必须有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总责。
2.国际多式联运的优越性
多式联运是货物运输的一种较高组织形式,它集中了各种运输方式的特点,扬长避短融汇一体,组成连贯运输,达到简化货运环节、加速货运周转、减少货损货差、降低运输成本、实现合理运输的目的,它比传统单一运输方式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主要表现在:
(1)责任统一,手续简便。在多式联运方式下,不论全程运输距离多么遥远,也不论需要使用多少种不同运输工具,更不论途中要经过多少次转换,一切运输事宜统一由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办理,而货主只要办理一次托运、签订一个合同、支付一笔全程单一运费,取得一份联运单据,就履行全部责任。由于责任统一,一旦发生问题,也只要找多式联运经营人便可解决问题。与单一运输方式的分段托运、多头负责相比,多式联运不仅手续简便,而且责任更加明确。
(2)减少中间环节,缩短货运时间,降低货损货差,提高货运质量。多式联运通常是以集装箱为媒介的直达连贯运输,货物从发货人仓库装箱验关铅封后直接运至收货人仓库交货,中途无需拆箱倒载,减少很多中间环节,即使经多次换装,也都是使用机械装卸,丝毫不触及箱内货物,货损货差和偷窃丢失事故就大为减少,从而较好地保证货物安全和货运质量。此外,由于是连贯运输,各个运输环节和各种运输工具之间,配合密切,衔接紧凑,货物所到之处,中转迅速及时,减少在途停留时间,故能较好地保证货物安全、迅速、准确、及时地运抵目的地。
(3)降低运输成本,节省运杂费用,有利于贸易的开展。多式联运是实现“门到门”运输的有效方法。对货方来说,货物装箱或装上第一程运输工具后就可取得联运单据进行结汇,结汇时间提早,有利于加速货物资金周转,减少利息支出。采用集装箱运输,还可以节省货物包装费用和保险费用。此外,多式联运全程使用的是一份联运单据和单一运费,这就大大简化了制单和结算手续,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尤其是便于货方事先核算运输成本,选择合理运输路线,为开展贸易提供了有利条件。(www.daowen.com)
(4)实现“门到门”运输的有效途径。多式联运综合了各种运输方式,扬长避短,组成直达连贯运输,不仅缩短了运输里程、降低了运输成本,而且加速了货运周转、提高了货运质量,是组织合理运输、取得最佳经济效果的有效途径。尤其是采用多式联运,可以把货物从发货人内地仓库直运至收货人内地仓库,为实现“门到门”的直达连贯运输奠定了有利基础,工业上自动化大生产是通过自动化生产线,那么多式联运可以说是运输大生产的多式联运生产线。
二﹑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
1.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概念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Multimodal Transport Operator,MTO)是指其本人或通过其代理同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人。可是实际承运人,也可是无船承运人(Non-vessel Operating Carrier,NVOC)。同时,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具有以下特征:
(1)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是多式联运合同的主体。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本人”而非代理人。他既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又负有履行多式运输合同的义务,并对责任期间所发生的货物的灭失、损害或迟延交付承担责任。
(2)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职能在于负责完成多式运输合同或组织完成多式运输合同。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既可以拥有运输工具从事一个或几个区段的实际运输,也可以不拥有任何运输工具,仅负责全程运输组织工作。当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以拥有的运输工具从事某一区段运输时,他既是契约承运人,又是该区段的实际承运人。
(3)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是“中间人”。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具有双重身份,他既以契约承运人的身份与货主(托运人或收货人)签订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又以货主的身份与负责实际运输的各区段运输的承运人(通常称为实际承运人)签订分运运输合同。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为其受雇人、代理人和其他人所负的赔偿责任。多式联运公约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对他的受雇人或代理人在其受雇范围内行事时的行为或不行为负赔偿责任,或对他为履行多式联运合同而使用其服务的任何其他人在履行合同的范围内行事时的行为或不行为负赔偿责任,一如他本人的行为或不行为。”
2.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形式的基本类型
在国际多式联运公约起草过程中,分歧最大的问题之一就是选择网状责任制还是统一责任制。一些发展中国家主张采用统一责任制,而发达国家则主张采用网状责任制。前者认为这一方面保证了货主的利益,简化货运事故的处理,也解决了整个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隐藏损害”(即货物发生损害,但又无法确定造成损害的区间和具体的责任人)的处理问题,是一种较为优越的责任制。后者认为统一责任制有其优越性但并不完善,实际上是行不通的。这是由于各国家及承运人早已接受不同的国际公约,如果再接受统一责任制的多式联运公约,则会出现不能同时履行对每一公约义务的情况,这会给实际运作带来极大问题。并且目前与集装箱运输相关的人(如保险人等)的赔偿责任都是建立在单一运输法规的责任规定之上的,改为统一标准会给这些行业带来混乱。为此,分歧双方都作了让步,最后通过的国际多式联运公约采用了经修订的统一责任制。
这种特殊规定,在多式联运中出现了两层赔偿关系:第一层是多式联运经营人与货主间的赔偿关系;第二层是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各区段实际承运人之间的赔偿责任。对于这一责任,公约中并没作出任何规定,只能按目前各区段适用的法律处理。再者,想要使各种方式的实际承运人接受统一的责任限额也是很困难的。因此,经修订的统一责任制在目前确实难以实行。公约中出现的这种责任制问题在近期内也很难解决,只有当其他单一方式的运输公约、法律作出调整或出台新的规定后才能逐渐解决。这也是国际多式联运公约至今仍未正式生效的主要原因之一。
目前,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形式的基本类型有以下几种:
(1)责任分担制。责任分担制也称分段责任制,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主并不承担全程运输责任,仅对自己完成的区段货物运输负责,各区段的责任原则按该区段适用的法律予以确定。由于这种责任形式与多式联运的基本特征相矛盾,因此,只要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了全程多式联运单据,即使在多式联运单据中声称采取这种形式,也可能会被法院判定此种约定无效而要求其承担全程运输责任。
(2)网状责任制。网状责任制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尽管对全程运输负责,但对货运事故的赔偿原则仍按不同运输区段所适用的法律规定,当无法确定货运事故发生区段时则按海运法规或双方约定原则加以赔偿。目前,几乎所有的多式联运单据均采取这种赔偿责任形式。
(3)统一责任制。统一责任制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主赔偿时不考虑各区段运输方式的种类及其所适用的法律,而是对全程运输按一个统一的原则并一律按一个约定的责任限额进行赔偿。由于现阶段各种运输方式采用不同的责任基础和责任限额,因而目前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的提单均未能采取此种责任形式。
(4)经修订的统一责任制。这是介于统一责任制与网状责任制之间的责任制,也称混合责任制。它在责任基础方面与统一责任制相同,在赔偿限额方面则与网状责任制相同。即: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各区段的实际承运人仅对自己完成区段的运输负责。无论货损发生在哪一区段,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实际承运人都按公约规定的统一责任限额承担责任。但如果货物的灭失、损坏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特定区域,而对这一区段适用的一项国际公约或强制性国家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高于多式联运公约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时,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这种灭失、损坏的赔偿应按照适用的国际公约或强制性国际法律予以确定。目前,《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基本上采取这种责任形式。
任务分析
本项目和所学知识,任务导入的分析如下:
因为经公证机构检验,确认由于箱内设备加固、捆绑不牢,致使箱损和部分货损。那么,此事故可以判定是发货人安亨公司的过失所致,即因为安亨公司包装这批货物时,箱内设备加固、捆绑不牢,致使货物在运输途中造成箱损和部分货损,所以,理应由安亨公司承担责任。
案例分析
2014年6月8日,天华运输公司负责将托运人仁和贸易公司托运的货物由天津经海运运至大连后,经大连转公路运至丹东,然后由天华运输公司的丹东代理人安排货物经丹东出境由铁路运抵朝鲜新义州。在托运人仁和贸易公司向天华运输公司出具“指定朝鲜真城公司为唯一收货人,提单只作议付单据”的声明后,天华运输公司向托运人签发了“国际多式联运提单”,提单载明:托运人为仁和贸易公司,收货人为朝鲜真城公司,同时批注有“仅作议付用”。在铁路签发的运单载明装货地为丹东,卸货地为朝鲜新义州,收货人为朝鲜真城公司。
本案是否属于海商法中规定的“多式联运”,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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