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意义上的养老保险制度起源于西欧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由于各个国家经济发展程度、政治思想以及历史文化的不同,也相应形成了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如果论及养老保险制度,首先应该提到的就是英国的《济贫法》,即1601年由英国伊丽莎白女王下令将以往各项救助法令经编纂而成的英国济贫法案。但是,旧的济贫制度颇带强制性、惩戒性,这并不能有效解决社会的动乱,反而进一步引发了社会的不满。1832年,英国维多利亚女王下令进一步修改已有的济贫法案,由此而产生了1834年的《济贫法修正案》,即《新济贫法》。这时的济贫政策明确提出了对老年贫民实施救济,但是具有一定的条件,即要等到因年老、疾病等原因失去工作能力的老年人不得不进入济贫院时方可得到救济。尽管如此,对于济贫法曾经的历史地位以及积极作用仍然要给予肯定,毕竟它为未来养老保险制度提供了理论和实践准备,为未来的济贫制度和各国福利的实现奠定了基础。1890年,英国政府正式宣布对真正需要救助的院外贫困老人实施救助的措施,并且在欧洲其他国家,诸如瑞典、丹麦、挪威、芬兰等国分别于1763、1803、1845、1852年颁布了本国的《济贫法》,并且提出了对老无所依的老年贫困人口施以救济[1]。
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出现的重要标志。首先,德国于1889年颁布了养老保险法,由此德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制定对老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提供养老金的国家。1889年的《疾病和养老保险法》对其他国家后来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英国也于1908年建立了公共养老金制度,规定定期对符合领取标准的老年人口发放一定的养老金。但是这时的英国建立的公共养老金是属于非缴费性质,其中明确规定任何70岁以上的老人只要符合该法所规定的条件都可以领取养老金。这时支付养老金所需的一切费用均来自议会批准的拨款。直到1925年英国的缴费型养老金制度才得以正式建立。这也正是真正现代意义上的养老保险制度。
美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初步建立是从个别州开始然后逐步展开的。1915年养老保险制度在阿拉斯加州首先建立,随后在蒙大拿州和内华达州也相继建立养老保险制度。1935年,罗斯福在《美国人民未来的更大经济保障——关于社会保险致国会咨文》中指出,对于美国国内的无法纳入保险的老年人由政府出资支付老年养老金,但是仍然鼓励具有条件的老年人缴纳非强制性的养老金[2]。该通知最终以社会保障法案的形式于1935年1月通过。美国1935年的《社会保障法》标志着美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最终确立。该法规定,政府对年满65岁的老年人口支付一定的养老金,并且养老金水平必须要与个人工资收入相对应,对收入不超过3 000美元的老年人给付工资收入的1/2,收入超过3 000美元的老年人的养老金待遇由三部分组成,包括3 000美元的1/2,3 000美元以上至45 000美元以下部分的1/12,45 000美元以上部分的1/24,每月养老金待遇不低于85美元。若给付对象在65岁之前死亡,可以获得在1936年12月31日以后就业收入的3.5%的死亡待遇[3]。美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确立为后来各国的养老保险法案的修正提供了经验借鉴,并且成为现代养老保险制度的开端。
2)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演变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如果按照人口类型分类,可分为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最初为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在政治、经济、社会等需要并且在特殊的时期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分离出来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而在2014年12月2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审议了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明确指出加快推进我国社会养老事业的改革,并且不断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并且将其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相统一,建立与城镇职工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我国最终在制度和机制上废止了长期以来的“双轨制”的养老金制度[4]。
3)城镇企业职工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先后经历初步建立(1950—1966)、“文革”中的破坏以及“文革”后的恢复(1966—1986)、改革与完善(1986年至今)三个阶段。1995年,个人缴费和缴费确定型制度首次在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得以运用并且逐渐扩展实施,打破了传统的现收现付制的养老金模式,一改以往的主要由企业承担养老金的窘境,逐步强调个人在养老保险中的责任和义务,提高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程度。(www.daowen.com)
4)机关事业单位
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国家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在社会保险制度的变革中经过了分离之后,最终走向了并轨之路。1955年12月国务院颁发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分离出来;1958年3月,国务院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合并;1978年6月,国务院发布文件分别规定了干部和工人的离、退休制度,从而将自1958年起干部和工人实行的统一退休退职办法重新分成两个不同的制度;1980年10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和1982年4月颁布的《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几项规定》共同构建了老干部离休制度;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养老制度做了较大修改和调整,公务员不需要为养老缴纳任何费用[5]。
5)城乡居民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先后经历了初步探索与试点推广(1982—1994)、逐步发展(1994—1997)、衰退停滞(1998—2008)以及崭新发展(2008年至今)四个阶段[6]。自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并没有建立起来。直到1982年,我国才开始在全国11个省、市共3 547个生产队实行养老金制度,而这一时期的养老金由大队或者生产队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状况按比例分担,从队办企业利润和公益金中支付;1987年3月,民政部下发《关于探索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报告》;1991年,国务院授权民政部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工作。
1994—199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针对我国当时的社会保障发展的弊端提出一系列的整顿措施,首先是继续在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高的地区继续探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且在此基础上,针对农转非人员以及农民工进行社会保障类型之间的转换做出了进一步规定,保证了我国各地之间劳动力的合理流动。2008年10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正式指出要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09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在2020年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筹资模式上,采用统账结合的制度模式;在基金管理上,新农保基金要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7]。
2011年,国务院开始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工作。2012年7月1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工作在全国市县全部展开,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实施基本实现了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比原计划提前了8年的时间。截至2012年8月底,全国城乡居民参保人数达到4.32亿人,加上职工养老保险,总计覆盖超过7亿人,其中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超过1.8亿人(城乡居民1.18亿人,离退休人员0.7亿人)[8]。我国也最终建立了以全民为基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且成为世界上养老保险覆盖人口最多的国家,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的老有所养的目标也终于初步实现。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孕育、产生和发展与国家长期以来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是息息相关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保证经济发展,实现国家安定、社会和谐、提高人民福祉的重要举措,它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同时也对我国真正实现民主具有重要的作用。目前,世界上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可分为三种类型,即投保资助型(也叫传统型)养老保险、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也称公积金模式)和国家统筹型养老保险[9]。另外,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富有创造性地实施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模式,经过5年的探索与完善,已逐步走向成熟。随着未来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这种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必将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世界上独树一帜的基本养老保险模式并颇具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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