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家出资人代表在国有资产法体系中的权威

国家出资人代表在国有资产法体系中的权威

时间:2023-05-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作为企业中的国家出资人代表,应当在企业内部行使其监督权并及时向国资委报告相关情况,以保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方面的立法规定得到落实。

国家出资人代表在国有资产法体系中的权威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国有资产法不是一个一级法律部门,而是一个跨民商法、经济法和行政法,身兼公私法属性的二级法律部门。其民商法属性意味着国企与其他市场主体是平等的,应遵循市场运行规则,具有独立自由的意志;其经济法属性说明了国有资产是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且因其资产来源的社会性导致其目的的公共性,其运行必须受到国家的干预,在市场经济中起着引导和协调作用;其行政法属性则表明国有资产管理与国家行政管理相连,当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保持一致,并使国有资产管理的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保持协调。[34]

国家出资人代表作为在企业中履行国资经营与监督职责的公务代表,其在国有资产法体系上的权力主要是基于经济法与行政法上的规定。而我国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实施主要依靠行政机关推行,在我国即各级政府特设的国资委负责企业国有资产领域的有关政策及立法的实施。因此,国家出资人代表的实质权力来源于国家相关立法的规定,而其形式权力来源于国资委的行政委任。国家出资人代表是国家所有权与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的产物,是公私法交融的结果,其基于国家立法规定和国资委的行政授权而获得的支配或影响国家出资企业的能力,实际是延伸于企业对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过程实施的行政监管性质的公权力

具体而言,国家出资人代表在企业中执行国家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的立法性规定主要包括:执行国家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评估、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规定;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含与外资合作)方面的规定;执行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方面的规定(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利润分配和收缴、企业留存国资收益管理);执行国有资产转让管理方面的规定(如国有股权转让)等等。其目的则在于保证企业经营符合国资经营方向并防止企业国有资产的流失。当然,其权力的行使一方面受到其委派机关国资委的监督和制约,另一方面则是通过企业内部法人机关董事会与监事会这一平台,借助其董监事身份对企业事务的内部参与来实现。而其权力的行使既要保证实现企业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又要保证企业依私法规则正常运行,因此其权力应当以达成公法性任务为界限,国资委不得利用其公法性权力来行使其股东权。结合现有相关规定,其权力可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权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相关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二是符合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三是符合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四是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五是非主业投资应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发展;六是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七是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及实际筹资能力等相适应;八是进行充分科学论证,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35]国有独资及控股企业应按照规定向国资委报送企业年度投资计划,重大投资事项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境外投资项目要符合国资委确认并公布的企业主业范围,非主业投资项目须经国资委核准,企业应将有限资源集中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36]

企业作为经营性主体,不可避免地存在利润最大化冲动,如进行非主业投资、境外投资或高风险领域投资等活动。对国家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资活动进行监管是国资委的重要职责,为使企业经营不偏离国资经营方向,防止企业国资减损或流失,国家出资人代表受国资委委托,依法在企业中行使投资监督管理权并及时向国资委报告,督促企业在确定的主业范围内经营,以实现国家出资的目的。(www.daowen.com)

(二)企业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监督权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2007)的规定,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负责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并监督其执行,编报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组织其所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在编制预算建议草案方面,根据财政部《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2007),国资委根据所监管企业自身提出的预算支出项目计划,编制其预算建议草案。此外,按照国资委《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办法(试行)》(2008)的规定:在每年5月上旬,国资委根据所监管企业财务预算,结合宏观经济形势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测算企业该年度预计可实现国有资本收益,作为编制下年度预算建议草案的预算收入;在每年5月下旬,国资委根据下年度预算收入及预算支出的范围和重点,向有关企业提出下年度预算支出计划编制要求;在每年7月下旬,相关企业根据国资委下达的下年度预算支出计划编制的要求,申报本企业下年度预算支出计划,并按内部的决策程序形成书面申请报告报国资委,企业申报的预算支出包括资本性支出与费用性支出。在收益管理方面,根据财政部与国资委共同颁发的《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应交利润在每年度终了后的5个月内由企业一次性申报,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表决后的30日内由企业据实申报,企业计算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以抵扣之前年度的未弥补亏损,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在预算执行方面,根据国资委《关于做好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情况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11),各出资企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情况的报告,相关报告应当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执行情况报告包括资本预算支出安排进度报告、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告、资本预算支出后评价报告以及相关情况说明。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及执行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可以说企业的相关行为是我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成败的关键。而作为企业中的国家出资人代表,应当在企业内部行使其监督权并及时向国资委报告相关情况,以保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方面的立法规定得到落实。

(三)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监督权

这主要表现在监督企业执行国资委有关清产核资、产权转让、统计报告、评估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如在清产核资方面,当企业发生特定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或企业财务严重异常或出现国有资产重大流失情形的,应督促企业及时申请清产核资和制定清产核资实施方案并就结果向国资委报告。[37]在产权转让方面,应监督企业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转让应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转让信息应当及时上报等。[38]在统计报告方面,应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在做好财务会计核算工作的基础上,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如实反映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及其营运情况。[39]在资产评估方面,在企业发生改制、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国有股权比例变动、产权转让及资产转让或置换等法定情形时,应督促企业及时提出资产评估项目申请并向国资委报告评估项目工作进展情况,监督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监督评估过程中是否有串通作弊行为等等。[40]此外,国家出资人代表还享有配合国资委开展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及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权力。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