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村在2003年由两个村子合并而成,合村后Y村共有20个村民小组、15个自然村,其中自然村和小组的边界不重合,有的一个小组即为一个自然村,有的几个小组共一个自然村,还有的一个小组被两个或多个自然村所切割。小组由桥梁、港道等划分而成,进一步造成小组分散与边界不规则,村庄治理成本较高。
1.小组治理有效:行政和自治双重结合的组织架构
由于小组数量较多且边界不规则,导致村庄治理难度较大,特别是细微小事不容易被及时发现和治理,因此村干部需要依赖于小组长来实现小组治理有效,而小组长作为村庄熟人社会的当家人,对每家每户的熟悉程度较高,能够成为村级治理的抓手。此外,Y村共有20个村民小组,其中本村人口2078人,外来人口4500人,小组的组织密度较高,干群比高则小组治理有效。与此同时,村干部的时间和精力主要用来对接行政任务和在地工业化所产生的规则性治理,小组长的治理对象主要是村庄熟人社会,小组范围的治理有效多是建立在其熟人社会秩序的基础上,形成了行政与自治双重结合的组织架构。
(1)小组治理——无用之大用。在村庄中当小组长的大多是70多岁的老人,同时打几份工,并兼职小组长。小组长在村群体中属于中坚力量,可以为老弱病残提供公共性服务,通过帮老百姓办事收获一定的面子和威望。小组长工资较低,管一个小组可获得的年收入为3500元,但因为当地发达的劳动力市场可以为老年人提供就业机会,因此大多数人不愿意当小组长。小组长不仅老龄化严重且更替断层,为缓解没人当小组长的问题,Y村出现几个小组共用一个小组长的现象。
小组长的治理事务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上传下达的通知工作,如优抚、社保、医保等通知和宣传工作。在政策信息自上而下的传达过程中,小组长成为对接分散农户的枢纽,通过转达村干部的工作内容实现低成本高效率的治理。二是协助村干部与老百姓打交道,如纠纷调解工作、“331”和散乱污治理等中心工作,小组长作为村庄熟人社会的当家人,对各家各户的熟悉程度较高,可以为村干部提供地方性知识,以便村干部在做工作中了解实际情况。三是小组长可以征集民意,回应老百姓的细微诉求,从而实现村组范围内治理有效。
通过小组长的治理事务可以发现,苏南地区的小组长主要发挥着传统性权威、地方性知识和小组治理效能感等功能。首先,小组长,特别是在村庄中有公心有权威的小组长,能够在村庄熟人社会使用人情、面子和威望等传统性权威,进而成为小组范围熟人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其次,小组长对熟人社会的熟悉程度较高,比较了解情况,具备处理自留地纠纷的地方性知识。最后,小组长主要是兼职的老年劳动力,在扩充村级治理体系的同时能够发挥低成本高效率的治理效能感。此外,小组长作为村庄熟人社会的当家人,由于利益一致以及在小组中的面子问题,个别小组长会在土地开发过程中代表小组与村争利,由此,乡镇政府认为,“征地时小组长不带村民干坏事就好”。
(2)小组作为行政化村级组织的治理抓手。在基层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全国范围内的村级治理都呈现出治理事务精细化、治理主体职业化和治理方式程序化等特征,因此村干部主要的时间和精力都用来向上对接行政任务,没有能力深入村庄社会并处理非规则性的复杂事务,此时小组长能够实现正式治理和非正式治理的对接,成为行政化村级组织治理的触手。(www.daowen.com)
同时,受当地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影响,村庄内部有大量的企业厂房和外来人口出租屋,特别是工业开发涉及千家万户的利益,村干部需要处理多元化的利益诉求和复杂化的治理事务,村级治理呈现发展型导向,村干部必须积极行政,将行政任务落实到具体农户,因此只能依赖于小组长跟老百姓打交道,小组长成为村级治理的抓手,实现了行政化基层组织与传统熟人社会之间的对接。基层治理现代化背景下,行政和自治双重结合的组织架构,能够有效应对行政化基层组织悬浮于村庄社会的弊端。村组两级的治理结构,能够在发展转型期实现低成本高效率的治理效果,既满足自上而下的行政化诉求,也回应自下而上的村民诉求。
2.小组治理演变:小组自主空间被压缩
(1)小组长的统筹权弱化——以调地为例。集体经济时期,土地以生产队为单位进行均分,生产队是组织化的生产单位,而且集体时小组有独立核算权,可以通过生产队会计进行工分核定、工酬发放等。分田到户以后,因为土地均分到农户手中,小组整合的经济基础弱化,小组是简单的生产单位,组织化程度降低,此时的核算主体是联队会计而非生产队会计,但是小组还可以进行土地调整,通过调平衡账产生小组范围内的公共政治,所以,此时统筹权上收至村,但小组还具有一定的统筹空间。1998年之后,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私营企业征用土地,村会计和村出纳进行统一的经济核算,并且小组范围内的征地补偿款依据村集体的意见进行均衡分配,年底发放时由村会计统一负责,小组彻底丧失统筹权。现在,农民用土地换社保以后,村级组织有专门的社保协理员负责,小组长在其中只能起到上传下达的作用。总之,在当地工业化进程中,随着土地开发权不断上收,集体统筹单位不断上移,小组的统筹权不断弱化。
(2)小组长的纠纷调解能力弱化——以纠纷调解为例。集体时期的纠纷调解采取包片制,村干部每个人要包几个小组,主任、书记、会计以及误工干部全部包片,有纠纷苗头时小组长先行处理,小组长处理不了才会找到大队,大队派相应的包片干部前去调解。而现在,小组长发现纠纷则要及时报告村主任或村书记等主职干部,小组长即使参与纠纷调解也无决策权,一切要听从村干部的安排,因此村民认为小组长“没权力”,会直接越过小组长,向村书记寻求调解。小组长的调解纠纷能力弱化,以前能够起到主导性作用,而现在则无决策权,只能在自留地纠纷中为村干部提供地方性知识。此外,随着社会转型,村庄内部的矛盾纠纷也开始发生变化,以前的矛盾主要是邻里矛盾和家庭矛盾,是“气”,是村庄密集互动过程中细微小事所产生的摩擦,可以通过小组调地或小组长权威等公共性事件调平,小组长通过人情、面子等传统性和社会性规则可以疏通“气”,修复村庄社会关系。而现在的矛盾纠纷大多是由自留地纠纷引发的利益矛盾,双方的矛盾调节需要平衡利益关系,需要法制性规则和正式的权力,因此只有主任书记才具有纠纷调解的权威,甚至很多纠纷主职干部也无法调解,需要引入网格员和派出所等正式的治理主体。
(3)小组长的自治能力弱化——以开会为例。丁组长是1至2组的组长,他说,“小组内从来没有开会,都是村里直接定的”。Y村现在已经不在小组内召开户代表会议,只有村干部选举时才会开会,但是组织村民来开会需要付钱,每个人在签字、投票以后可以领10元钱。由于集体土地几乎征用完毕,小组由生产单位转变为生活单位,无共同生产事务,也无集体利益联结,小组范围内的社会关系松散,小组长丧失社会性权威,小组长的治理能力弱化。但是,小组长治理能力弱化并没有导致小组范围内治理失效,因为村庄的治理基础改变,可以通过镇村统筹实现国家权力高度在场。比如,村庄在进行公共建设等集体决策时不需要征集民意,但由于村庄治理资源丰富,强大的集体经济可以满足村庄公共建设需求,分配性政治大于参与性政治,实质民主大于形式民主,因此不开会即可以保证制度规则和分配正义。所以,基层组织在地方共识的基础上由村干部主导资源分配,不用小组内的个人意见的表达和村民的自主性参与,即可以实现治理有效,由此,公的集体大于私的个人,国家的公权力贯彻村庄。
综上,在基层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小组长可以在村庄细微小事上发挥低成本高效率的治理功能,体现“无用之大用”,特别是村级组织行政化以后,小组长成为村级治理的抓手。小组长治理不仅型塑了行政和自治双重结合的治理架构,能够有效应对行政化基层组织悬浮于村庄社会的问题,还成为正式治理和非正式治理对接的中介机制,能够实现发展转型期治理有效。此外,小组长的治理角色具有一个变迁过程,传统时期的小组长具有独立统筹权,而现在的小组长成为村干部的下级,被纳入行政化基层组织,丧失自主性空间,但是这并不能说小组治理不重要,而是要分析具体的社会基础和治理基础,将小组长放在结构性位置中具体考虑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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