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际航空运输单证操作优化方案

国际航空运输单证操作优化方案

时间:2023-05-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出口时,航空货运单是报关单证之一。凡由航空运输公司签发的航空货运单就称为航空主运单。它是航空运输公司据以办理货物运输和交付的依据,是航空公司和托运人订立的运输合同,每一批航空运输的货物都有自己相对应的航空主运单。集中托运人在办理集中托运业务时签发的航空货运单被称做航空分运单。货主与航空运输公司没有直接的契约关系。航空货运单应当包括的内容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

国际航空运输单证操作优化方案

航空运输运单主要分为航空主运单(MAWB)和航空分运单(HAWB)两大类。航空主运单(Master Air Waybill,MAWB):凡由航空运输公司签发的航空运单就称为主运单。它是航空运输公司据以办理货物运输和交付的依据,是航空公司和托运人订立的运输合同,每一批航空运输的货物都有自己相对应的航空主运单。航空分运单(House Air Waybill,HAWB):集中托运人在办理集中托运业务时签发的航空运单被称做航空分运单。在集中托运的情况下,除了航空运输公司签发“主运单”外,集中托运人还要签发“航空分运单”。在航空运输的过程中由于货物涉及进出口和报关报检等程序涉及不同的相关单证,本任务学习的目的是掌握货物通过空运进出境时所需填写的单据和这些单据的填写方法。

任务导入

通过查阅资料(教材﹑期刊﹑网络等)和讨论等形式,完成以下任务,并完成项目任务书(由教师自行制定)。

某年6月,上海某出口公司与印度某进口商达成一笔总金额为8万多美元的羊绒纱出口合同,合同中规定的贸易条件为“CFR NEW DELHI BY AIR”。支付方式为100%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当年8月间自上海空运至新德里。合同订立后,进口方按时通过印度一家商业银行开来信用证,通知行和议付行均为国内某银行,信用证中的价格术语为“CNFNEW DELHI”,出口方当时对此并未太在意。他们收到信用证后,按规定发运了货物,将信用证要求的各种单据备妥交单,并办理了议付手续。然而,国内议付行在将有关单证寄到印度开证行。不久即收到开证行的拒付通知书,拒付理由为单证不符:商业发票上的价格术语“CFR NEWDELHI”与信用证中的“CNF NEW DELHI”不一致。得知这一消息后,出口方立即与进口方联系要求对方付款赎单;同时通过国内议付行向开证行发出电传,申明该不符点不成立,要求对方按照《UCP600》的规定及时履行偿付义务。但进口方和开证行对此都置之不理,在此情况下,出口方立即与货物承运人联系,其在新德里的货运代理告知该批货物早已被收货人提走。在如此被动的局面下,出口方最终不得不同意降价20%了结此案。

根据题意请分析回答:

(1)本案例中我出口方为何遭受损失?

(2)我们应该吸取什么样的教训?

相关知识

一﹑国际航空运输相关单证种类

航空货运单(Air Waybill)与海运提单有很大不同,却与国际铁路运单相似。它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重要的货物运输单据,是承托双方的运输合同,其内容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航空运单不可转让,持有航空货运单也并不能说明可以对货物要求所有权。航空货运单的性质有以下几点:

(1)航空货运单是发货人与航空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与海运提单不同,航空货运单不仅证明航空运输合同的存在,而且航空货运单本身就是发货人与航空运输承运人之间缔结的货物运输合同,在双方共同签署后产生效力,并在货物到达目的地交付给运单上所记载的收货人后失效。

(2)航空货运单是承运人签发的已接收货物的证明。航空货运单也是货物收据,在发货人将货物发运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就会将其中一份交给发货人(即发货人联),作为已经接收货物的证明。除非另外注明,它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并在良好条件下装运的证明。

(3)航空货运单是承运人据以核收运费的账单。航空货运单分别记载着属于收货人负担的费用,属于应支付给承运人的费用和应支付给代理人的费用,并详细列明费用的种类。

(4)航空货运单是报关单证之一。出口时,航空货运单是报关单证之一。在货物到达目的地机场进行进口报关时,航空货运单也通常是海关查验放行的基本单证。

(5)航空货运单可作为保险证书。如果承运人承办保险或发货人要求承运人代办保险,航空货运单就可用来作为保险证书。

(6)航空货运单是承运人内部业务的依据。航空货运单随货同行,证明了货物的身份。运单上载有有关该票货物发送、转运、交付的事项,承运人会据此对货物的运输作出相应安排。

航空货运单的正本一式三份,每份都印有背面条款,其中一份交发货人,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接收货物的依据;第二份由承运人留存,作为记账凭证;最后一份随货同行,在货物到达目的地,交付给收货人时作为核收货物的依据。

航空货运单主要分为两大类:航空主运单(Master Air Waybill,MAWB)和航空分运单(House Air Waybill,HAWB)。

凡由航空运输公司签发的航空货运单就称为航空主运单。它是航空运输公司据以办理货物运输和交付的依据,是航空公司和托运人订立的运输合同,每一批航空运输的货物都有自己相对应的航空主运单。

集中托运人在办理集中托运业务时签发的航空货运单被称做航空分运单。在集中托运的情况下,除了航空运输公司签发“航空主运单”外,集中托运人还要签发“航空分运单”。航空分运单作为集中托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合同双方分别为货A、B和集中托运人;而航空主运单作为航空运输公司与集中托运人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则为集中托运人和航空运输公司。货主与航空运输公司没有直接的契约关系。不仅如此,由于在起运地货物由集中托运人将货物交付航空运输公司,在目的地由集中托运人或其代理从航空运输公司处提取货物,再转交给收货人,因而货主与航空运输公司也没有直接的货物交接关系。

航空主运单与航空分运单关系如图4-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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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1 航空主运单与航空分运单关系图

二﹑国际航空货运单操作实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航空货运单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条件以及承运人接受货物的初步证据。航空货运单应当包括的内容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航空货运单应确认了货物托运人、承运人、承运方式、始发地、目的地、运费及结算方式等具备一般合同效力的约定。根据航空法以及国际交易习惯,一些专业性的问题仍需要注意:

1.出发地和目的地

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而在境外有一个或者数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至少注明一个经停地点;货物运输的最终目的地点、出发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所适用的国际航空运输公约的规定,应当在“航空货运单”上声明此项运输适用该公约的,“航空货运单”上应当载有该项声明。

2.运费

一般在“航空货运单”上注明运费的结算方式,分为预付或到付,现金结算还是账户结算等。那么根据法律实践,如果在出具的“航空货运单”与“航空分运单”上均没有注明“运费预付(Freight prepaid)”,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可以推定为“运费到付(Freight collect)”。

3.航班

“航空货运单”上注明航班的,货物应在注明的航班出运;没有注明的,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应当证明在合理的时间内出运。合理时间,应是从始发地点次日内到达约定地点有几个航班(包括经停约定地点或者它处)的,应以营运航空器行使最长时间或者最晚的航班确定。否则,承运人要承担违约的风险。

4.重量

重量是承运人收取运费,托运人主张索赔的重要依据。如果“航空货运单”上记载的重量与实际重量,或航空公司配载的交接记录重量不一致的,在法律上的认定是以交接记录上的重量为准的。

5.声明价值

声明价值的存在,在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情况下,为货主充分有效地行使追偿权提供了保障。在“航空货运单”中,可以根据《华沙公约》或《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约定声明价值与附加费的计算方式,同时由于相关法律只针对客运与行李托运限制了声明价值的最高限额,但在货运中,法律并无约定声明价值最高限额的限制,航空货物运输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予以调整与约定。

6.货物数量、体积、外表

根据《华沙公约》、《民航法》等的规定:“除非经过承运人和托运人当面查对,并在航空货运单上注明,经过查对或者关于货物外表情况说明外,上述的信息并不能构成不利于承运人的证据。”“航空货运单”上关于货物的重量、尺寸、包装和包装件数等的说明除非查对注明,否则并不具有初步证据的效力。

法律把在“航空货运单”上所记载的货物重量或声明价值作为认定处理航空货运纠纷的基准,而对货物的数量、体积、情况的说明,往往是托运人单方的陈述,出于安全、运营效率以及商业秘密的考虑,航空承运人不可能对货物的实质内容进行完全的审查检验,所以除非经过承运人特别查对并对其信息以注明的方式确认的,法律并不要求航空承运人对托运人提供的上述记载承担不利的责任。

三﹑国际航空货运单的填写

航空货运单与海运提单类似也有正面、背面条款之分,不同的航空公司也会有自己独特的航空运单格式。所不同的是,航运公司的海运提单可能千差万别,但各航空公司所使用的航空货运单则大多借鉴IATA所推荐的标准格式,差别并不大。所以我们这里只介绍这种标准格式(见图4-2),也称中性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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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2 国际货运单标准格式

下面就有关需要填写的栏目说明如下:

货运单号码(The Air Waybill Number)一般都印制在左右上角和右下角,中性货运单需要自行填制。

(1A)处填写IATA统一编制的航空公司代码,如我国的国际航空公司的代码就是999。

(1B)处填写运单号。

(1C)栏填写货运单所属航空公司名称及总部所在地址,此处还印有航空公司的标志。

(2)栏即托运人姓名和地址栏(Shipper’s Nameand Address)。此栏填制托运人姓名(名称)、详细地址、国家(或国家两字代号),以及托运人的电话号码、传真号码。

(3)栏即托运人账号栏(Shipper’s Account Number)。此栏不需填写,除非承运人另有要求。

(4)栏即收货人姓名和地址栏(Consignee’s Nameand Address)。此栏填制收货人姓名(名称)、详细地址、国家(或国家两字代号),以及收货人的电话号码、传真号码。

(5)栏即收货人账号栏(Consignee’s Account Number)。此栏仅供承运人使用,一般不需填写,除非最后的承运人另有要求。

(6)栏即货运代理人名称和城市栏(Issuing Carrier’s Agent Nameand City)。此栏填制向出票航空公司收取佣金的国际航协代理人的名称和所在机场或城市。

(7)栏即国际航协代号栏(Agent’s IATA Code)。

(8)栏即账号栏(Account No.)。本栏一般不需填写,除非承运人另有需要。

(9)栏即始发站机场和要求的运输路线栏(Airportof Departureand Requested Routing)。此栏填制运输始发站机场或所在城市(始发地机场与所在城市使用相同代码)的全称,以及所要求的运输路线。

(10)栏即相关财务信息栏(Accounting Information)。此栏填制有关财务说明事项。

(11A~11F)栏即运输路线和目的站栏(Routingand Destination)。11A、11C、11E去往(To):分别填入第一、二、三中转站机场的IATA代码;11B、11D、11F承运人(By):分别填入第一、二、三段运输的承运人。

(12)栏即货币栏(Currency)。填入ISO货币代码。

除(33A~33D)栏外,货运单上所列明的费用金额均以上述货币表示。

(13)栏即运费代号栏(CHGS Code)。此栏仅供承运人用,一般不填,仅供电子传输货运单信息时使用。

(14A)、(14B)、(15A)、(15B)分别为货物运费、声明价值费、其他费用付款方式栏。“WT/VAL”表示货物航空运费、声明价值附加费的预付(14A)或到付(14B);“Other”表示其他费用预付(15A)或到付(15B)。

有关费用预付(PPD)或到付(COLL),分别用字母“PP”、“CC”在货运单上表示,或在相关栏目内用“×”表示。

货运单上(24A)、(25A)或(24B)、(25B)两项费用必须全部预付或全部到付;货运单上(27A)、(28A)或(27B)、(28B)两项费用必须全部预付或全部到付。(www.daowen.com)

(16)栏即运输声明价值栏(Declared Value for Carriage)。此栏填制托运人关于货物运输声明价值的金额。如果托运人没有运输声明价值,此栏不可以空着,必须填制“NVD”字样(No Value Declared,没有声明价值)。

(17)栏即供海关用声明价值栏(Declared Value for Customs)。此栏填制货物过海关时海关需要的货物商业价值金额。如果货物没有商业价值,或海关不要求声明,此栏必须打印“NCV”字样(NoCommercial Valueor No Customs Value,没有商业价值)。

(18)栏为目的站机场栏(Airport of Destination)。此栏填制最后承运人的目的地机场全称。

(19A~19B)栏即航班/日期栏(Flight/Date)。此栏仅供承运人使用,一般不填,除非各有关承运人有需要。

(20)栏即保险金额栏(Amountof Insurance)。如果承运人向托运人提供代办货物保险业务,此栏打印托运人货物投保的金额。如果承运人不提供此项服务或托运人不要求投保,此栏内必须打印“×××”符号。

(21)栏即运输处理注意事项栏(Handling Information)。

(22A~22L)栏为货物运价及细目栏。

(22A)栏为货物件数/运价组合点栏(No.of Pieces RCP)。运价组合点是指如果使用分段相加运价计算运费,在件数的下面应打印运价组合点城市的IATA三字代码。

(22B)栏即毛重栏(Gross Weight),填入货物实际毛重(以千克为单位时可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

(22C)栏即重量单位栏,填入千克或磅(kg/lb),以千克为单位用代号“K”,以磅为单位用代号“L”。

(22D)栏即运价等级栏(Rate Class)。

(22E)栏即商品品名编号栏(Commodity ItemNo.)。在使用特种运价时需要在此栏填写商品代码。

(22F)栏即计费重量栏(Chargeable Weight),填入计算货物运费适用的计费重量。

(22G)栏即运价/运费栏(Rate/Charge),当使用最低运费时,此栏与运价代号“M”对应打印最低运费。填入与运价代号“N”、“Q”、“C”等相应的运价。当货物为等级货物时,此栏与运价代号“S”或“R”对应打印附加或附减后的运价。

(22H)栏即总计栏(Total),填入计费重量与适用运价相乘后的运费金额;如果是最低运费或集装货物基本运费,本栏与(22G)内金额相同。

(22I)栏即货物品名和数量栏(Natureand Quantity of Goods)。要求:用英文大写字母打印货物的品名;当一票货物中含有危险货物时,应分列打印,危险货物应列在第一项;运输活动物时,本栏内容应根据IATA活动物运输规定打印;对于集合货物,本栏应打印“Consolidation as per Attached List”;打印货物的体积时,用长×宽×高的形式表示。

(22J)、(22K)、(22L)分别填写货物总件数、总毛重、总运费。

(23)栏即其他费用栏(Other Charges)。此栏中任一费用均需用三个字母表示:前两个字母表示费用种类,第三个字母表示费用归属。承运人收取的其他费用用“C”表示,代理人收取的其他费用用“A”表示。

(24A)、(24B)栏即航空运费栏(Weight Charge)。此栏填入航空运费计算栏计算所得的航空运费总数。如果航空运费预付,填入(24A);航空运费到付,则填入(24B)。

(25A)、(25B)栏即声明价值费栏(Valuation Charge)。当托运人声明货物运输声明价值时,此栏填入声明价值附加费金额。该费用必须与航空运费同步付款:同时预付或同时到付。声明价值附加费预付填入(25A),到付填入(25B)。

(26A)、(26B)栏即税款金额栏。此栏填写按规定收取的税款额,可以预付或者到付,应根据付款方式分别填写。

(27A)、(27B)填写由代理人收取的其他费用总额(Total Other Charges DueAgent)。预付填入(27A),到付填入(27B)。

(28A)、(28B)栏填写由出票航空公司收取的其他费用总额(Total Other Charges Due Carrier)。预付填入(28A),到付填入(28B)。

(29A)、(29B)栏即无名称阴影栏目。本栏不需打印,除非承运人需要。

(30A)、(30B)分别为预付费用总额栏(To Tal prepaid)和到付费用总额栏(ToTal Collect)。

(31)栏即托运人证明栏。发货人签字或盖章。

(32A)、(32B)、(32C)栏为承运人填写栏。开具货运单日期、地点、所在机场或城市的全称或缩写分别填入(32A)、(32B)。按日、月、年的顺序填开日期。要求填开货运单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32C)栏内签字。

(33A)、(33B)、(33C)、(33D)栏仅供有关承运人、目的地机场等在目的站使用。

收货人用目的地国家货币付费:

(33A)栏即货币兑换比价栏(Currency Conversion Rate),填入将运输始发地货币换算成目的地国家货币的比价(银行卖出价)。

(33B)栏填写用目的地国家货币表示的付费金额(CC Charges in Destination Currency)。

(33C)栏即目的站费用栏(Chargesat Destination)。由最后一个承运人将目的站发生的费用金额填入本栏。

(33D)栏即到付费用总额栏(Total Collect Charges)。

以上所有内容不一定要全部填入空运单,IATA也不反对在运单中写入其他所需的内容。这种标准化的单证对航空货运经营人提高工作效率、促进航空货运业向电子商务的方向迈进有着积极的意义。

四、航空运单的特性

航空运单(Air Waybill)与海运提单有很大不同,却与国际铁路运单相似。它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重要的货物运输单据,是承托双方的运输合同,其内容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航空运单不可转让,持有航空运单也并不能说明可以对货物要求所有权。

(1)航空运单是发货人与航空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与海运提单不同,航空运单不仅证明航空运输合同的存在,而且航空运单本身就是发货人与航空运输承运人之间缔结的货物运输合同,在双方共同签署后产生效力,并在货物到达目的地交付给运单上所记载的收货人后失效。

(2)航空运单是承运人签发的已接收货物的证明航空运单也是货物收据,在发货人将货物发运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就会将其中一份交给发货人(即发货人联),作为已经接收货物的证明。除非另外注明,它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并在良好条件下装运的证明。

(3)航空运单是承运人据以核收运费的账单航空运单分别记载着属于收货人负担的费用,属于应支付给承运人的费用和应支付给代理人的费用,并详细列明费用的种类。

(4)航空运单是报关单证之一。出口时航空运单是报关单证之一。在货物到达目的地机场进行进口报关时,航空运单也通常是海关查验放行的基本单证。

(5)航空运单同时可作为保险证书。如果承运人承办保险或发货人要求承运人代办保险,则航空运单也可用来作为保险证书。

(6)航空运单是承运人内部业务的依据航空运单随货同行,证明了货物的身份。运单上载有有关该票货物发送、转运、交付的事项,承运人会据此对货物的运输做出相应安排。

航空运单的正本一式三份,每份都印有背面条款,其中一份交发货人,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接收货物的依据;第二份由承运人留存,作为记账凭证;最后一份随货同行,在货物到达目的地,交付给收货人时作为核收货物的依据。

任务分析

根据本任务和所学知识,任务导入的分析如下:

(1)造成出口方陷入被动局面的根本原因在于丧失了货权。而出口方在得到偿付之前货权就已丧失是由于航空运单的特性决定的。我们都知道信用证的最大优点就是银行信用保证,虽然银行处理的只是单据,不问货物的具体情况。但如果买方不付款赎单,就提不到货物,这在海运方式下是可以实现的,因为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买方只有凭其从银行赎来的海运提单才能到目的港提货。但空运方式下的空运单据——航空运单则不具有物权凭证的特征,它仅是航空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缔结的运输合同以及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接收货物的收据。由于空运的时间很短,通常在托运人将航空运单交给收货人之前,货物就已经运到目的地,因此收货人凭承运人的到货通知和有关的身份证明就可提货。这样一来,在空运方式下即使是采用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对于卖方而言也不是很保险。但在实务当中我们还是经常会遇到要空运的情况,比如一些易腐商品、鲜活商品、季节性强的商品以及高价值且量少的商品等。

(2)防范航空货运方式下的信用证风险有以下一些措施:

1)争取与其他的支付方式结合使用。比如,要求买方在出货前预先电汇一定比例的货款,以分散风险;

2)严格审查进口商的资信情况,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付款记录等,以核定其信用额度,决定合同金额的大小;

3)严格审查开证行的资信情况,以免出现开证行故意找出“不符点”拒付,使买方不付款提货,造成钱、货两空的局面,必要时可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

4)如果货物金额太大,可要求分批交货;

5)要求将航空运单的收货人做成“凭开证行/偿付行指示”(TO ORDEROR TO THE ORDER OF THE ISSUING/REIMBURSING BANK);

6)严格认真地根据信用证制作单据,做到“单单一致,单证相符”,在单据方面不给对方造成任何的可乘之机。并要求议付行予以密切配合,在开证行/偿付行有变故时,要与对方据理力争,严格按照UCP500及其它有关国际惯例办事,维护我方合法权益;

7)与航空承运人及其在目的地的代理人保持密切联系,因为在收货人尚未提取货物以前,如果出口商觉察到有任何变故,出口商/托运人有权要求航空承运人退回,或变更收货人,或变更目的地;

8)投保出口信用险。出口信用险是保障因国外进口商的商业风险和/或政治风险而给本国出口人所造成的收不到货款的损失。

案例分析

某进出口公司(卖方)与德国一家公司(买方)订立裘皮服装买卖合同,价值20万美元,贸易术语为CIF FRANKFORT(法兰克福),运输方式为空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银行信用证。

合同订立后,买方按时开来了银行信用证,国内卖方接证后,按合同规定发运了货物,并将信用证要求的各种单据交给国内银行办理了议付手续,国内银行在将有关索汇单据寄交德国开证行的7天后,收到开证行的拒付通知,理由是单证不符。卖方马上与货物承运人某国际航空公司联系,被告之货物早已被空运单上写明的收货人(买方)提走。再与买方联系,又杳无音信。

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多次与德国开证行联系,对方均以同样理由推脱。后经调查得知,该开证行为一家金融公司所办,规模很小,卖方也无可奈何。3个月后,国内银行以单证不符,遭开证行拒付为由,收回议付款并加收利息,卖方陷入货款两空的境地。

请分析,在这个过程中:

(1)卖方为什么会陷入如此被动的局面?

(2)今后卖方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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