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新五支柱:优化养老保险城乡统筹的新思路

新五支柱:优化养老保险城乡统筹的新思路

时间:2023-05-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五支柱”是本书在综合前人研究和国际主流观点的基础上,所提出来的不同于以往的多层次、多支柱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模式。与之相近的有世界银行提出的包括公共养老金、个人缴费、个人储蓄、强制性私人养老金、自愿性养老金的“五支柱”模式。在实现养老保险城乡统筹路径的研究中,“新五支柱”的提出是新时期养老保险城乡统筹发展的新思路、新途径。

新五支柱:优化养老保险城乡统筹的新思路

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城乡二元结构对于社会发展的阻碍亟待被有效的公共政策打破,而本书着眼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城乡统筹,正是站在化解城乡发展矛盾,促进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协同发展的角度展开论述,体现出了社会发展的前进方向,具有较强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1)养老保险城乡统筹具有较强的理论依据和必要性

本书把马克思、恩格斯的城乡关系理论与我国当前养老保险制度的城乡发展结合起来,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城乡统筹放在马克思主义的城乡统筹理论框架中加以着重分析,沿循马克思主义中对于城乡统筹内涵的探讨,对我国当前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发展存在的不平衡、布局不合理、资源分配不均衡等问题进行梳理和深入剖析。在此基础上,通过借鉴国际和国内关于养老保险制度的创新发展经验,提出了“新五支柱”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并通过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鼓励企业发挥社会支持作用,体现个人责任等手段,采取一系列措施,对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进行资源的优化配置,达到实现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的目标。本书注重政府的主导作用、化解养老保险制度的转制成本、发挥企业等社会力量、保障城乡居民养老待遇的提高,建立起一套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统筹协调发展的理论思想,一方面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城乡统筹发展思想的继承,另一方面通过实证分析来探索和创新形成更加符合我国国情的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思想,也为将来的学者展开相关研究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

2)应构建养老保险“新五支柱”结构模式

目前受到国际社会认可的养老保障制度模式主要包括1994年世界银行提出的“三支柱”模式、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出的“三支柱”模式、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提出的“三支柱”模式、国际劳工组织提出的“四支柱”模式、2005年底世界银行提出的“五支柱”模式。由此可以看出,养老保险制度的多层次、多支柱模式是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的必然趋势和主流方向。

马克思主义关于城乡统筹发展的观点认为实现城乡统筹必然要消灭私有制、发挥城市带动农村作用、统筹城乡产业。城镇化的持续发展离不开城市对农村的积极带动作用,在城镇化程度日益深刻的背景下,城乡产业也在不断整合发展,这是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统筹发展过程中对马克思主义城乡统筹理论的有力印证。本书经过对国际国内相关经验的总结和借鉴,认为构建和发展多支柱、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是实现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的关键所在。(www.daowen.com)

“新五支柱”是本书在综合前人研究和国际主流观点的基础上,所提出来的不同于以往的多层次、多支柱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模式。与之相近的有世界银行提出的包括公共养老金、个人缴费、个人储蓄、强制性私人养老金、自愿性养老金的“五支柱”模式。

学界关于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已有许多研究成果,大部分关于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路径的研究局限于对路径的简单讨论,并没有对实现路径进行全面分析,更没有从实现何种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格局去进行研究。本书在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初始设计时,就从传统的“三支柱”如何平稳过渡到“新五支柱”的城乡统筹养老保险进行理论上的探讨,在得到城乡统筹理论的支持下,进一步以城乡统筹理论作为基本框架,依据制度从优化、整合到最后实现统筹这一主线进行逐步分析和研究。在实现养老保险城乡统筹路径的研究中,“新五支柱”的提出是新时期养老保险城乡统筹发展的新思路、新途径。

3)养老保险城乡统筹需明确政府、企业、个人责任

从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社会保障实践来看,养老保险制度的责任主体通常包括国家、企业和个人,除去一些实行个人完全储蓄制的养老保险模式的国家之外,大多数国家都选择将养老保险责任分散到多个主体中去。实行责任分担具有较为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一,养老保险制度是从国家层面出发,为保障全体国民的基本老年生活而设立的一种保障制度,目的不仅在于保障民生,也在于维护政权的稳定,因此,国家在养老保险制度中承担着主导者的角色;第二,企业作为社会中雇佣劳动者的主体,有责任和义务为其员工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承担起一部分照料为其发展贡献出智慧和劳动的员工的老年生活责任;第三,作为一个理性人、经济人,在正常的生命周期中存在着创造产值和储蓄资本的环节,并且出于自我保障的考量和对自我负责的意识,也理应为自己的老年生活来源提前做好储蓄的准备。

“新五支柱”养老保险城乡统筹模式由政府、用人单位、个人这三大主体共同组成了养老保险制度的责任主体,不仅仅体现出国家的主导作用,也强调了用人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令参与到养老保险制度中的所有主体都能够在能力的可承受范围之内,承担相应的养老保险责任。“零支柱”中承担责任的主体为国家及政府,作为养老保障制度的责任主体,目的在于建立覆盖城乡所有居民的国民年金;“第一支柱”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筹集养老保险的统筹基金;“第二支柱”作为个人账户的体现,主要由参保群体承担缴费责任;“第三支柱”体现现代社会中企业的社会责任,主要由用人单位为其工作人员缴纳企业年金;“第四支柱”是自由度最高的个人储蓄性质养老保险,由商业养老保险等组成,个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自由选择。可以看到,“新五支柱”养老保险城乡统筹模式相对于以往的养老保险制度,对各个养老保险制度参与主体的责任划分更加清晰,也进一步加强并充实了养老保险制度责任分担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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