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场经济转轨国家而言,由于其原国有企业实际为行政机构的附属物,是作为完成国家经济计划的工具,因此其企业国有资产实际为全民意义上的各类国有财产,而其涉足领域也涵盖了国民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但随着其政治经济体制的变革,其国有企业也逐步分化,形成了类似于前述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公法性企业与私法性企业两大类型,其功能定位也相应地呈现出分化趋势。
例如在俄罗斯,其民法典针对行政用、公共用、资源用、企业用公共财产不同部分,分别确定其适用民法一般技术性规则和公法配合性规范的比例及搭配情形,实际上排列出其国家公私产的过渡性序列。[25]而其国家出资企业也相应的区分为单一制企业与股份公司制企业。
依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13条规定,单一制企业是指“对财产所有人划拨给它的财产不享有所有权的商业组织”。其根据国家机关批准的章程设立,为专门的企业用公共财产(公产)运营主体,企业不得进行政企分开和进行市场化与资本化运作,但有权对其划拨而来的国有财产行使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26]单一制企业涵盖领域主要包括公共安全保障、交通基础设施、城市基本公共产品、教育、卫生医疗行业等。这类企业直接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实质为准行政法人,由财政拨款形成的企业财产则是准公有物。有学者认为,这种以商业组织为体,却以社会责任为用,以经营权与业务管理权组构的单一制企业,虽名为商业组织,但并非我们熟知的“现代企业”,称之为“非现代企业”甚至为“假商业组织”似乎都不过分。[27]
依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50条规定,股份公司制国家出资企业作为商业组织,活动的基本宗旨是为“获取利润”,显然其目的与单一制企业有明显区别。当国家作为发起人时,国家与其他类型发起人并无身份上的差别,其对公司仅享有股东权。当然,为确保国家对这些股份公司的控制,2002年俄罗斯颁布的《国有资产和市政资产私有化法》赋予国家股东“黄金股”的权利。规定当国家所占股份低于25%时,国家享有一票否决权,以确保公司的重大决策符合国家、企业和劳动者的共同利益。[28]俄罗斯学者还认为,国家最主要的职能在于发展和促进民族经济,做好经济关系的调控者和市场规则的监督者,而不是自己大规模地参与工商业活动,应当把竞争性领域让给私人企业和被私有化的企业。[29]俄罗斯公司制国企实际是其国企私有化政策的结果,涉足领域往往为单一制企业所涉部门以外的领域。
在波兰,根据其1981年《国有企业法》规定,国有企业是一种与商业公司不同的特殊组织形式,其由相关国家授权机构利用财政拨款设立,企业章程必须得到其创立机构批准,企业具独立法律人格,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组织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主要涉足公共事业领域和其他一些在政治上敏感的领域。[30]1989年政治体制变革后,波兰开始对其国有企业实行私有化改造。1990年波兰议会通过了《国有企业私有化法》,对大型国企实施股份制改造,企业股份由国库(财政部)代表持有。1993年又颁布《关于建立国民投资基金及其私有化法》,由政府出面通过金融机构牵头建立了15 家国民投资基金,通过基金再控制其他国家出资企业。通过私有化改造,在原国有企业的基础上,进一步形成了国有独资公司与国家控参股公司的企业形态。改制后形成的公司制国企为商业性组织并依《商业公司法》运行,但国家在其中拥有所谓的“金股”以保证公司行为符合公共利益。[31]波兰原国有企业以及国有独资公司均为财政资金出资,经营目标是履行社会职能,主要涉及公共产品和具有战略意义的部门,包括国防军工、市政设施、文教卫生、新闻邮政等非竞争性部门。其国有控股公司主要控制通讯、能源、交通运输等不完全竞争的行业,而国有参股公司则在商业、服务业、建筑业、加工制造业等一般性部门和行业中按市场化运作并准备适时进行私有化转让。[32](www.daowen.com)
罗马尼亚自1989年发生政治变革后,对国有企业法律结构也进行了调整,将原“国有经济单位”区分为关系国计民生的国家垄断企业和进行其他经济活动的企业,原国企被重组为公益公司和商事公司两大类型。其公益公司实际为公法实体,企业没有划分为股份的注册资本,由相关政府部门提供资金并依政府的行政行为而创立。政府作为所有人委托相关政府部委代为管理,企业虽有经济管理和财政上的独立性,但重要决定得由设立它的行政机构做出。公益公司仅在具有社会重要性或战略重要性领域活动,如军火制造、公用事业领域、石油钻探和供给、电信服务等,其作为关系国计民生领域运作的商事法律实体,不受破产法约束但受私法中的商法管辖。1997年部分公益公司被进一步改造为国家单独持股的国家公司,国家通过相关部委来行使其所有权,一些部委又设立了相应的专门机构来具体管理国家股份。其国有商事公司则是由原无关国计民生的国有经济单位经过重组而来,采用“国有股份公司”名称和形式,由国有资产变卖署代表国家行使股东权利。商事公司中的国有资产较少被视为一项需要保值增值的财产,而是被看作重要的政治工具,国家通过其拥有的“黄金股份”可以否决股东会的任何决定,如其决定关涉公司资产处置或公司合并、停业与清算,并且该决定可能影响竞争、消费者利益或其他国家利益等。[33]
匈牙利在二战后是仿照原苏联模式建立起附属于行政机构的国有企业,东欧剧变后其向市场经济转轨,对国有企业实行了私有化改造。1989年生效的《联合经营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国家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等混合所有制形式。1995年制定了新私有化法案,政府成立了匈牙利私有化与国家控股公司,由其负责私有化事务,对国有资产进行出售、运营和管理。法律区分了必须由国家控制的资产和可私有化的资产,对农业、林业和公共事业国有资产予以保留,除此之外的国有资产则纳入可私有化的范围,但国家对其出资的公司制企业拥有所谓的“金股”,以保证国家在决策方面拥有否决权。[34]
此外,在捷克、立陶宛、拉脱维亚、斯洛文尼亚等市场经济转型国家,均在原国有企业的基础上,通过股份制改造形成了相关公司制国家出资企业形态。其原国有企业与国有独资公司类似于公法性企业,主要在公共领域活动;而公私合营的国有控参股公司则为私法性企业,主要涉足部分垄断或竞争性领域,但国家以控股或拥有“金股”的方式对其加以控制,以保障其运营符合国家的利益。
综上所述,无论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还是转轨国家,其国家出资企业原则上均可区分为公法性企业与私法性企业两大类型,而其企业国有资产的性质相应的也可区分为或类似地区分为国家公产与国家私产,其中国家公产以公法性企业为依托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直接为公共利益服务,而国家私产则以私法性企业为依托参与市场并间接为公共利益服务。可见,企业国有资产无论为国家公产抑或为国家私产,基于其来源上的全民性或国有属性,总是为全民与国家利益而存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