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纠纷主要指买卖双方因所交易的货物或服务,在数量或质量上有瑕疵,延迟或提前交货,货物、服务、单价等不符合合同或其他约定;买方以任何理由拒绝提货;买方以卖方违反买卖双方约定为由提出诉讼、仲裁或检验报告经裁定,系因卖方故意或过失致买方拒绝付款等。
商业保理业务开展中,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主要来源于商业保理公司内部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不足、经验欠缺和道德风险,我们可以称其为内部风险,内部风险除了强练内功外别无他法。相比较而言,商业保理业务的外部风险则主要体现在买方信用风险和买卖双方的商业纠纷上。商业保理业务的实现条件就是买方的顺利付款,不逾期、不拖欠,以便销售(服务)合同顺利履行,除了上文提及的买方信用风险,双方交易出现纠纷就成为影响此条件实现的比较大的绊脚石,保理商对商业纠纷的评估不足和处理不当最终可能导致买方不能顺利付款,从而给保理商的收益造成损失。
《国际保理业务通用规则》第二十七条对商业纠纷的问题进行了规定:商业纠纷,是指债务人拒绝接收货物或发票或提出抗辩(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第三方对与应收账款有关的款项主张权利而引起的抗辩)、反索、抵销。该规定指出了商业纠纷的三种情况:一是买方拒绝接收货物;二是买方拒绝接受发票;三是买方提出抗辩、反索或抵销。在实际操作中,第三种情况最为常见也最难处理。在第三种情况中体现了买方可以行使的以下三种权利。
第一,抗辩权,我国的担保法第二十条规定,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在保理业务中,主要表现为买方依据法定理由拒绝付款,如因卖方货物质量或数量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等情况。
第二,反索权,我国法律中目前还没有规定,在保理业务中,主要指的是买方因与卖方其他交易而导致的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权利。
第三,抵销权,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在保理业务中,主要表现为买方拒绝或主张减额付款以抵扣其他交易中卖方对买方的欠款。
保理商通过保理业务可以为卖方提供贸易融资、买方信用风险担保、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销售分户账管理等综合性金融服务,一旦发生商业纠纷,各项服务将被迫暂停。无论保理商是否提供买方信用风险担保服务,因商业纠纷导致买方不付款,保理商都有权依照保理合同免除信用担保责任,实施反转让或向卖方进行追索。而且,如果买方因财务困难而出现信用风险,有可能会人为制造商业纠纷,保理商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会立即认可商业纠纷事实的存在,并向卖方进行追索,这又会引发保理商的信用风险。尽管保理商不是商业纠纷的当事方,可以暂时免除担保付款责任,但也不排除买方在商业纠纷处理期间经营及财务状况恶化甚至破产,届时保理商仍须承担担保付款责任。因此,商业纠纷的风险一旦出现,会严重损害卖方利益,同时对买方和保理商也带来负面影响。
商业纠纷的表现形式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www.daowen.com)
(1)违反基础交易合同是引起商业纠纷的主要原因。比如卖方违约供货,货物质量、数量供应错误,或买方收货后认为质量不合格拒付货款。
(2)交易条件瑕疵引发商业纠纷。基础交易合同对交易主体、验收条件、付款方式、结算周期等约定不明或存在霸王条款,极易损害对方利益,产生纠纷,导致融资款不能顺利回收。比如间接还款、买方未收到全部货物、买方未收到出货文件、逾期交货致扣款、买方变更交易条件、买方要求额外折扣、卖方未完成交货程序、卖方未通知发生折让、文件与作业瑕疵等。
(3)相关法律和政策性规定以及行业规定引发商业纠纷。买卖双方签署的基础交易合同违反了相关规定,比如对“三包”政策的约定与相关规定不符,买方可能会据此以商业纠纷为由拒绝付款。
(4)行业特性决定了极易发生商业纠纷。某些特殊行业(比如工程类、新鲜蔬果类、商品寄售等)由于货物或服务本身的特殊性,不适合操作保理业务,比如工程类业务涉及分期付款、新鲜蔬果易变质腐烂、商品寄售交易易产生留置对抗权,等等,这类行业会加大保理商的融资风险。
(5)买方双方关联交易、互有其他买卖关系、互负债务或其他原因存在争议,致使买方直接对保理公司行使或者抗辩权和抵销权等对抗权利。
除了上述五个方面,诸如买方内部管理混乱、中间商介入未经手实际物流导致信息不对称及效率低下、虚构交易、保理各方间的不合规转让条款和附条件条款等同样容易引发商业纠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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