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商业保理公司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可以促使商业保理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商业保理业务的理论和实践,法律风险的管理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明确商业保理准入门槛,量化选择合作客户
交易双方履约能力的强弱,取决于其资金实力和商业信誉的好坏,一般来讲,资信良好的企业往往有着较强的履约能力,反之亦然。商业保理业务的实现条件和收益来源主要依赖于买方的顺利还款,但是并非所有的企业都适宜在保理的法律框架下转让应收账款,因此,量化选择合作客户,明确商业保理准入门槛是法律风险管理的应有之义。商业保理公司在决定是否向合作客户提供保理业务时,除了需要了解买卖双方的资信、交易性质等基本情况外,还要根据买卖双方自身的情况将其纳入授信管理的业务范围;同时,要明确和量化合作客户应具备的条件。
(二)完善内部培训制度,提高交易识别能力
从保理业务的运作机制上看,欺诈性交易的出现将导致保理商对应收账款的无法回收。保理业务从业人员良好的交易识别能力是认识和防止欺诈性交易的关键,因此,保理商在开展保理业务之前,应对保理业务从业人员进行系统性的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与业务水平,使其具有较强的交易识别能力,从而防止欺诈性交易流入保理业务领域。
保理商在办理保理业务时,应高度重视对卖方与买方之间发生的商业发票、增值税发票、货运单据和买卖合同的真实性的查验,并严格审查买卖双方之间是否存有控股、隶属等关联关系。对于欺诈性交易及买卖双方采用比保理商批准的更为灵活的方式进行交易销售而产生的应收账款,不宜受理卖方的保理业务申请;对于买卖双方之间存有关联关系的,由于关联交易本身特有的复杂性与隐蔽性,保理商应持更为谨慎的受理态度;对于交易的目的基于抽逃资金、恶意逃废债务的,保理商坚决不能受理。
(三)综合考虑客户背景,正确适用保理业务类型(www.daowen.com)
交易客户的资金实力、商业信誉等背景情况,不仅是保理公司进行授信管理和受理国内保理业务申请的重要因素,同时也是保理公司为卖方提供何种类型国内保理业务的重要参考。适用不同类型的国内保理业务的关键在于买卖双方之间履约能力的对比。在买卖双方之间,若销售方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相对强于买方的,保理商应当适用有追索权的国内保理业务类型;反之,在买方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相对强于卖方的情形下,应当适用无追索权的国内保理业务类型。当然,保理商在开展保理业务时,可参照管理经济学上的博弈理论及边际分析法将动态经济交易的任意一方静止下来,对比分析出哪个交易主体的履约能力更强或由哪个交易主体履约更具效益性的情况,正确选择和适用保理业务类型。此外,对于不同背景的客户适用不同的保理业务类型亦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四)配备专职法律人员,严格合同条款审查
由于保理业务是一项专业化程度较高、技术性要求较强的新型短期融资业务,因此,保理商在开展保理业务时,应设立专职的法规岗位,严格合同的条款审查,防范因合同瑕疵带来的法律风险。涉及保理业务的合同主要有卖方和买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和保理商与卖方之间的保理合同两类。买卖合同是交易双方基于货物买卖而签订的商务合同,其目的在于规范交易双方的商业行为和保证交易预期效果的实现。保理合同的订立是保理商对卖方的选择与受理的结果,是保理商实现对应收账款的回收从而获得收益的基本保障。
保理商要实现其对保理业务的权益,不仅要求交易双方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同时还要求合同中的应收账款不能存有任何瑕疵,而这些问题的预见与解决则需要有专职法律人员从合同条款的审查上进行根本的控制。否则,保理商的期待权益不但无法实现,而且其为卖方所提供的融资款项也将演变为信用贷款。对于交易双方买卖合同的审查,重点在于合同债权是否存有瑕疵、债权转移的限制、合同标的条款以及合同履行的可能性等四个方面的内容;对于保理合同的审查,则应注意合同主体是否适格、卖方的回购义务、债务转移限制、争议解决办法以及是否存有与保理业务不相匹配的义务条款等几个问题。
(五)强化交易跟踪管理,防范合同履约风险
从一定程度上说,保理合同的签订标志着保理商对整个交易过程的参与和控制的开始。卖方与买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是保理商对应收账款顺利回收的关键,因此,合同的履约风险发生与否将决定保理商在保理业务中收益的大小。对于保理商而言,保理业务中的合同履约风险主要表现为买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买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形主要有因卖方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导致买方无义务付款和卖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两种。为了规避因合同履约风险带来的收益损失的风险,保理商对整个交易的过程应主动介入、跟踪管理,着重了解卖方与买方是否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析、判断交易双方的履约风险发生及权益实现的可能性,从而决定采取不同的风险救济措施实现对保理业务的期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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