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禁入限制的局限性及其影响

禁入限制的局限性及其影响

时间:2023-05-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其二,不能对禁入限制寄予过高期望。主要原因在于,禁入限制忽视了“资格减免”的一个重要前提,即该处罚对于被处罚者的长期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在遭遇禁入限制的处罚时,该处罚的威慑力,显然较职业经理人弱。即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第73条的规定,禁入限制的适用前提是,免职或者因经济犯罪被判处刑罚。

禁入限制的局限性及其影响

禁入限制则是指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在违反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后,在一定年限内或终身不得出任国家出资企业董事或监事。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73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担任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的,或者因存在经济性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30]

禁入限制剥夺了一个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在性质上当属于对违规者的处罚。考察禁入限制这一制度的来源,可以发现,它系对《公司法》第146条的进一步延伸。根据该条规定,在五种情形下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是因贪污、贿赂、侵占与挪用财产或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被判处刑罚,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三是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四是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五是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的。公司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比较《企业国有资产法》第73条与《公司法》第146条的规定,可以发现,两者在制度设计的目的上是一致的,只是《企业国有资产法》第73条规定得更为严厉。如《公司法》对于经济犯罪者实施的处罚是,执行期满5年内不得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而《企业国有资产法》则是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董事或监事。就该规定的目的来看,似乎是对国有财产予以更为强力的保护。

有的学者将此种特殊的责任形式,归结为“资格减免”,并总结了“资格减免”的独特之处。“在资格减免方面,国家可以通过对经济法主体的资格减损或免除,来对其作出惩罚。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体的资格又变得非常重要,它同主体的存续、收益等都紧密相关。因此,取消各种资格,使其失去某种活动能力,特别是进入某种市场的能力,就是对经济法主体的一种重要惩罚。”[31]从这一番论述,我们可以发现,资格减免之所以能够发挥其威力,其原因在于它能够通过资格的限制,影响到相关主体在市场上的未来利益。更进一步而言,这种“资格减免”,使得对企业利益不忠者的代价增加,从而达到加以遏制的目的。然而,值得思考的是,禁入限制这种“资格减免”,能否真正起到对具有公职身份的国家出资人代表起到其所预期的目标?

本书认为,禁入限制在短期内确会产生我们预期的效果,但是我们不能对禁入限制寄予过高的期望。(www.daowen.com)

其一,禁入限制在短期内确会产生效果。其中的原因在于,禁入限制,本质上是一种处罚,此种处罚,会对国家出资人代表产生名誉上的影响。名誉是社会对人的一种评价,不光彩的名誉,将使得出资人代表背负一定的压力。因此,在短期内,国家出资人代表会遵守从业的规则,避免受到“禁入限制”的处罚。

其二,不能对禁入限制寄予过高期望。资格减免适用的对象,是具有市场化的职业经理人员,而不是公务员。主要原因在于,禁入限制忽视了“资格减免”的一个重要前提,即该处罚对于被处罚者的长期利益产生重大影响。试想,一名职业经理人,如果受到禁入限制的处罚,那么这将对他构成了致命性的打击,也许他的职业生涯也将断送。然而,对于一名具有公职身份的代表而言,其进入企业的目标,并不是成为一名职业经理人。因此,在遭遇禁入限制的处罚时,该处罚的威慑力,显然较职业经理人弱。

其三,不能对禁入限制寄予过高期望,还有一个重要理由。即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第73条的规定,禁入限制的适用前提是,免职或者因经济犯罪被判处刑罚。很显然,免职或者受到刑事处罚,对于该名出资人代表而言,已经是致命性的,因此,再叠加上禁入限制,显然有叠床架屋的啰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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