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家出资方代表监督的法理解析

国家出资方代表监督的法理解析

时间:2023-05-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首先,作为国家出资人代表的委派机构和国资行政监管主体以及国资产权代表机构,国资委享有对国家出资人代表的业务监督权。作为国家出资人公务代表,对其当采行政性监督方式;而作为公司的董监事,对其当采公司法上的监督方式。其中,行政性监督主要体现为政府各职能部门依职权对国家出资人代表的监督以及人大的监督。

国家出资方代表监督的法理解析

如前所述,国家出资人代表与国资委及其与所在公司之间,当分别成立公私法上的委任与代表关系。从其应当履行的职责看,须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与规章,在企业中履行投资监督管理、企业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监督、企业执行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的监督等职责。同时,其对国资委负有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并接受国资委监督的义务,实质为企业中的公务员。而作为经公司全体股东选举的董监事,其代表公司行使公司的经营决策权与监督权,其与公司之间显然又成立私法上的委任代表关系。因此,作为国家出资人代表的公司董监事,实际同时兼具公私法上的双重法律定位。基于该双重法律定位,其监督机制的构建也当遵从以下原理。

其一,国家出资人代表的监督主体。一方面,作为在企业中履行国资经营监督职责的公务代表,其当接受委派机构国资委的监督、政府监察部门与审计机关的监督、人大监督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首先,作为国家出资人代表的委派机构和国资行政监管主体以及国资产权代表机构,国资委享有对国家出资人代表的业务监督权。国资委对国家出资人代表的监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通过其选派的股东代表参与公司股东(大)会,形成股东的外部监督;二是通过对国家出资人代表的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实现对国家出资人代表的直接监督;三是通过对国家出资企业的财务监督,督促国家出资人代表依法维护国家出资人的权益;四是通过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来监管国家出资人代表的经营管理活动。[27]其次,基于国家出资人代表潜在的公职身份,且多由党政领导干部转任,故相应的政府部门和权力机关对其享有行政监督权。这种监督权主要体现为相关政府部门依职权的监督以及人大监督,人大监督主要是通过审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听取专项报告和组织执法检查等多种方式来实现。[28]再次,国家出资人代表的权力实际上来源于全民的授权,基于国家出资企业的全民属性,社会公众对国家出资人代表享有监督权。这种社会公众的监督主要体现为媒体、舆论及检举等公民的监督。总之,上述公法性监督的权利基础在于国家对企业出资资产的全民性,而其权力基础则在于全民通过国家立法的委托授权,相应的国家机关或政府部门藉此获得了各自依职权对国家公务代表的监督权。同时,公民基于宪政原则也当享有对国家公职人员的监督权。另一方面,国家出资人代表作为公司的董监事,其还当接受股东通过股东大会的监督、公司董事会与监事会的内部监督、监事会对董事会的监督以及职工监督等。该监督的权利基础在于股东对企业出资而享有的股东权,而其权力基础则在于股东通过股东大会授予公司法人机关集体行使的经营管理权与监督权。综上,基于国家出资人代表在公私法上的双重身份,其监督主体也分为公法上的监督主体与私法上的监督主体,归纳起来主要当包括委派机构国资委的业务监督、其他政府部门或机构的行政监督、权力机关人大的监督、社会公众的民主监督以及私法上公司内部的监督等。

其二,国家出资人代表的监督依据及内容。鉴于国家出资人代表兼具公职人员与公司董监事双重身份,其监督依据也当区分为公法性规范与私法性规范,且应同时遵守。其中公法性规范主要包括国务院及其国资委颁布的相关行政性法规与规章,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以及我国《审计法》与《会计法》等相关规定;其私法性规范主要体现为《公司法》上有关监督的规定。此外,《企业国有资产法》也原则性规定了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及监管信息公开制度,当可视为其监督依据的来源。而在其监督内容上,其公法性监督应围绕其是否切实履行国资经营监督之公务职责来进行,而私法性监督则应围绕其对公司的忠实与勤勉义务展开。通过该公私法上的双向监督,促使其既保障国家出资目的的实现,又维护公司所有股东的权益,以达成国家利益与公司利益的统一。(www.daowen.com)

其三,国家出资人代表的监督方式与程序。作为国家出资人公务代表,对其当采行政性监督方式;而作为公司的董监事,对其当采公司法上的监督方式。但无论是哪种监督方式,其过程均应贯彻公开制衡原则,且行政性监督与公司法上的监督方式应当协调互补。其中,行政性监督主要体现为政府各职能部门依职权对国家出资人代表的监督以及人大的监督。从监督层级看,应包括上下级监督与同级监督;从监督阶段看,应包括事前、事中与事后监督。公司监督方式则当为股东通过股东大会的监督、监事会依法定方式的监督、职工通过职工大会及职工董监事的监督,以及董事会与监事会成员之间的内部监督等等。此外,还包括社会公众的监督。而所谓 “公开制衡”原则,“公开”主要是指监督依据与内容、监督方式与程序以及监督结论等监督信息公开;“制衡”主要是指在企业内外部权力配置上,应建立纵横双向分权制衡机制,以解决集权拍板监督失灵的问题。“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29]因此,在企业外部应建立人大及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分权制衡机制,在企业内部则应建立“三权分立”的权力分配体系,即决策权、执行权与监督权相互分离,相互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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