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史际春教授认为,企业国有资产就是经营性国有资产,即用于经营的国有资产,是国家作为资本所有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产和权益。[1]上述可谓当前我国理论界通行的观点,一般将企业国有资产视同于经营性国有资产,而营利则成为其主要功能。而在当代市场经济国家,企业国有资产在大陆法系国家被区分为“国家公产”与“国家私产”,在英美法系国家则被区分为“非商业性国有财产”和“商业性国有财产”。
史际春教授认为,企业国有资产就是经营性国有资产,即用于经营的国有资产,是国家作为资本所有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产和权益。企业是经营性主体,主要以营利为目的,但也可能是政策性或公益性经营。[1]上述可谓当前我国理论界通行的观点,一般将企业国有资产视同于经营性国有资产,而营利则成为其主要功能。
而在当代市场经济国家,企业国有资产在大陆法系国家被区分为“国家公产”与“国家私产”,在英美法系国家则被区分为“非商业性国有财产”和“商业性国有财产”。尽管称谓有所不同,但其结构的双重性及其相应的法律地位基本类似。前者是指公法性国家出资企业所使用的国有财产,其承载着特定的公共任务并服从特殊的法律规制;而后者则指私法性国家出资企业所拥有的国有财产,其参与市场流转且原则上受私法支配。但无论是国家公产(非商业性国有财产)还是国家私产(商业性国有财产),都是在为公共利益服务,只不过国家公产往往是已经处在或者预定要为某项特定的公共利益服务,而国家私产则是为一般的尚不特定的公共利益服务。[2]通过比较我们发现,我国将企业国有资产单一定性为经营性国有资产存在逻辑上不周延之处,而将营利作为企业国有资产的主要功能则有失偏颇,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的性质及其功能定位。(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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