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我国,企业中的国家出资人代表实际具有“公务员”和“公司董监事”的双重身份。那么,如何理顺其公法上的内部选任机制,并实现与公司法上董监事选任制度的协调,成为构建我国国家出资人代表制度的源头性问题。
选任,源于古代的选官制度。现代的选任制度,虽已不再局限于官员的选任,但在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领域,无论是国家对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负责人的选任,还是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对企业中的国家出资人代表选任,均体现出一种“选官”的特性。在我国,企业中的国家出资人代表实际具有“公务员”和“公司董监事”的双重身份。虽然现有选任制度考虑了其公私法因素,且从选任目的出发,将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行政选任权与市场化的选任机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结合,但因对其公私法上的身份存在不同认识,使得我国现有的选任制度在选任主体、选任标准、选任方式与程序等方面出现了选任权配置不明、选任标准模糊化、选任方式与程序非规范化等诸多问题。而实践中又由于党政选任权实际替代了国资委的行政选任权,其进一步体现出党政“官员”的特征,只是冠之以私法上的公司董监事之名而已,所谓市场化的选任机制只是独有虚名。那么,如何理顺其公法上的内部选任机制,并实现与公司法上董监事选任制度的协调,成为构建我国国家出资人代表制度的源头性问题。本章拟结合公司法上董监事选任与国有资产法上国家出资人代表选任的相关原理,基于现行名义市场化选任而实质行政性选任带来的问题,就如何理性回归国资委的行政选任权并如何有效融合其公私法上的选任机制等问题进行探析,以期对完善现有选任制度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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