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完善国家出资人代表选任主体方案

完善国家出资人代表选任主体方案

时间:2023-05-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法理上说,国资委作为企业的具体出资人,选任董监事为其固有的公司法上的权利。其次,在国资委内设国家出资人代表管理局行使选任权。国资委虽集出资人职责与国资经营监督职责于一身,但内部可分权行使:前者由其设立的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行使,而后者由其自身及其企业中的国家出资人代表行使。在确定国资委统一行使选任权的同时,应加强对其选任权的监督。

完善国家出资人代表选任主体方案

首先,国家出资人代表的选任权当由国资委统一行使。从法理上说,国资委作为企业的具体出资人,选任董监事为其固有的公司法上的权利。而政府对其的“授权”,并非私法意义上依其自由意志的授权,乃是一种法定授权,除法律特别规定外政府应授权国资委行使。同时,党组织的选任权实际也已授权给国资委。因为在我国执政党的意志与全民是高度一致的,其意志已包含在相关国资立法之中,服从相关立法即是执行了党的意志。《党章》也规定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因此,在国家行使其出资人代表的选任权层面,当由国资委代表其统一行使。

其次,在国资委内设国家出资人代表管理局行使选任权。国资委虽集出资人职责与国资经营监督职责于一身,但内部可分权行使:前者由其设立的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行使,而后者由其自身及其企业中的国家出资人代表行使。为加强代表人的管理,在国资委内部实现对代表人的选任、考评、激励与监督既归口管理又分权制衡,可在国资委内设国家出资人代表管理局,并分设人事、考评、薪酬、监察等职能机构,由其分别代表国资委行使相应的职权。具体到选任而言,由该局人事部门负责,其职责在于依法定程序及标准,分类选拔董监事代表人并纳入相应的人才库,适时向国资委推荐,由国资委根据需要,通过其下设的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任命或推荐至企业担任国家出资人代表。(www.daowen.com)

再次,强化对国资委选任权的监督及其法律责任。在确定国资委统一行使选任权的同时,应加强对其选任权的监督。这种监督主要体现为上级党政组织(人事)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依职权的监督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等。但监督权不等于执行权,应避免监督权对选任权的实质替代而回到现有机制的窠臼。此外,强化其法律责任不仅仅当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追究行政责任,还应当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追究国资委机构负责人及上级党政机关相关人员的选任责任,纠正现行国企领导不属党政领导而无法追责的问题。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目前普遍存在的内部处分取代其本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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