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源自于国有财产。[3]在国外,国有财产依其自然属性或社会意义被法律预先设定为具有实质性差异的两种类型:即大陆法系的国家公产与国家私产或英美法系的非商业性国有财产与商业性国有财产。其中国家公产或非商业性国有财产用于其公法性国家出资企业的出资,而国家私产或商业性国有财产用于其私法性国家出资企业的出资。可见,国外企业国有资产的性质不能一概而论,而是有其分类性质。相应的,其企业国有资产的功能因其载体即国家出资企业公私法类型及其目的事业的不同,其功能也存在分类差异。
在大陆法系国家,国家公产与国家私产的区分,是为将国家作为公法主体在公共领域的国有财产与国家作为私法主体在民事领域中的国有财产赋予不平等的法律地位。[4]国家公产原则上不得流通,不得为强制执行的标的,不适用取得时效的规定,不得公用征收等,以避免其私法性处分而使其时刻保持国家所有并处于公共利用状态。而国家私产则享有民法上交易物的法律身份,国家可按照私法的方式为了公共利益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前者原则上受行政法支配和行政法院管辖,后者原则上受私法支配和普通法院管辖。”[5]
所谓国家公产,是指国家直接或间接为达行政目的所必要的一切财产,包括行政财产、财政财产和公共财产。[6]行政财产是为了行政目的,直接供行政主体履行公务而使用的国有财产;财政财产是指行政财产以外的可供收益或处分的国有财产,如国库中的现金及有价证券,提供公用的山林、水利资源及矿产等;公共财产则是指直接供民众使用的国有财产,包括道路、桥梁、广场、公园、河流及山林等。[7]而所谓国家私产,是指“国家机构为了自己类似于私人私的需求而拥有的财产,该财产得服从于私法的一般规范,可以被转让与设定抵押,私人可以时效取得该财产之所有权”。[8]一般认为,国家公产与私产是相对应的概念,国家公产之外的国有财产即国家私产,其主要从该财产的设立目的和用途上来判断。具体到企业而言,国家公产用于设定特定的公法性企业,如涉及国家安全和提供重要公共产品的特殊行政性企业,而国家私产则用于设立私法性企业如公司制企业,其主要目标是贯彻国家经济政策的同时兼顾营利。
例如在法国,其《国家财产法》第2条明确将国有财产区分为国家公产与国家私产。“国有财产中,因本身性质或由于政府指定的用途而不能作为私有财产的,属于国家公产,其他财产属于国家私产。”其国家公产是为公众直接使用或服务于公众的财产,具有不可让渡性和不受时效约束性,且被认为是公法上也即行政法上的所有权;而国家私产则不为公众直接使用以及非直接服务于公众的财产,其主要是作为经济及财务利用的对象。[9]相应的,法国的国家出资企业也分为公共事业机构、国有化企业和混合公司三种形态。[10]其中前两类为公法性企业,企业资产为国家公产,对其不得进行司法扣押及破产宣告,对其所欠债务可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由国家或地方行政机关或者公共机构负责清偿,其涉足行业主要集中在邮政通信、铁路和能源等垄断性领域;混合公司为国家控股或参股的私法性企业,其国家出资为国家私产,国家只享有股东权,对其财产可适用强制执行与破产程序以及债务清偿诉讼,其涉足行业主要包括民航、钢铁、矿业和制造业等部分竞争性领域。[11]
在意大利,其国有财产则区分为可处分国有财产与不可处分国有财产。可处分国有财产即国家私产,其法律调整方法与私人财产并无二致。不可处分国有财产即国家公产,其又可区分为公共财产和其他不可处分国有财产。公共财产包括公路、机场、江河、海岸、文化遗产等,除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其规定的方式操作外,不得转让并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设定负担;其他不可处分国有财产,主要是指矿藏、林木、军事设施及公共机构的办公设施等,其公益性不及公共财产,民法典只规定其不得挪作他用,但依有关法律规定的方式使用的不在此限。[12]意大利的国家出资企业也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家参与制企业;另一类是非参与制企业。其国家参与制企业为国家控股或参股的公司制企业,企业出资为可处分国有财产,依照民商法建立并参与市场竞争,主要在工业企业特别是制造业和商业领域经营。非参与制企业则包括国家自治公司和公共企业,由中央或地方政府直接投资经营,企业出资为不可处分国有财产。其中国家自治公司主要经营基础设施产业和国家专营行业,如中央政府投资经营的铁路、公路、烟草和邮政企业;公共企业主要是地方政府所有的公用事业单位,包括公共交通、供水、供电及污水处理等公用事业企业。[13]
在日本,其国有财产区分为行政财产与普通财产。行政财产即国家公产,是指为达国家行政目的而使用的国有财产,其中除公用财产、公众用财产和皇室用财产以外,还明确提出了“企业用财产”的概念。[14]为使行政财产仅能被用于公用目的,日本《国有财产法》第18条规定:“不得将行政财产进行租赁、交换、出售、转让、信托以及出资或对其设定私权。”日本普通财产即国家私产,是指除行政财产以外的一切国有财产,其以财产本身的经济价值所产生的收益间接服务于国家的行政目的,故又称收益性或财政性国有财产。日本《国有财产法》第20条规定“可将普通财产进行租赁、交换、出售、转让、信托,并可对其设定私权”,且在法律特别规定时还可用作出资目的。[15]相应的,日本的国家出资企业也分为三种类型:一是部门企业。其为政府和地方自治体的部局直接出资经营,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涉及铁路、邮电、自来水、煤气、造币、国有林区和酒类专卖等行业。二是特殊法人。其为依特别法设立的公共事业机构,由政府或地方公共团体全额出资,委托企业经营者经营,组织形式可分为公团、事业团、公库及特殊银行等等。三是公私合营企业。即政府或地方公共团体持有部分股份的企业,其一般采用公司制形式,主要涉及地区开发和城市建设等部分竞争性领域。[16](www.daowen.com)
在韩国,其国有财产按用途被区分为行政财产、保存财产和杂种财产。行政财产包括公用、公共用和企业用财产三类;保存财产系指由国家依据法令或其他需要而保存的财产;杂种财产则是指行政财产和保存财产以外的一切国有财产。行政财产和保存财产不得用于出售、交换、贷放、让与或出资之目的,不得在其上设定私权,其实际相当于国家公产。而杂种财产则可出售、贷放、交换或让与,在法律特别规定情形下还可用于出资,其实际相当于国家私产。韩国的国家出资企业也可分为三类:一是政府企业。它是由政府利用行政财产全额投资的企业,实质是以企业形态运作的事业部门,企业不具法人资格且无经营自主权。二是政府投资企业。其由政府利用杂种财产设立,采国有公司形式,是独立法人,政府持股率在50 %以上,为韩国国企主体。三是政府参股企业。它也由政府利用杂种财产设立,政府持股率在50%以下,但掌握企业控制权,其生产、销售、经营决策、价格及工资等须以“事业报告”的形式由政府直接控制。韩国国家出资企业涉及的领域主要包括国民经济命脉部门与关键领域、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领域、高精尖技术生产领域等,此外,政府控参股企业还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17]
在德国,其国有财产虽未采分类立法模式,但采其他变通方法对其予以规制。德国从物的流通能力角度,规定为公共利益服务的物,其流通能力受到公法的限制。[18]德国的国家出资企业也分为两大类型。公法上的企业包括三类:一是纯粹的国家垄断企业。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而设立,组织上为政府的一部分,没有自己的财产,经济往来均纳入政府的预算。二是“独立化了的”国家垄断企业。其属于《联邦预算法》规定的特殊资产,行政上有自主权但不是法人,预算独立,经营自主。三是公法性自主机构。即享有法人地位和自主经营权的国有企业,只适用于银行等不采私法形式的企业。而私法上的国家出资企业,是指按照公司法设立和经营的企业,包括各级政府合营的混合企业及国家与私人资本共同参股的公私合营企业,国家通过股权行使的方式控制所出资企业。德国的国家出资企业主要分布在基础工业、基础设施产业和公用事业部门。中央企业主要经营全国性的邮政电讯业、交通运输业、采煤工业,以及军工、电力和广播等;而地方政府主要经营区域性的银行、保险公司、港口、能源等基础设施产业,以及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市内公交、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等。其国有资本在不同行业所占的比重分别为:邮政、铁路、航运、广播通讯为100%,电力生产为75%,煤炭工业为50%,石油工业为25%,汽车和造船业为25%,制造业1%,地方公用事业43%。[19]根据《联邦预算法》的规定,只有在与联邦利益有重大关系,而其他方式不能更好地达到联邦所致力的目标时,才能建立私法形式的企业或在现有私法形式的企业入股。[20]
在英美法系国家,其“非商业性国有财产”和“商业性国有财产”的区分,与大陆法系国家“国家公产”和“国家私产”的区分极其类似。对这两类财产的使用制度是在公共信托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属于国家的财产通过法律的规定,转为国家机关的信托财产,并且要求其必须为了全民的利益而处分;在该法律关系中,人民是国家财产的信托设立人,国家通过立法要求特定的机关成为信托所有人,而其公共目的的限制自然就使所有人民成为受益人。比较来看,其“非商业性国有财产”类似于国家公产,一般适用于特殊公法性国家出资企业;而“商业性国有财产”类似于国家私产,一般适用于私法性国家出资企业。
例如在美国,其国家出资企业分为三种类型。一是由政府直接管理的非法人公共事业机构。这些企业如联邦邮政、全国铁路旅客公司等。其既不像纯粹的政府机构,又不像完全的私人组织,它的成立多是为了提供宏观管理与公共服务。二是完全所有的政府公司。其是一种为实施授权法令中政府所安排的任务而成立的,政府提供经费同时资产归政府所有,并由总统或部长所任命的董事会或行政官员来管理的企业。此类企业虽归政府有关部门管辖,但有独立经营与独立核算的权力,有一定的经营自主权,如国防部所属的军工企业。三是混合所有的政府公司。其是一种兼有公私产权并通常倾向私人部门转化的企业。[21]美国的国家出资企业主要分布在基础产业、战略产业、高科技产业、社会公益性产业及基础设施等方面,此外在一些高新技术领域的新兴部门中,在个人资本能力不足或政府不愿承担全部风险的情形下也会有所涉及。[22]
在英国,其国家出资企业也大致分为三类:一是政府部门企业,它受主管大臣的直接管理和控制,如英国邮政总局;二是公共公司,也称国有公司,其具独立法人地位,由国家制定经营方针并任免董事会成员进行经营管理;三是混合股份公司,国家在其中拥有绝大多数股份。[23]英国的国家出资企业涉足的行业及比重:军事与航天工业占100% ;公共服务业(广播、邮政)占100%;基础设施产业(电力、电信、自来水、煤气、铁路与航空运输)占100%;地方公用事业占近100%;基础工业(钢铁、煤炭、矿业)占75%,制造业(造船、汽车、电子、机械等)占8%。[24]可见,英国的国家出资企业也主要分布在公共性领域,而在私人竞争性领域涉足极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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