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运输始于1871年。当时普法战争中的法国人用气球把政府官员和物资、邮件等运出被普军围困的巴黎。1918年5月5日,飞机运输首次出现,航线为纽约—华盛顿—芝加哥。同年6月8日,伦敦与巴黎之间开始定期邮政航班飞行。20世纪30年代有了民用运输机,各种技术性能不断改进,航空工业的发展促进了航空运输的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在世界范围内逐渐建立了航线网,以各国主要城市为起讫点的世界航线网遍及各大洲。1990年,世界定期航班完成总周转量达2356.7亿吨公里。1949年11月2日,中国民用航空局成立,揭开了我国民航事业发展的新篇章。从这一天开始,新中国民航迎着共和国的朝阳起飞,从无到有,由小到大,由弱到强,经历了不平凡的发展历程。近年来我国民航事业无论在航空运输、通用航空、机群更新、机场建设、航线布局、航行保障、飞行安全、人才培训等方面都持续快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作为基本运输方式之一的航空运输,它解决了运输时效性要求强的货物运输,并从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运输效率。掌握航空运输相关的知识有助于更有效地利用这种运输方式于合适的运输任务中。
任务导入
通过查阅资料(教材﹑期刊﹑网络等)和讨论等形式,完成以下任务。
一票航空运输的货物,从新加坡经北京中转到天津,运输的是机器设备,货运单号555—89783442(Airport of destination:新加坡;Airport of destination:天津),3件货物重178kg,计费重量共206kg,从新加坡运往北京采用的是飞机运输,再从北京转运天津时,使用卡车运输,但在高速公路上,不幸发生车祸,设备全部损坏。
请问:航空公司是否应赔偿?理由何在?
相关知识
一﹑国际航空集中托运运输业务概述
1.航空运输的基本概念
航空运输(Air Transportation)是指使用飞机、直升机及其他航空器运送人员、货物、邮件的一种运输方式。航空运输具有快速、机动的特点,是现代旅客运输,尤其是远程旅客运输的重要方式;是实现国际贸易中的贵重物品、鲜活货物和精密仪器运输不可或缺的运输形式。实现航空运输的物质基础主要包括航路、航空港、飞机和班期运输等。航路是根据地面导航设施建立的走廊式保护空域,是飞机航线飞行的领域。其划定是以连接各个地面导航设施的直线为中心线,在航路范围内规定上限高度、下限高度和宽度。对在其范围内飞行的飞机,要实施空中交通管制。航空港是民用飞机场及有关服务设施构成的整体,是飞机安全起降的基地,也是旅客、货物、邮件的集散地。飞机是主要载运工具。班期运输是按班期时刻表,以固定的机型沿固定航线、按固定时间执行运输任务。当待运客货量较多时,还可组织沿班期运输航线的加班飞行。航空运输的经营质量主要从安全水平、经济效益和服务质量三个方面予以评价。
2.国际航空集中托运运输业务
集中托运是指集中托运人(Consolidator)将若干批单独发运的货物组成一整批,向航空公司办理托运,采用一份航空总运单集中发运到同一目的站,由集中托运人在目的地指定的代理收货,再根据集中托运人签发的“航空分运单”分拨给各实际收货人的运输方式,也是航空货物运输中开展最为普遍的一种运输方式,是航空货运代理的主要业务之一。
与货运代理人不同,集中托运人的地位类似多式联运中的多式联运经营人。他承担的责任不仅仅是在始发地将货物交给航空公司,在目的地提取货物并转交给不同的收货人,集中托运人承担的是货物的全程运输责任,而且在运输中具有双重角色。他对各个发货人负货物运输责任,地位相当于承运人;而在与航空公司的关系中,他又作为集中托运的一整批货物的托运人。
集中托运作为最主要的一种航空货运方式有着鲜明的特征,同时也给托运人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主要表现在:
(1)由于航空运费的费率随托运货物数量增加而降低,所以当集中托运人将若干个小批量货物组成一大批出运时,能够争取到更为低廉的费率。集中托运人会将其中一部分支付目的地代理的费用,另一部分会返还给托运人以吸引更多的客户,其余的作为集中托运人的收益。
(2)集中托运人的专业性服务也会使托运人受益。这包括完善的地面服务网络,拓宽了的服务项目,以及更高的服务质量。
(3)因为航空公司的主运单与集中托运人的分运单效力相同,集中托运形式下托运人结汇的时间提前,资金的周转加快。
但是,集中托运也有它的局限性,主要是指:
(1)贵重物品、活动物、危险品、外交信袋等根据航空公司的规定不得采用集中托运的形式。
(2)由于集中托运的情况下,货物的出运时间不能确定,所以不适合易腐烂变质的货物、紧急货物或其他对时间要求高的货物的运输。
(3)对书本等可以享受航空公司优惠运价的货物来讲,使用集中托运的形式可能不仅不能享受到运费的节约,反而使托运人运费负担加重。
二﹑包舱包板运输业务概述
1.包舱包板的概念
包舱包板是指托运人根据所运输的货物在一定时间内需要单独占用飞机部分或全部货舱、集装箱、集装板,而承运人需要采取专门措施予以保证的一种营运方式。
目前航空公司通常采取固定包舱和非固定包舱两种形式。固定包舱是指托运人在承运人的航线上通过包舱包板的方式运输时,托运人无论向航空公司是否交付货物,都必须支付协议上规定的运费;非固定包舱是指托运人在承运人的航线上通过包舱包板的方式运输时,托运人在航班起飞前72小时,如果没有确定舱位,承运人则可以自由销售舱位,托运人向航空公司支付已经确定舱位的运费,没有确定舱位部分,则无需向航空公司支付运费。随着航空运输运力的增加,宽体飞机的加盟,一些有实力的航空代理企业运用自己网络的优势,采取包舱包板特别是固定包舱包板形式,从而使航空代理企业有了更好的收益。(www.daowen.com)
2.包舱包板的意义和存在的问题
(1)包舱包板的意义。
1)包舱包板运输业务减少承运人的运营风险,使其有一个稳定的收入。对于某些开发难度较大或新开辟的航线,采用包舱包板的方式,可以减少承运人的初期的市场风险。
2)此业务能充分调动承包人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最大限度地挖掘市场潜力。由于包舱包板主要是代理人的经济人行为,他会在这个市场中想方设法获取最大利益,会按照市场的需求,充分调配资源,最大限度挖掘市场潜力。
3)对于运输业务而言有利于一些新开辟的航线、冷航线的市场开发。
(2)包舱包板运输业务存在的问题。
1)航空货运的价格市场的紊乱,包板使得代理人成为不是航空公司的航空公司,他们掌握着舱位价格的制定权,可以随着市场随意放价,导致承运人的价格处于一种失控状态。
2)不利于承运人的收益最大化。在旺季,由于舱位承包出去,高价货运不出去。同时,在一些地方出现了包“热”不包“冷”的现象,包舱包板的种种规定和原则被那些微妙的关系、权力因素所打破。有的甚至将整条航线的舱位全部包售出去,削弱了承运人网络优势,造成中转、联运的困难,容易诱发暗箱操作。
在航空运输日渐发展成熟的今天,这些问题还是有待解决的。
三、《华沙公约》及相关赔偿条款
《华沙公约》,全称《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29年9月12日订于波兰华沙。1933年2月13日生效,后经多次修改,我国于1957年7月通知加入,1958年10月对我国生效。主要内容包括航空运输的业务范围,运输票证、承运人的责任、损害赔偿标准等,形成了国际航空运输上的“华沙体系”。《华沙公约》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其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基础是推定过失责任制。
《华沙公约》第三十条对连续承运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和责任规定如下:“一、符合第一条第三款所规定的由几个连续承运人办理的运输,接受旅客、行李或货物的每一个承运人应该受本公约规定的约束,并在合同中由其办理的一段运输的范围内,作为运输合同的订约一方。二、对于这种性质的运输,旅客或其权利继承人只能对发生事故或延误的一段运输的承运人提出诉讼,除非有明文约定第一承运人应该对运输全程承担责任。三、至于行李或货物,旅客或托运人有向第一承运人提出诉讼的权利,有权提取行李或货物的收货人也有向最后承运人提出诉讼的权利。此外,托运人和收货人都可以对发生毁灭、遗失、损坏或延误的一段运输的承运人提出诉讼。承运人应该对托运人和收货人负连带责任。”《华沙公约》第十八条规定,对于托运的行李或货物因毁灭、遗失或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如果造成这种损失的事故是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承运人应负责任。
《华沙公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托运行李和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对行李或货物的责任以每公斤250法郎为限,除非托运人在交运时,曾特别声明行李或货物运到后的价值,并缴付必要的附加费。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所负责任不超过声明的金额,除非承运人证明托运人声明的金额高于行李或货物运到后的实际价值。”第四款规定:“上述法郎是指含有900‰成色的65.5mg黄金的法国法郎。这项金额可以折合成任何国家的货币取其整数。”对于《华沙公约》中所规定的责任限额如何计算,往往在旅客、托运人和航空公司之间有分歧。航空公司对旅客托运行李或货物按每公斤以250法郎为限(约折合20美元)来进行赔偿,经常遭到旅客或货主的异议。在此情况下,航空公司便出示旅客的客票或航空货运单上的相关规定。这一规定作为声明(notice)印制在客票或货运单上,成为旅客或货主与航空公司之间的运输条件。客票和货运单是航空运输的初步证据。
任务分析
根据本任务和所学知识,任务导入的分析如下:
(1)航空公司应该赔偿。
(2)此批货物属于国际运输,根据《华沙公约》第十八条第一款“对于交运的行李或货物因毁灭、遗失或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如果造成这种损失的事故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承运人应负责任”。航空运输,包括行李或货物在承运人保管的期间,不论在航空站内、在航空器上或在航空站外降停的任何地点。此票货物的损害虽然是在公路上发生的,但是在承运人的保管期间。航空公司应赔偿的金额为:USD20×178=USD3560。
案例分析
青岛某货主将一批价值10000美元,计10箱的丝织品通过A航空公司办理空运经北京出口至法国巴黎。货物交付后,由B航空公司的代理人A航空公司于2014年1月1日出具了“航空货运单”一份。该货运单注明:第一承运人为B航空公司,第二承运人是C航空公司,货物共10箱,重250kg。货物未声明价值。B航空公司将货物由青岛运抵北京,1月3日准备按约将货物转交C航空公司时,发现货物灭失。为此,B航空公司于当日即通过A航空公司向货主通知了货物已灭失。为此,货主向A航空公司提出书面索偿要求,要求A航空公司全额赔偿。
请分析,在这个过程中:
(1)责任方是哪一方?并分析原因。
(2)哪些措施可以避免此类问题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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