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家出资人代表选任的理论依据和优化方式

国家出资人代表选任的理论依据和优化方式

时间:2023-05-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基于对全民利益保障的严肃性,对于国家出资人代表的选任主体和选任权实施法定原则。在微观层面,作为履行国家出资人职责机构委派或推选的董监事,是国家在所有权领域行使其公权力的具体表现。作为国家出资人代表,其选任标准与一般的公务员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国家出资人代表选任的理论依据和优化方式

国家出资人代表是在企业中代表国家履行国资经营监督职责的公务代表,其是国家在企业中的“公务员”,同时又是公司的“董监事”。所以,国家出资人代表的选任,一般要经过两个步骤:第一步是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代表国家首先在其内部进行行政性选拔,第二步是通过国有股权支持,经由公司法上任命(国有独资公司)或选举(国有控参股公司)程序,使其公务代表当选为公司的董监事。故其选任实际须同时遵循领导干部选任规则及公司法上董监事的选任规定。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4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选任公司董监事是股东行使权利的体现。从公司董监事的选任主体和选任来源来看,出资者向公司出资,其以丧失出资财产为代价换取股权,成为公司股东。股东作为公司资产的原始筹集者,其自身财产进入公司转为公司财产后,其就享有了股东权,其对公司董监事就享有了选择权。可见,这种“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实际来源于股东出资。从公司董监事的选任目的来看,股东通过选任合适的公司董监事,组成公司董事会与监事会,代表公司行使经营管理权与监督权,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司效益,从而实现股东的自益权,达到股东出资的目的。从选任标准来看,股东选择公司董监事,一般需要考量董监事候选人是否具有经营管理能力或监督技能、是否能够代表股东及公司意志以及是否能够实现公司收益等各个方面。从选任方式来看,公司董监事的选任需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同时,为了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体现公司职工的意志,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职工有权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职工董监事也是公司董监事的一部分。

国家作为出资人,其通过国家出资人代表对国家出资企业的内部参与,实现对企业经营的监督管理,国家与其出资人代表之间是一种委任与代表关系。这种委任代表关系表现为三个层次:首先,国有资产真正的所有者是全民,由于全民无法直接行使所有权,所以其授权国家这一权力共同体概括地、抽象地代表全民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其次,由于国家这个权力共同体本身也无法直接行使所有权,所以其一般通过立法授权政府及其特定的部门或机构代为行使;最后,政府部门或机构再授权或委派具体的自然人代表,通过自然人代表的意思表示使国家所有权人的意志得以实现。这一自然人代表就是由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选任出来的国家出资人代表。

从选任主体及其选任权的来源看,企业中的国家出资人代表,是政府受国家法律的授权,由其法定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代表国家行使选任权,其选任权实际上来源于全体公民,而全体公民的意志通过法律来表达,选任权及其行使必须在法律明示的范围内行使,否则就会丧失其合法性和正当性。对国家出资人代表的选任,具有浓厚的公法色彩。其根本原因在于,按照主权在民这一现代法治理念,确认选任主体和选任权的归属,是一种政治权力的表现。基于对全民利益保障的严肃性,对于国家出资人代表的选任主体和选任权实施法定原则。[1]

从选任目的来看,国家通过选任合适的国家出资人代表在企业中贯彻国家出资人意志,实现国家的出资目的,其实质上是在企业中履行国家公务。在一定意义上,国家出资人代表是国家意志的具体化。换言之,全民所有、国家代表全民行使、国家授权政府行使等,都是法理上的一种言说,并不能直接带来国家出资企业的有效治理。在微观层面,作为履行国家出资人职责机构委派或推选的董监事,是国家在所有权领域行使其公权力的具体表现。(www.daowen.com)

从选任标准来看,因国家出资人代表在企业中是一种履行国资经营监督的公务行为,且同时作为企业领导成员即公司董监事而存在,故其实际为公务员且具企业家素质的领导人员。作为国家出资人代表,其选任标准与一般的公务员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其除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养外,还应具备较强的企业经营管理技能。首先,作为公务员,他们必须忠诚于国家,认真履行其国资经营监督职责,在企业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资经营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其次,作为公司董监事,他们必须熟悉企业的经营管理,具有相应的知识储备如公司治理及财务等方面知识,这是其任职的一个重要标准。

从选任方式与程序来看,在国资委内部实际上是一种行政选任,即党政领导干部转任或国企领导内部晋升的方式,要求遵循公开制衡的原则。需要说明的是,基于国家出资人代表的公务员定位,党政领导干部转任或是国企的内部晋升,应当遵循《公务员法》或国企领导选任所规定的方式与程序。当然,随着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以及《公务员法》的创新,在具体的操作层面,可考虑通过“聘任制公务员”的形式来解决国家出资人代表的人才来源单一化问题,克服单纯的“行政委任制”所存在的弊端与不足。

在国有资产法的原理上,选任国家出资人公务性质的董监事代表,有助于克服目前国企治理中普遍存在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国企治理一直在加强控制(党管干部)和放权之间摇摆不定。在我国确立了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以后,我国大部分国企都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了公司化改造。然而不容忽视的问题是,目前存在国企高层管理人员将企业视为自己的后花园,试图建立自己的独立王国。[2]高管人员的内部控制,严重侵害了包含国家出资人股东在内的所有股东的所有者权益,而且危及国家设立国家出资企业的目的。向国家出资企业委派国家出资人公务董监事代表,对于防止国资流失,保障国家出资公共性目标的实现,将起到不可忽视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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