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商业保理的法律政策与渊源

商业保理的法律政策与渊源

时间:2023-05-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第八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商业保理公司总经理为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对重大事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商业保理公司还应指定联络人,具体负责重大事项报告工作。试点地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金融机构通报商业保理公司重大事项变化情况。

商业保理的法律政策与渊源

(一)《民法典》

第546条规定未区分合同权利转让、合同债务承担与合同权利义务协议概括转让这三种不同情形,而一概规定只要转让合同权利或义务,就须取得另一方的同意,与法理为相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www.daowen.com)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四)《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开展商业保理原则上应设立独立的公司,不混业经营,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活动,禁止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催收业务,禁止从事讨债业务。

(五)《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求本地区的商业保理公司于下述事项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信息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一)持股比例超过5%的主要股东变动;(二)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5%的重大关联交易;(三)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债务;(四)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20%的或有负债;(五)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赔偿责任;(六)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管人员变动;(七)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八)重大待决诉讼、仲裁。

商业保理公司总经理为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对重大事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商业保理公司还应指定联络人,具体负责重大事项报告工作。试点地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金融机构通报商业保理公司重大事项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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