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如何操作国际陆路货物联运规章单据?

如何操作国际陆路货物联运规章单据?

时间:2023-05-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所使用的铁路运单和运单副本是发货人、收货人与铁路之间缔结的运输契约,对双方都具有法律效力。承运货物收据是在特定运输方式下所使用的一种运输单据,它既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与托运人签订的运输契约。二﹑国际公路货物联运运输单据公路货物运单是公路货物运输及运输代理的合同凭证,是运输经营者接收货物并在运输期间负责保管和据以交付的凭据,也是记录

如何操作国际陆路货物联运规章单据?

任务导入

通过查阅资料(教材﹑期刊﹑网络等)和讨论等形式,完成以下任务,并完成项目任务书(由教师自行制定)。

根据已有知识列出货物通过国际铁路运输时候所需要的单证,以及各项单证的作用。

相关知识

一﹑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运输单据

1.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单据概述

铁路运输可分为国际铁路联运和国内铁路运输,前者使用国际铁路联运运单,后者使用国内铁路运单。通过铁路对我国香港、澳门出口的货物,由于国内铁路运单不能作为对外结汇的凭证,故使用“承运货物收据”这种特定性质和格式的单据。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所使用的铁路运单和运单副本是发货人、收货人与铁路之间缔结的运输契约,对双方都具有法律效力。运单随同货物自始发站到终点站运行,货到终点站,运单作为通知、清点和交付货物的凭证连同货物一并交给收货人。运单副本在始发站经铁路加盖承运日期戳后,退回给发货人,它是发货人连同其他单证向银行办理结汇的主要单据之一。由于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分为快运和慢运两种,故在运单及其副本上加有不同的标记。凡需快运的货物,则在运单及其副本的正反两面的上边和下边加印有红线;慢运货物则使用不加注红线的运单和运单副本。铁路运单及其副本,不同于海运提单,它不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物权凭证。

承运货物收据是在特定运输方式下所使用的一种运输单据,它既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与托运人签订的运输契约。我国内地通过铁路运往中国香港、澳门地区的出口货物,一般都委托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承办。当出口货物装车发运后,当地外运公司即签发一份“承运货物收据”给托运人,以作为对外办理结汇的凭证。

承运货物收据的格式及内容和海运提单基本相同,主要区别是它只有第一联为正本。在该正本的背面印有“承运简章”,载明承运人的责任范围。该简章第二条规定由该公司承运之货物,在铁路、轮船、公路、航空及其他运输机构范围内,应根据各机构的规章办理。可见,这种承运货物收据不仅适用于铁路运输,也可用于其他运输方式。

2.国际铁路联运货物运费的计算

国际铁路联运货物运费计算的主要依据是《国际货协统一过境运价规程》(简称《统一货价》)、《国际货协》和我国的《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简称《国内价规》)。

(1)运费计算的原则。

1)发送国家和到达国家铁路的运费,均按铁路所在国家的国内规章办理。

2)过境国铁路的运费,均按承运当日统一货价格规定计算,由发货人或收货人支付。如在参加国际货协的国家与未参加国际货协国的国家之间运送货物,则有关未参加货协国家铁路的运费,可按其所参加的另一种联运协定计算。

我国出口的联运货物,交货共同条件一般均规定在卖方车辆上交货,因此我方仅负责至出口国境站一段的运送费用。但联运进口货物,则要负担过境运送费和我国铁路铁路段的费用。

(2)过境运费的计算。过境运费按《统一货价》规定计算,其计算程序是:

1)根据运单上载明的运输路线,在过境里程表中,查出各通过国的过程里程。

2)根据货物品名,在货物品名分等表中查出其可适用的运价等级和计费重量标准化。

3)在慢运货物运费计算表中,根据货物运价等级和总的过境里程查出适用的运费率。

其计算公式为:基本运费额=货物运费率×计费重量

运费总额=基本运费额×(1投保加成率)

加成率系指运费总额应按托运类别在基本运费额基础上所增加的百分比。快运货物运费按慢运运费加100%,零担货物加50%后再加100%。随旅客列车挂运整车费,另加200%。

(3)国内段运费。国内段运费按《国内价规》计算,其程序是:

1)根据货物运价里程表确定发到站间的运价里程。一般应根据最短路径确定,并需将国境站至国境线的里程计算在内。

2)根据运单上所列货物品名,查找货物运价分号表,确定适用的运价号。

3)根据运价里程与运价号,在货物运价表中查出适用的运价率。

4)计费重量与运价率相乘,即得出该批货物的国内运费。

其计算公式为:运费=运价率×计费重。

3.承运货物收据的填制

(1)发货人。同提单发货人,一般为信用证的受益人或合同的卖方。(www.daowen.com)

(2)收货人。同提单收货人(包括背书)。通常为“空白抬头”(To order),押汇银行指示抬头(Toorder of issuing bank),收货人指示抬头(To order of收货人)或直接填写收货人名称等。收货人可能是开证人或合同的买方。

(3)货至目的地被通知人。通常填开证人或合同的买方。

(4)运单号或车号。只填一个即可,通常填运单号。

(5)装货日期。应同于或早于签发收据的日期。

(6)启运地、目的地和经由地。

(7)按承运货物收据一般格式,启运地和目的地下面的大方框内应填写唛头(Marks),件数(Package)、货物名称(Description of goods)、毛重(Gross Weight或G.w.)等内容。唛头应与信用证发票相符,货名应打总称,件数应有大小写。大小写应一致。有包装的货物应打毛重,无包装的货物应打净重,并加“NetWeight或N.W.”,其他内容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应一律免填。

(8)运费。此栏内通常印妥“Freight Prepaid in”,后面应填启运地,表示运费已在启运地预付。

(9)“押汇银行签认”。有些出口到港澳地区的货物,是向我在港澳银行办理押汇的,故在货主向银行归还货款之前,货物的所有权属于银行。在货主向银行办理信用提货手续时或过账之后,银行在此栏内签字盖章确认,货主即可凭以提货。

(10)接洽提货地点。

(11)收货人签认。收货人提货时或提货前应在此栏内签章并加日期表示货物已收妥,这样才能提货。

(12)正本份数。通常为一份正本,或按信用证规定填制和签发。

(13)承运人签章。此处应加盖外运公司图章,无需签字。

(14)签发日期。签发日期应在信用证装运期之前或当日。

(15)编号。此处须填写由外运公司统一编排的编号。承运货物收据背面是承运责任条款,主要包括:内容不知悉条款;承运人免责条款;延期车租或费用条款;承运人赔偿条款;和承运货物收据挂失条款。

二﹑国际公路货物联运运输单据

公路货物运单是公路货物运输及运输代理的合同凭证,是运输经营者接收货物并在运输期间负责保管和据以交付的凭据,也是记录车辆运行和行业统计的原始凭证。

公路货物运单分为甲、乙、丙三种。甲种运单适用于普通货物、大件货物、危险货物等货物运输和运输代理业务;乙种运单适用于集装箱汽车运输;丙种运单适用于零担货物运输。

承运人、托运人要按道路货物运单内容逐项如实填写,不得简化、涂改。承运人或运输代理人接收货物后应签发“道路货物运单”,道路货物运单经承、托双方签章后有效。

甲、乙种道路货物运单,第一联存根,作为领购新运单和行业统计的凭据;第二联托运人存查联,交托运人存查并作为运输合同当事人一方保存;第三联承运人存查联,交承运人存查并作为运输合同当事人另一方保存;第四联随货同行联,作为载货通行和核算运杂费的凭证,货物运达、经收货人签收后,作为交付货物的依据。

丙种道路货物运单,第一联存根,作为领购新运单和行业统计的凭证;第二联托运人存查联,交托运人存查并作为运输合同当事人一方保存;第三联提货联,由托运人邮寄给收货人,凭此联提货,也可由托运人委托运输代理人通知收货人或直接送货上门,收货人在提货联收货人签章处签字盖章,收、提货后由到达站收回;第四联运输代理人存查联,交运输代理人存查并作为运输合同当事人另一方保存;第五联随货同行联,作为载货通行和核算运杂费的凭证,货物运达、经货运站签收后,作为交付货物的依据。丙种道路货物运单与汽车零担货物交接清单配套使用。承运人接收零担货物后,按零担货物到站次序,分别向运输代理人签发“道路货物运单”(丙种)。已签订年、季、月度或批量运输合同的,必须在运单“托运人签章或运输合同编号”栏目注明合同编号,托运人委托发货人签章。批次运输任务完成或运输合同履行后,凭运单核算运杂费,或将随货同行联(第五联)汇总后转填到合同中,由托运人审核签字后核算运杂费。道路货物运输和运输代理经营者凭运单开具运杂费收据。运输危险货物必须使用在运单左上角套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的道路货物运单(甲种),方准运行。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MR)运单一式三联。发货人和承运人各持运单的第一、三联,第二联随货物走。CMR运单不是议付或可转让的单据,也不是所有权凭证。CMR运单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运单签发日期和地点,发货人、承运人、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货物交接地点、日期,一般常用货物品名和包装方法,货物重量、运费,海关报关须知等。

任务分析

根据本任务和所学知识,任务导入的分析如下:

本项目对国际铁路及公路运输相关单证作了简单的介绍,旨在使学生了解相关单证教师最好使用相关的实训软件开展实训练习。教师也可以通过提问或学生陈述等方式检查学生对国际铁路运输所需单证,以及各项单证作用的掌握情况。

案例分析

2013年9月7日,A公司委托物流公司将一组电池运往深圳市,甲作为物流公司的市场代表在货运订车确认单上署名。该电池运往深圳后,由乙于2013年9月11日签收,签收之时,对货物的检验情况未作注明,而乙签收的发货通知单上注明:本货物已投保,如发现损坏、短缺等问题,请收货后3天内书面通知我方,以便及时向保险公司索赔。2013年9月15日,A公司发传真给甲,表示该批电池在收货时因外包装被更换且包装较好,故收货人在收货时未拆包,后经送至直接客户处,打开包装后才发现电池被损坏且已经过不专业的修补,希望物流公司妥善处理此事。之后,在A公司向保险公司理赔过程中,物流公司于2013年9月23日盖章出具证明,确认该电池系物流公司运输,途中因道路颠簸,导致货物倾倒,箱体表面几处被划伤,且有部分电解液溢出。2013年10月9日,A公司发传真至物流公司处,表示电池在运输途中翻倒并被运输人员加入不明液体,导致整组电池报废,经保险公司现场查验,预计箱体及电缆接头可赔付,现估计物流公司须承担电池价值(扣除保险赔付)26313元、运费(深圳至上海)825元,共计27138元,如因保险索赔价格变动,将按具体情况处理,以上费用将于9月运费中扣除。甲收到该传真后于同日在传真上写上:我公司应该承担由我公司失误产生的损失,基本同意以上方案。物流公司于2013年10月8日制作了9月份运费的对账单,共计运费48424元,根据对账单的形式应当由A公司确认,但A公司未在该对账单上签章确认。物流公司提供的该对账单下方有用铅笔写的字,内容为“实收20316扣除28108”。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出具证明,内容为A公司于2013年9月7日委托物流公司运至深圳的一组电池,已投保,投保金额29005.25元(其中货物价值28235.25元、770元为运费),保险公司已向A公司理赔,理赔金额3518元(其中货损理赔1923元,1595元为运费)。

请分析,在这个过程中:

(1)责任方是哪一方?并分析原因。

(2)法院应该如果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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