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导入
随着我国加入WTO及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际间交往日益频繁,商务活动日新月异,国际货运代理行业也随之成为日益壮大的朝阳产业。作为国际货运代理方面的专业人才不仅要了解国际贸易中的相关专业术语及国际惯例,更重要的是怎样准确、恰当地应用这些贸易术语。
通过查阅资料(教材﹑期刊﹑网络等)和讨论等形式,完成以下任务,并完成项目任务书(由教师自行制定)。
印度孟买一家电视机进口商与日本京都电器制造商洽谈买卖电视机交易。从京都(内陆城市)至孟买,有集装箱多式运输服务,京都当地货运商以订约承运人的身份可签发多式运输单据。货物在京都距制造商5公里的集装箱堆场装入集装箱后,由货运商用卡车经公路运至横滨,然后再装上船运至孟买。京都制造商不愿承担公路和海洋运输的风险;孟买进口商则不愿承担货物交运前的风险。试对以下问题提出你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1.京都制造商是否可以向孟买进口商按FOB、CFR、CIF术语报价?
2.按以上情况,你认为京都制造商应该采用何种贸易术语?
相关知识
一﹑国际贸易术语产生的背景
国际贸易具有线长、面广、环节多、风险大的特点。线长是指货物的运输距离长;面广是指交易中要涉及许多方面的工作;环节多是指货物从出口地到进口地要经过多道关卡,办理许多手续。这期间货物遭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导致损坏或灭失的风险自然要大一些。为了明确交易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义务,当事人在洽商交易、订立合同时,必然要考虑以下几个重要问题:
(1)卖方在什么地方,以什么方式办理交货?
(2)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的风险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3)由谁负责办理货物的运输、保险以及通关过境的手续?
(4)由谁承担办理上述事项时所需的各种费用?
(5)买卖双方需要交接哪些有关的单据?
在具体交易中,以上这些问题都是必须明确的,贸易术语正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在国际贸易中,确定一种商品的成交价不仅取决于其本身的价值,还要考虑到商品从产地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过程中,有关的手续由谁办理、费用由谁负担以及风险如何划分等一系列问题。如果由卖方承担的风险大、责任广、费用多,其价格自然要高一些;反之,如果由买方承担较多的风险、责任和费用,货价则要低一些买方才能接受。由此可见,贸易术语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它是用来确定交货条件,即说明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时各自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另一方面又用来表示该商品的价格构成因素。这两者是紧密相关的。
综上所述,贸易术语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来表明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划分问题的专门用语。
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发展过程中的产物,它的出现又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这是因为贸易术语在实际业务中的广泛运用,对于简化交易手续、缩短洽商时间与节约费用开支,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国际贸易起源于奴隶制社会,它是随着商品交换跨越国界而产生的,而贸易术语却是国际贸易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据有关史料记载,中世纪时,海外贸易的主要形式是,商人自己备船将货物运到国外,在当地市场直接销售。也有一些商人亲自到国外采购货物然后运回国内。还有的是二者兼顾,在售出货物的同时,购进所需的货物。不论哪种方式,都是由货主自己承担货物在长途运输中的全部风险、责任和费用。这些做法是与当时的商品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那时还没有关于贸易术语的记载。随着商品生产的日益发展和国际贸易范围的不断扩大,到18世纪末、19世纪初,出现了装运港船上交货的术语,即船上交货(Freeon Board,FOB)。据有关资料介绍,当时所谓的FOB,是指买方事先在装运港口租定一条船,并要求卖方将其售出的货物交到买方租好的船上。买方自始至终在船上监督交货的情况,并对货物进行检查,如果他认为货物与他先前看到的样品相符,就在当时当地偿付货款。这一描述的情景虽然有别于今天使用的凭单交货的FOB术语,但可以说它是FOB的雏形。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运输和通信工具的发展,国际贸易的条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为国际贸易服务的轮船公司、保险公司纷纷成立,银行参与了国际贸易结算业务。到19世纪中叶,以CIF为代表的单据买卖方式逐渐成为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贸易做法。
二﹑常用国际贸易术语介绍
(一)FOB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或取得已如此交付的货物,卖方完成交货。当货物被交到船上时,风险转移。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那时起承担一切费用以及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它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
1.FOB合同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
按照《2010年通则》,FOB合同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如下:
(1)卖方主要义务。
1)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指定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按港口惯常方式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或取得已如此交付的货物,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2)在清关适用的地方,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交至船上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负责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使用电子通信工具,上述发票和单据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信息所替代。
(2)买方主要义务
1)负责技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2)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部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
3)在清关适用的地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运输的一切海关手续;
4)负担货物在装运港交至船上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5)收取按合同规定支付的货物,接受有关单据。
2.使用FOB术语时,应注意的问题
(1)不能把FOB术语称之为“离岸价”。
(2)“装运港船上为界”主要是针对风险的划分而言的,如果把它作为划分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的界限就不十分确切了。
(3)船货衔接问题。
(4)装船费用问题(FOB变形)。按FOB术语成交,可以选用适当的FOB术语变形,即FOB术语之后加列各种附加条件,用以明确有关装船费用的负担。常用的FOB变形有以下几种:
1)FOB Liner Terms——FOB班轮条件,是指有关装船费用按班轮条件办理,即由负责签订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买方)支付。
2)FOB Under Tackle——FOB吊钩下交货,是指卖方仅负责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有关装船的各项费用均由买方负责。
3)FOBS(FOB Stowed)——FOB包括理舱,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4)FOBT(FOB Trimmed)——FOB包括平舱,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平船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5)FOBST(FOB Stowedand Trimmed)——FOB包括理舱、平舱,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上船,并支付包括理舱费和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FOB变形不改变交货地点和买卖双方划分风险的界限。
(5)应当注意《2010年通则》与《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贸易术语的不同解释。
(二)CFR(www.daowen.com)
CostandFr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必须支付成本费和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但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装船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自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船上,或取得已如此交付的货物时起即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
1.CFR合同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
按照《2010年通则》,CFR合同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如下:
(1)卖方主要义务
1)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2)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3)负责租船定舱,并支付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
4)负担货物在装运港交至船上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5)负责提供商业发票和货物运往约定目的港的通常运输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使用电子通信工具,上述发票和运输单据可以由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信息所替代。
(2)买方主要义务
1)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2)负责办理货物进口手续,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交至船上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收取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运输单据。
2.使用CFR术语时,应注意的问题
(1)租船或订舱的责任。根据《2010年通则》卖方只负责按照通常条件租船或订舱,使用通常类型的轮船经惯常航线装运货物即可。因此,买方一般无权提出关于限制船舶的国籍、船型、船龄以及指定装载某班轮公司的船只等要求。
(2)卸船费问题(CFR变形)。例如,大宗货物使用租船运输,卸船费用究竟由何方负担,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订明。实际业务中,可以选用适当的CFR术语变形,常用的CFR变形有以下几种:
1)CFR Liner Terms——CFR班轮条件,是指卸船费用按班轮条件处理,即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即卖方)负担。
2)CFR Exship's Hold——CFR舱底交货,是指买方负担将货物从船底起吊卸到码头的费用。
3)CFR Ex Tackle——CFR吊钩交货,是指卖方负担将货物从船底吊至船边卸离吊钩为止的费用。
4)CFR Landed——CFR卸到岸上,是指卖方负担将货物卸到目的港岸上的各项费用,包括驳船费和码头费。CFR的变形不改变CFR的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的界限。
(3)装船通知问题。卖方须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办理货运保险,如果卖方未发出装船通知而使买方漏保,则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由卖方承担。
(三)CIF
Cost,Insuranceand Fr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除负有与CFR术语相同的义务外,卖方还必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本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
本术语虽然在CIF后,需注明目的港的名称。但它仍和FOB一样是装运港交货的贸易术语,在实际业务中有人称CIF为“到岸价”,这是一种误解。除此之外,买方还要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办理进口手续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在交单义务方面,卖方需要提交商业发票或与之相等的电子单证。
使用CIF术语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保险责任问题。
(2)象征性交货问题。从交货方式上来看,CIF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所谓象征性交货,是针对实际交货(Physical Delivery)而言。前者是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后者则是指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交给买方或其指定的人,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可见,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
必须指出,在CIF合同中,卖方实际上有两项义务:交付货物和提交单据,缺一不可。买方也有两项权利:验单权和验货权。
(3)前述CFR术语所涉及的租船订舱责任和在目的港卸船费用负担的问题,同样适用于CIF术语,CIF的变形为:CIF Liner Terms(CIF班轮条件);CIFExship's Hold(CIF舱底交货);CIF Ex Tackle(CIF吊钩交货);CIFLanded(CIF卸到岸上)。
(四)FCA
FreeCarrier(…named place)——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卖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将货物交到指定的地点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照管,履行其交货义务。买方必须自负费用订立从指定地或地点发运货物的运输合同,并将有关承运人的名称、要求交货的时间和地点,充分地通知卖方,负担货交承运人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本术语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使用FCA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交货地点的问题。根据《2010年通则》的规定,卖方必须在指定地点交货,在约定的交货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或由卖方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而交货在以下时候才算完成:①如指定地点在卖方所在地则当货物被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代表买方的其他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②如指定地点不是卖方所在地,而是其他任何地点,则当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或由卖方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处置时;③如在指定地点没有约定具体交货地点,且有几个交货地点可供选择时,卖方可以在指定地点选择最适合其目的的交货点。
承运人是指在运输合同中,通过铁路、公路、海上、航空、内河运输或这些方式的联合运输,承担履行运输或承担办理运输业务的任何人。
(2)关于风险转移问题。一般情况下,是在承运人控制货物后,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3)明确有关责任和费用划分问题。
(五)CPT
Carriage Paid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关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自货物交至承运人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自货物已交付承运人照管之时起,从卖方转由买方负担。本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如果需要利用后续承运人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则风险自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本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并支付有关的费用和税捐。
(六)CIP
Carriage Insurance Paid To(…namedplaceofdestination)——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除负有与CPT术语相同的义务外,卖方还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的买方风险取得货物保险,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如买卖双方事先未在合同中规定保险险别和保险金额,卖方只需按最低责任保险险别取得保险,最低保险金额为合同价款加10%,即CIP合同价款的110%,并以合同规定的货币投保。
任务分析
从对外贸易纠纷来看,由于贸易术语选用不当,常常造成进出口合同履行中的种种隐患,甚至使企业由此承担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贸易术语的合理选用和正确使用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交易磋商及合同履行的首要问题。在本任务中京都制造商不可以向孟买进口商按FOB、CFR、CIF术语报价。因为这三个术语只适合水运,交货点都在装运港船上,即本案中的横滨港船上。但本案中京都制造商不愿承担京都至横滨这段公路运输的风险,因此交货点应该在京都,适用多式联运。所以不能按FOB、CFR、CIF术语报价。
按以上情况,京都制造商应该采用交货点在货交承运人处,适用各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如FCA京都、CPT孟买、CIP孟买。因为这三种术语的交货点都在京都货交承运人处,一旦在京都完成交货,京都制造商就不用承担之后发生的风险,符合京都制造商的要求;另一方面,印度进口商也无需承担交货前的风险,符合印商的要求。不过这三个术语中CIP术语为首选,因为此术语中包含保险,京都至孟买的风险可由保险公司承保,如果发生承保范围内的风险,印商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案例分析
“2013年10月,英国A公司与我国B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一批餐具,价格条件为CIF London,支付条件为D/A;B公司随后与C运输公司签订运输合同;12月初B公司将货物备妥,装上C公司派来的货车;A公司收货后来电称4箱餐具有碰伤,其余货物可能也受振动,要求全部降价5%;经C公司证实,货物碰损是装船前汽车运输途中发生车祸所致;B公司回电,同意受碰伤餐具降价5%,但认为其余货物未碰损,不能降价;但A公司坚持要求全部降价,B公司担心A公司拒付货款,最终做出让步,受碰伤的货物降价5%,其余降价2.5%,为此受损达8万元;事后,B公司向C运输公司索赔;C公司同意承担4箱碰损货物的损失,理由是除4箱货物之外的降价是B公司与A公司的协商所致,与己无关;B公司却认为这些损失的根本原因在于C公司的过失,坚持要求其赔偿全部损失,遂根据仲裁条款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决。你认为此事应该如何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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