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掌握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关键点

掌握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关键点

时间:2023-05-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国际结算任务日益繁重。为规避国际结算业务面临的操作风险,它对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极高。国际贸易经常发生贷款外结算,以结清买卖双方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称之为国际贸易结算。它是建立在商品交易货物与外汇两清基础上的结算,又称为有形贸易结算。二﹑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一)汇付汇付又称汇款,是最简单的国际货款结算方式。

掌握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关键点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国际结算任务日益繁重。国际结算是国际金融领域的一个重要分支,它从微观角度研究了国际货币收支调拨的理论与实务,是一项理论性、实用性、操作性都相当强的银行国际业务。综观当今国际经济形势,金融行业风云变幻,贸易往来错综复杂,国际结算业务本身是一个不断实践、不断积累、不断总结发展的过程,是技术含量较重的行业。为规避国际结算业务面临的操作风险,它对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极高。因此,全面系统地学习国际结算知识、熟练地掌握有关国际结算业务的基本操作技能,对于高职院校的学生来讲,都是非常重要的。

任务导入

通过查阅资料(教材﹑期刊﹑网络等)和讨论等形式,完成以下任务,并完成项目任务书(由教师自行制定)。

我国某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L/C。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外国商人议付货款,然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不符,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L/C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

根据题意请分析:

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道理?

相关知识

一﹑国际贸易结算的概念

两个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不论是个人间的、单位间的、企业间的或政府间的,因为商品买卖、服务供应、资金调拨、国际借贷而需要通过银行办理的两国间外汇收付业务,叫做国际结算。

国际贸易经常发生贷款外结算,以结清买卖双方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称之为国际贸易结算。它是建立在商品交易货物与外汇两清基础上的结算,又称为有形贸易结算。

二﹑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一)汇付

汇付(Remittance)又称汇款,是最简单的国际货款结算方式。卖方将货物发给买方后,有关货运单据由卖方自行寄送给买方;而买方则通过银行将货款交给卖方。

1.汇付的当事人

汇付的当事人有四个:

(1)汇款人(Remitter),即付款人,在国际贸易结算中通常是进口人、买卖合同的买方或其他经贸往来中的债务人。

(2)收款人(Payee),通常是出口人、买卖合同中的卖方或其他经贸往来中的债权人。

(3)汇出行(Remitting Bank),是接受汇款人的委托或申请,汇出款项的银行。通常是进口人所在地的银行。

(4)汇入行(Receiving Bank),又称解付行(Paying Bank)是接受汇出行的委托解付款项的银行,汇入行通常是汇出行在收款人所在地的代理行。

2.汇付的方式

汇付根据汇出行向汇入行转移资金发出指示的方式,可分为三种方式:

(1)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T/T)。电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拍发加押电报或电传给在另一国家的分行或代理行(即汇入行)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电汇方式的优点在于速度快,收款人可以迅速收到货款。随着现代通信技术的发展,银行与银行之间使用电传直接通信,快速准确。电汇是目前使用较多的一种方式,但其费用较高。

(2)信汇(Mail Transfer,M/T)。信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用航空信函的形式,指示出口国汇入行解付一定金额的款项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信汇的优点是费用较低廉,但收款人收到汇款的时间较迟。

(3)票汇(Remittanceby Banker’s Demand Draft,D/D)。票汇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汇款人开立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行的银行即期汇票,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

票汇与电汇、信汇的不同之处在于,票汇的汇入行无需通知收款人取款,而由收款人持票登门取款。这种汇票除有限制流通的规定外,经收款人背书,可以转让流通,而电汇、信汇的收款人则不能将收款权转让。

汇付主要用于定金,货款尾数,以及佣金、费用等的支付。大宗交易使用分期付款或延期付款方式时,也常采用此种方式。在国际贸易中通常使用前T/T和后T/T。

(二)托收

托收(Collection)是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后,开具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汇票(随附或不随附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代出口人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托收属于商业信用,采用的是逆汇法。

1.托收的方式

根据托收时是否向银行提交货运单据,托收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

(1)光票托收。它是指金融单据不带商业单据的托收,仅把金融单据委托银行代为收款。

(2)跟单托收。它是指金融单据附带商业单据或只用于商业单据的托收。跟单托收的基本做法:出口人根据买卖合同先行发运货物,然后开立汇票连同有关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托收行)通过其在进口地的银行(代收行)向进口人收取货款。

2.托收的当事人

(1)委托人(Principal)。委托人是开出汇票(或不开)委托银行向付款人(买方)收款的出票人(Drawer),即卖方。

(2)托收行(Remitting bank)。托收行是指委托人的代理人,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转托国外银行向买方代为收款的银行,通常是出口地的银行。

(3)代收行(Collecting bank)。代收行是委托行的代理人,代向付款人(买方)收款的银行,通常为进口地的银行。

(4)付款人(Payer)。付款人通常是买卖合同中的买方,是汇票的受票人(Drawee)。

3.跟单托收的种类

(1)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付款交单是指卖方的交单必须以买方的付款为条件,即出口人将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给银行托收时,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人付清货款时才能交出货运单据,如果进口人拒付,就不能从银行取得货运单据,也无法提取单据项下的货物。按支付时间不同,又分为如下两种:

1)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出口人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汇票和运输单据,进口人于见票时付款,领取货运单据。(www.daowen.com)

2)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出口人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汇票和货运单据,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并于汇票到期日由代收行再次向其时经付款后向代收银行取得单据。在汇票到期付款前,汇票和货运单据由代收行掌握。

此外,还有一种以其他条款和条件交出单据(Delivery documents on other terms and condition)。例如,不用汇票而是要提供担保的“承诺付款交单”。

(2)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承兑交单是指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的承兑为条件。进口人承兑汇票即可向银行取得货运单据,待汇票到期日才付款,承兑交单只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

(三)跟单信用证

信用证(Letterof Credit,L/C)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方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

1.信用证的当事人

(1)开证申请人。开证申请人又称为开证人,是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一般是指进口人,是指买卖合同的买方。

(2)开证行。开证行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一般是进口地的银行,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的权利义务以开证申请书为依据,开证行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

(3)通知行。通知行是受开证银行委托,将信用证转交给出口商的银行,通知行的责任是传递信用证和审核信用证的真伪,通知行一般是出口方所在地的银行。

(4)受益人。受益人是指接受信用证并享受其利益的一方,一般是出口方,即买卖合同的卖方。

(5)议付行。议付行是指愿意买入或贴现受益人跟单汇票的银行,它可以是开证行指定的银行,也可以是非指定的银行,视信用证条款的规定而定。

(6)付款行。付款行是信用证上规定承担付款义务的银行。如果信用证未指定付款银行,开证行即为付款行。

2.信用证的种类

(1)按照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划分

1)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它是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此处的单据指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如海运提单等),或证明货物已交运的单据(如铁路运单、航空运单、邮包收据)。

2)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它是凭不随附货运单据的光票(CleanDraft)付款的信用证。银行凭光票信用证付款,也可以要求受益人附交一些非货运单据,如发票、垫款清单等。

在国际贸易的货款结算中,绝大部分使用跟单信用证。

(2)按照有无另一银行加以保证兑付为依据划分

1)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它是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对信用证加以保兑的银行,称为保兑行。

2)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C)。它是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没有经另一家银行保兑。

(3)按照付款时间的不同划分

1)即期信用证(Sight L/C)。它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装运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2)远期信用证(Usance L/C)。它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证的单据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3)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 Payableat Sight),又称为“买方远期信用证”。它是指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由付款行负责贴现,并规定一切利息和费用由开证人承担。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讲,实际上仍属即期收款,在信用证中有“假远期”(Usance L/CPayable at Sight)条款。

(4)按照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划分

1)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它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让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要明确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且只能转让一次。

2)不可转让信用证。它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凡信用证中未注明“可转让”,即是不可转让信用证。

(5)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L/C)。它是指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又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它通常在分批均匀交货情况下使用。在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条件下,恢复到原金额的具体做法有:

1)自动式循环。每期用完一定金额,无需等待开证行的通知,即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

2)非自动循环。每期用完一定金额后,必须等待开证行通知到达,信用证才能恢复到原金额使用。

3)半自动循环。每次用完一定金额后若干天内,开证行未提出停止循环使用的通知,自第××天起即可自动恢复至原金额。

(6)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L/C)。它是指两张信用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两张信用证的金额相等或大体相等,可同时互开,也可先后开立。它多用于易货贸易来料加工补偿贸易业务。

(7)背对背信用证(BacktoBack L/C)。背对背信用证又称转开信用证,是指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对背信用证的开证行只能根据不可撤销信用证来开立。对背信用证的开立通常是中间商转售他人货物,或两国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时,通过第三者以此种办法来沟通贸易。原信用证的金额(单价)应高于背对背信用证的金额(单价),背对背信用证的装运期应早于原信用证的规定。

(8)预支信用证/打包信用证(Anticipatory Credit/Packing Credit)。它是指开证行授权代付行(通知行)向受益人预付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一部分,由开证行保证偿还并负担利息,即开证行付款在前,受益人交单在后,与远期信用证相反。预支信用证凭出口人的光票付款,也有要求受益人附一份负责补交信用证规定单据的说明书,当货运单据交到后,付款行在付给剩余货款时,将扣除预支货款的利息。

(9)备用信用证(Standby Credit)。备用信用证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Commercial Paper Credit)、担保信用证。它是指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即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并提交开证人违约证明,即可取得开证行的偿付。它是银行信用,对受益人来说是备用于开证人违约时,取得补偿的一种方式。

任务分析

掌握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是每个外贸人员必要的应用技能,由于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具有特殊的环境和运作惯例,外经贸业务工作也需要具有较高的风险性和较强的专业性。因此掌握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是一门必不可少的技能。本任务中开证行拒绝有理。因为我方要求开证行拒付,实质为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未经有关当事人同意不得撤销。开证行在单证相符时必须付款,不管货物是否与合同相符。有关品质不符,进口方应直接向出口方索赔。

案例分析

国内某公司以D/P付款交单方式出口,并委托国内甲银行将单证寄由第三国乙银行转给进口国丙银行托收。后来得知丙银行破产收不到货款,该公司要求退回有关单证却毫无结果,请问托收银行应负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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