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征询法律意见及与监管机构沟通的优化

征询法律意见及与监管机构沟通的优化

时间:2023-05-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是否向监管机构报告管理层和治理层的重大舞弊。这一幕背后的直接原因是1月4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丰乐种业舞弊行为,从1997年上市以来,直至2001年持续虚构业绩。对于上述重大投资行为,丰乐种业仅在2001年5月14日补充披露了其中的6 100万元委托理财。其他重大证券投资行为的情况均未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

征询法律意见及与监管机构沟通的优化

如果对管理层、治理层的诚信产生怀疑,或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管理层和治理层的重大舞弊,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征询法律意见,以采取适当措施。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是否向监管机构报告管理层和治理层的重大舞弊。如果法律法规规定注册会计师有就管理层和治理层的重大舞弊进行报告的义务,注册会计师应当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报告。

【案例】

丰乐种业”舞弊案

2005年1月5日,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乐种业”)股票开盘即告跌停。之后几天,其股价持续下跌,投资者纷纷排队斩仓,损失极为惨重。这一幕背后的直接原因是1月4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丰乐种业舞弊行为,从1997年上市以来,直至2001年持续虚构业绩。然而,受聘为丰乐种业的审计机构——华证会计师事务所(原合肥会计师事务所,后改名为安徽精诚会计师事务所)为上述年度会计报表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一、“丰乐种业”舞弊表现

经过调查,证监会认定当事人丰乐种业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重大投资信息

丰乐种业自1997年4月发行上市至2001年底共计投入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68800万元进行证券投资。具体是:1997年,投入资金41 800万元,收回资金38 700万元,实现证券投资收益1 967万元;1998年,投入资金13 000万元,收回资金4 900万元,实现证券投资收益1 938万元;1999年,投入资金6 700万元,收回资金8 900万元,实现证券投资收益1 198万元;2000年,投入资金4 100万元,收回资金6500万元,实现证券投资收益3 184万元;2001年,投入资金3 200万元,收回资金9 800万元,实现证券投资收益2 837万元。在前述投入的资金中,查实有38 300万元属募集资金。对于上述重大投资行为,丰乐种业仅在2001年5月14日补充披露了其中的6 100万元委托理财。其他重大证券投资行为的情况均未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

以上违法事实由丰乐种业相关会计凭证、明细账、丰乐种业提供的有关说明材料、涉及相关单位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丰乐种业原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证券部经理提供的关于证券投资的文件和说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二)所披露的财务数据有虚假记载

1.1997年至2001年底,丰乐种业采取虚开销售发票及虚开自制销售凭证的方法虚做各类农作物种子销售19 100万元,同时,累计冲销虚构主营业务收入1 100万元,累计虚构主营业务成本2 200万元,实际虚构主营业务收入18 000万元,虚构主营业务利润15 800万元。其具体情况为:1997年,虚构主营业务收入3 021万元,虚构主营业务成本744万元;1998年,虚构主营业务收入5 087万元,冲销虚构主营业务收入235万元,虚构主营业务成本1 475万元;1999年,虚构主营业务收入3 095万元;2000年,虚构主营业务收入6 956万元,虚构主营业务成本782万元;2001年,虚构主营业务收入1 016万元,冲销虚构主营业务收入914万元,冲销虚构主营业务成本782万元。

2.1997年至2001年底,丰乐种业将证券投资转回的收益以及相关补贴收入冲销虚构主营业务收入及由此形成的应收款项,其实际证券投资收益金额小于各年虚构主营业务利润,此项差额形成丰乐种业各年度的虚增利润,累计虚增利润4006万元。具体情况是:1997年虚增利润528万元;1998年虚增利润1 438万元;1999年虚增利润1 027万元;2000年虚增利润71万元;2001年虚增利润942万元。

3.2002年,丰乐种业以日常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虚构杂交水稻项目在建工程246万元,以日常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虚构棉花油菜项目在建工程306万元,总计虚增在建工程552万元。

以上丰乐种业虚构主营业务收入、虚增利润和虚构在建工程的情况,致使其1997年、1998年、1999年、2000年、2001年和2002年的年度报告中的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www.daowen.com)

以上违法事实由历年虚构主营业务收入、成本、利润情况统计表、会计凭证、丰乐种业相关说明、历年年虚增利润的调账凭证、丰乐种业年报、相关说明、相关会计凭证、1999年配股项目可行性分析及项目审批文件等证据在案佐证。

(三)所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有虚假记载

1997年至2001年,丰乐种业通过虚构在建工程、将其他建设内容替代募集资金项目以及将日常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虚构在建工程等方式虚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具体情况为:1997年,加包中心项目虚构在建工程1 681万元,杂交玉米项目虚构在建工程3 500万元,精奎禾灵项目虚构在建工程1 939万元,西瓜种子中心项目虚构在建工程3 199万元,销售网络项目虚构在建工程1 971万元;1998年,杂交玉米项目虚构在建工程1 000万元,精奎禾灵项目虚构在建工程2 295万元,脱水蔬菜项目虚构在建工程2 070万元,种子一条街项目虚构在建工程200万元,销售网络项目虚构在建工程884万元;1999年,杂交水稻项目虚构在建工程830万元;2000年,以其他建设内容替代农科院在建工程347万元;2001年,以其他建设内容替代农科院在建工程692万元。对于以前年度虚构在建工程,丰乐种业于2001年底通过转入固定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种子成本以及往来款的方式进行了冲账处理,冲账金额总计为6 574万元,丰乐种业在2001年的年度财务报告中对此冲账结果进行了披露。

1997年至2001年,丰乐种业各年均存在虚构在建工程的情况,致使其1997年、1998年、1999年、2000年和2001年的年度报告中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均有虚假记载。

以上违法事实由丰乐种业年报、相关说明、相关会计凭证、1999年配股项目可行性分析及项目审批文件等证据在案佐证。

证监会对上述违法行为责任人根据《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和《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分别作出警告或警告并处罚款的处罚决定,责令丰乐种业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60万元。

二、华证所在对“丰乐种业”审计过程中存在的违法事实

丰乐种业2001年年度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是华证所注册会计师谭汝建和李静。经上述当事人核查验证,华证所对丰乐种业2001年的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经调查,证监会认定在对丰乐种业2001年在建工程审计中,上述当事人未充分检查已完工项目的竣工决算报告、验收交接单等其他凭证以及其他转出数的原始凭证,在未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情况下,确认了该公司对以前年度虚构在建工程的冲账处理结果,从而没能揭示和指出丰乐种业当年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的事实。

上述违法行为有华证所相关审计工作底稿、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丰乐种业2001年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谭汝建、李静对以上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谭汝建常年负责丰乐种业年报审计业务,其所应承担责任较李静重大。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对其所出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和《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三十五条“为上市公司出具文件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其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

根据《股票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证监会对上述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对谭汝建罚款5万元,对李静罚款3万元。

{资料来源:证监罚字[2004]43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丰乐种业及相关人员)”、证监罚字[2004]44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华证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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