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缴费基数与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关系

缴费基数与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关系

时间:2023-05-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3)使用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缴费基数的理论依据养老保险城乡统筹一元化理论要求。以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的适度缴费率是一元化的根本标准。并在2014年对上述两项基本制度进行了合并。

缴费基数与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关系

缴费基数是核算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及其所属单位缴费水平的基础,由于缴费率通常是比较固定的数值,因此缴费基数的多少就决定了参保人员及其所属单位缴费额度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参保人员的实际利益和社会稳定。当前随着养老保障制度的不断发展,实现城乡统筹是养老保障发展的必然趋势,现有的以社会工资作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与替代率基数开始逐渐暴露出一系列问题,难以适应社会统筹背景下的养老保障制度发展。因此探讨合理科学的养老保险缴费率、替代率基数具有实际意义。

1)使用社会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存在的问题

当前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缴费基数一般为社会工资,目前已经有很多学者对缴费基数进行了相关讨论,其中不少学者主张将相关工资作为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穆怀中(1997)提出将劳动者个人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刘贵平(1995)认为将城镇人均工资作为养老保险金的缴费基数比较合理;贾洪波(2005)主张将社会平均工资作为养老保险基金的缴费基数。

然而使用社会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劳动者的实际工资偏低,而且不同行业的劳动者工资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不可能用单一的城镇职工工资或者个人工资作为养老金的缴费基数或者是养老金替代率的测算标准,否则会出现“一刀切”的情况,既不能体现“多劳多得”也不能够真正惠及大众;第二,社会平均工资往往虚高,而城镇人均工资没有反映出大众,特别是包括农村居民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真实的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第三,企业收入较低的职工难以承受愈来愈高的缴费压力,由于经济原因而中断缴费现象越来越普遍。

2)使用基本消费支出和劳动剩余作为缴费基数存在的问题

米红(2005)、孙博(2008)以物价指数调整后的老年人必要消费支出来测算替代率水平;赵俊康(2004)以劳动者的劳动剩余作为测算养老金替代率的标准。

使用基本消费支出和劳动力剩余作为养老金缴费基数或养老金替代率的测算标准是两种比较有创新性的思路,但是在城乡统筹的背景条件下,这两种方式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第一,个体之间的消费行为习惯差距较大,使用基本消费支出作为替代率测算标准可靠性不高;第二,劳动剩余的计算约束条件比较复杂,近些年来由于国家产业调整、战略转型,使得劳动市场处于一个比较活跃的阶段,用劳动剩余作为测算标准需要不断对其影响因素和条件进行调整和分析,长期的应用性不强。

3)使用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缴费基数的理论依据(www.daowen.com)

(1)养老保险城乡统筹一元化理论要求。

养老保险城乡统筹是我国目前经济新常态下激发经济新活力,提高工业化水平的必由之路以及实现全社会福利普遍提高的根本途径。养老保险统筹是为了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有效途径,也是社会福利思想的实践。边沁(2012)曾经在《道德和立法原则概述》中提出“它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的幸福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此种幸福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为功利原理。并认为判断一种行动或者政府措施是否符合功利思想的关键是看其是否可以能够增加全社会共同幸福作用是否大于个人幸福增加。边沁功利原理是功利主义社会福利函数理论的思想基础和理论源泉,边沁和穆勒为代表的功利社会主义福利函数将社会福利视为社会成员个人福利的总和,古典功利主义社会福利函数强调社会成员个体福利地位相同,未包含收入分配的价值判断。罗尔斯社会福利函数是将贫困阶层的福利水平作为社会福利目标函数,社会整体福利水平的提升在于贫困人口福利水平的提高。阿玛蒂亚·森(1973)利用平均收入与收入差距为核心来构建社会福利函数模型,指出通过提高公民的平均收入并且缩小公民之间的收入差距来提高社会整体福利水平。西方国家的社会福利思想的主要目标是降低社会非均等现象,我们国家设计城乡养老保险统筹是为了实现城乡养老保险的统一,是福利思想在我国养老领域内的具体体现。

养老保险统筹是通过统一模式或同一水平两条途径实现城乡养老保险的统一部署、统一筹划。包括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实现并轨,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可统一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通过采用统账结合模式来实现制度模式的一致化。因此,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水平差异是其分割的主要表现形式。在我国城乡二元经济差异的现实结构中,城乡养老保险的统筹需要结合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差异削减来实现。养老保险城乡统筹更高标准和更高层次的目标: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量”的统一。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与二元经济消减规律相适应,需要经历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城乡养老保险一元化指养老保险“量”的一元化,养老保险是以缴费为核心要素,统一缴费水平是实现统筹城乡养老保险的最集中的体现。按照“量”的原则,统一缴费水平含有两个深层次的内涵:一是城市和乡村的养老保险都和城乡养老保险的适度缴费水平达成一致。二是统一城乡养老保险的缴费率具有内在的统一性。适度缴费率决定了我国养老保险的缴费水平,为了更高层次的城乡养老保险统筹,我们也要首先统一城乡养老保险缴费率。而且还要参考养老保险的最新动态缴费率和长期均衡的适度缴费率,才最终确定养老保险的缴费水平。养老保险缴费率的统一是为了实现各个群体养老保险缴费水平的统一,而养老保险统一缴费率是站在更高视角上进行养老保险制度顶层设计。

(2)以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的适度缴费率是一元化的根本标准。

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是养老保险一元化,先后在2009年、2012年建立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并在2014年对上述两项基本制度进行了合并。2014年又提出城乡居民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进行合并。截至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已经形成了由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大制度的养老保险体系。从2009至今,我国已经形成了丰富的养老保险制度整合经验,但是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如何定型。目前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分担着城乡居民基础养老保险,由于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与此相适应的消费者的消费需求与日俱增,财政补贴是否应该保留其福利性质值得进一步研究,而且如果放弃福利补偿,改为养老保险模式,缴费水平的确定也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二是机关事业单位的缴费水平如何确定,20%的缴费率对于企业来说造成的压力过大,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企业的缴费水平需要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因此机关事业单位照搬企业的做法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如何确定缴费“水平”是养老保险城乡统筹的关键所在,而以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础的城乡养老保险缴费率一元化,为养老保险城乡统筹提供了合理的标准和路径。在城乡基础养老保险缴费率一元化过程中,应该先考虑标准的选择。如果城乡养老保险缴费达到适度水平那么也就说明了其缴费是公平的。在城乡养老保险缴费适度水平较为接近的情况下,可在缴费适度水平基础上设定一元化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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