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探析农民土地财产权意识对工业化路径的影响

探析农民土地财产权意识对工业化路径的影响

时间:2023-05-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小组为单位绝对平均的征地款分配。在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格局中,乡镇政府占据3.8万元,村集体和农户共占1.8万元,其中村集体和农户以三七的比例分配分到村里的1.8万元。基于小组利益共识的土保与社保分配。首先,转社保需要全体组员一致同意。由于每个小组的土地被征用情况不同,有的

探析农民土地财产权意识对工业化路径的影响

1.集体统筹下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

(1)小组内部平均主义的土地指标分配。20世纪80年代村办企业招工需要村集体进行统筹,在每个小组分配2至3个招工指标,由小组长根据每家每户20至30岁年轻人的务工情况来配置劳动力资源;80年代镇办企业征地所产生的土地工指标以小组为单位进行平均分配,即按照“土劳比”,把名额确定下来以后,进行抓阄排序。如Y村2组共征用32个人的土地,先在纸上写32个号码,32个人按照抓阄的结果进行排序,则征地过程中按照这个顺序安排土地工。按照小组的人均耕地面积,征收一个人的土地则安排一位劳动力进厂务工,并非征谁的地安排谁做工,而是按照抓阄的顺序从前往后安排,每次征多少地则安排多少土地工,征完32个人的地则从第一户开始重新排序。因此,抓阄制实现了小组范围内的平均分配,突破了个体的利益边界,解决了土地开发过程较长导致的利益不均问题,平均分配仍将土地作为以小组为单位的公共资源,农户在共享成员权的基础上分配土地工指标。在此过程中,可能产生两个问题,其一是因镇办企业和国企招收土地工的待遇不同产生的利益分配不均,因为镇办企业以上的单位才可以解决户口问题,因此国企单位的土地工可以获得城市户口,排到相应顺序的农户也比较幸运,而其他农户如果也想获得城市户口,就会闹到村里,但一般情况下村干部向村民解释清楚就可以了,同时抓阄这种土办法可以在利益不确定的情况下规避村干部的责任。其二是外嫁女等要求户口回迁来分享土地工指标,而小组内其他村民不同意,为此村干部和小组长通过村庄正义来解决这个问题,即外嫁女同上门女婿一样,可以分得土地工指标,同时因为自己花钱将户口买到镇上而非村集将其迁出去的也可以分得指标。因为土地总量是有限的,能够分得的土地工指标不多,村民按照抓阄排序进行分配,有的可能压根排不上。

(2)以小组为单位绝对平均的征地款分配。在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格局中,乡镇政府占据3.8万元,村集体和农户共占1.8万元,其中村集体和农户以三七的比例分配分到村里的1.8万元。农户个人应得的1.26万元并非归失地农民个体所有,而是放到小组内进行平均分配,并且是按照绝对平均的方式进行分配。之前按照现有人口进行平均分配,一部分群体意见较大,之后则按照“五五开”的方式绝对平均地进行分配,即50%按照1998年确权的人口进行分配,去世的人也能分得土地补偿款,另外50%按照现有人口进行分配,1998年以后的新生人口(直至小组内土地征用完毕,目前还剩余土地的则在征地时还可以分配,土地征用完毕的则分配结束)可以参与这50%的征地款分配,由此各部分群体都没有意见。老复兴村(2003年才合村)所有村民小组采用这种“五五开”的绝对平均的方式进行征地款分配,由于1997年调整了一次土地,1998年确权时按照当时的现有人口确权,所以1998年以前的利益关系清理得比较干净,没有遗留利益矛盾,问题在于1998年之后的新生人口能否分得征地款。而Y村则一直按照现有人口分配征地补偿款,去世的人口不能参与分配,因为老会计说当时的账本搞丢了,不清楚当时的人口,所以一直遵从着基于现有人口平均分配的利益规则。在此可以思考一个问题:即使1998年二轮延包时国家政策规定新生人口不再分配土地,但是村庄内部可以依据地方性规则对新生人口实行“半分配”,在地方政府统筹能力较强的地区,村集体能够发挥制度建设的功能。比如1998年确权时老复兴村1、2、3组和Y村因为拆迁规划都没有确权,通过向上申请批文保证了政策落地的灵活空间,此外老复兴村其他村民小组在确权时并非确认到具体地块,“确虚权”既保证了平均主义的土地利益分配秩序,也保证了村组集体在土地开发过程中的统筹能力。

(3)基于小组利益共识的土保与社保分配。2004年吴江区出台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政策,因此每位失地农民开始享受土保。Y村采用平均主义的方式分配土保指标,并非“征谁用谁补谁”,即按照政策要求,征谁的土地则用谁的名字上报社保局,且社保局将土保发放给谁,而是用一部分人的名字上报,分得的钱在小组内以现有人口进行平均分配。2002年的老村主任告诉我们,“如果征谁用谁补谁,则涉及早征地补偿标准高而晚征地补偿标准低问题,在征地过程中会乱套”。小组范围内土保指标的平均分配是经过村级集体统筹实现的,首先这种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是由村干部主导的,其次土保退休金的发放也是由村会计进行统一核算的。吴江区土保中心在每个月的十号左右将土保钱及发放名单转到村集体专门的账户,社保协理员在账户中把名单和钱全部取出来,到年底按照小组内现有的老龄人口(男60周岁,女55周岁)平均发放。由于不同时期的土地补偿标准不同,会产生两种分配秩序,其一土地征用越早则组员分得的土保金额越少,其二小组内平均分配的结果是组员之间无差异,但是不同小组之间差距较大。土保基金有三个档次,则失地农民在退休年龄所获的养老金标准不同,其中1998年以前被征用的作为最早的事实用地,土保基金只有3390元,老年人现在每个月可以领取400多元土保退休金;1998年至2004年被征用的土地依据2004年吴江区出台的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文件,被作为事实用地,土保基金为7200元,每位老人每月可以领取500多元土保退休金;2005年1月1日起被征用的土地则作为新征地,土保基金为2万元,每位老人每月可以领取730元。由于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补偿标准,而土地开发是一个较为长期的过程,为了避免各种复杂化的利益矛盾,村里提出来以小组为单位平均分配的方案,所以最终全村都是在小组内均分,这是经过村集体统筹所达成的利益共识,而且已经确定的分配方案无法更改,否则“一动则乱”,大家按照既有的分配规则能够实现平均主义的分配正义。在其他村也存在其他的分配方案,如征用谁的土地分给谁,或者按照在世人口的人口数均分等等,Y村则是给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分,上面没有文件规定具体的分配方法,而是按照村民能够达成的利益共识进行分配。

土保转社保也需要平均分配。首先,转社保需要全体组员一致同意。由于每个小组的土地被征用情况不同,有的土地被征用完毕,则后来出生的人口没有土保指标,有的还余留一部分土地,只要土地被征用则后来出生的人口还能获得土保指标,所以必须在小组内达成共识才能办理土保转社保。无地组都可以转社保,个人补齐15年就可以享受城市职工退休待遇,然而仍有土地未被征收的小组则需要每户都有一个人转则可以集体办理土保转社保,没有达到每户一人则都不能转。其次,土保转社保所需要的2万元的办理费用也需要平均分配。由于不同时期的征地补偿标准不同,则同一小组内不同农户的土保基金不同,所以在土保转社保的过程中农户个人缴纳部分不同。比如作为新征地的农户因为个人社保账户上具有2万元土保基金,因此不用自己补交手续费。而作为事实用地的农民则要自己补交8000元的手续费。对此村集体进行统筹,将土保转社保的手续费以小组为单位进行平分,原本不用自己补交的农户也要平摊其他农户的手续费,不考虑小组内部不同的征地时间以及不同的土保基金标准,而是进行平均分配。最终Y村5组每个人都交了2030元;14组因为每个人都有2万元土保基金则集体不用补交;每个小组的补交标准不同,分别为每人1000元至5000元不等。土保转社保的过程中能够实现手续费平均分配主要基于两点共识。一方面,集体所有的土地观念能够在土地利益分配过程中型塑公共性。正因为土地是公有的,“土地不是你的”,则是无差别的,是平均主义的,村干部能够实现基于集体利益共识的平均分配并能够实现治理有效。另一方面,在政策落地过程中的地方性共识能够保证镇村两级自主性的权力空间。比如土保和社保政策规定“征谁用谁”,但是“这个政策没敢跟老百姓说清楚”,而是“告诉老百姓土地是集体的”。此外政策规定每个组都要将土保转成社保,Y村开了三晚上的会议最终确定办理费用平均分配的方案,因此村书记找到上级说平均分配,乡镇默认以后Y村以小组为单位平均分配,之后农户自己愿意转社保则可以随时来村里转。(www.daowen.com)

综上,在土地工指标分配、征地款分配、土保指标分配以及土保转社保办理费用的分配等问题上,Y村全部采取以小组为单位的平均分配,并且是经过村集体统筹所达成的分配方案。这种集体统筹下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是基于集体利益共识所实现的,在土地开发和土地利益分配的各个阶段给村民强化“土地归集体所有”的观念。由于土地资源是公有的而非私有的,土地利益是平均主义而非个人主义的,所以农民对土地不会产生财产权意识。

2.利润与地租对农民土地财产权意识的型塑机制差异

对比珠三角地区和苏南地区,两地的工业化路径不同,且在工业化发展过程中地租的主导权不同,因此两地农民的产权意识不同。在苏南地区,工业化早期镇办企业和村办企业是镇村两级统筹的集体经营性经济,镇村干部成为实体经济的经营主体,经济发展状况取决于管理者的经营能力。同时在集体企业占地过程中,通过土地换土地工或者村集体内部重新调地等方式切断了农民与征用土地增值收益部分的关系,以及集体企业通过镇村两级的集体统筹能力获得土地资源,土地没有被核算入生产成本,在企业经营收益中没有利润分成,因此苏南地区集体企业时期土地开发后续的增值收益与失地农民没有关系,农民对土地的产权意识不强。在珠三角地区,工业化早期没有内生性的集体经济,而是通过土地与外来资本合作,当地的经济发展取决于区位因素,占用哪块土地则可以获得地租收入,而非村干部的经营管理能力,同时农民不需要参与劳动力市场,而是通过土地的财产性价值参与生产过程并共享工业化的发展成果,农民与土地增值收益部分连带性较强,农民对土地的财产权意识较高。两地的工业化路径不同,则地租在工业化发展中所发挥的功能不同;农民与土地增值收益部分的关联性不同,则农民在工业化进程中所型塑的地权意识不同。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