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七条指出:“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态度,运用职业判断,评价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国际审计准则600——审计证据》第一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审计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可以看出,充分性和适当性是审计证据的两大特征。
审计证据的充分性
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衡量,样本量和重大错报风险是影响审计证据的充分性的两个因素。
注册会计师确定的样本量对审计证据数量有重大影响,样本量过大影响审计效率,加大审计成本;反之,样本量过小,影响审计效果。同时,根据风险导向审计风险模型,即
检查风险=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
在可接受审计风险水平一定的情况下,重大错报风险越大,注册会计师就应实施越多的测试工作,将检查风险降至可接受水平,将审计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低水平范围之内。可见,重大错报风险越大,需要的审计证据可能越多。
审计证据的适当性
审计证据的适当性是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衡量,即审计证据在支持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包括披露)的相关认定,或发现其中存在错报方面具有相关性和可靠性。相关性和可靠性是审计证据适当性的核心内容,只有相关且可靠的审计证据才是高质量的。
▲相关性。注册会计师只能利用与审计目的相关联的审计证据来证实被审计单位所认定的事项。审计证据要有证明力,必须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目标相关。例如,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怀疑被审计单位发出存货却没有给顾客开票,需要确认销售是否完整。注册会计师应当从发货单中选取样本,追查与每张发货单相应的销售发票副本,以确定是否每张发货单均已开具发票。如果注册会计师从销售发票副本中选取样本,并追查与每张发票相应的发货单,由此所获得的证据与完整性目标就不相关。
在确定审计证据的相关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1)特定的审计程序可能只为某些认定提供相关的审计证据,而与其他认定无关。例如,检查期后应收账款收回的记录和文件可以提供有关存在和计价的审计证据,但是不一定与期末截止是否适当相关。
(2)针对同一项认定可以从不同来源获取审计证据或获取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例如,注册会计师可以分析应收账款的账龄和应收账款的期后收款情况,以获取与坏账准备计价有关的审计证据。
(3)只与特定认定相关的审计证据并不能替代与其他认定相关的审计证据。例如,有关固定资产实物存在的审计证据并不能够替代与固定资产计价相关的审计证据。
▲可靠性。可靠性是指证据的可信程度。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受其来源和性质的影响,并取决于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环境。注册会计师在判断审计证据的可靠性时,通常会考虑下列原则:
(1)从外部独立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比从其他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从外部独立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由完全独立于被审计单位的机构或人士编制并提供,未经被审计单位有关职员之手,从而减少了伪造、更改凭证或业务记录的可能性,因而其证明力最强,此类证据有应收账款询证函回函、银行对账单、律师意见等。相反,从其他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由于证据提供者与被审计单位存在经济或行政关系等原因,其可靠性应受到置疑。此类证据如被审计单位会计记录、董事会决议等。
(2)内部控制有效时内部生成的审计证据比内部控制薄弱时生成的审计证据更可靠。如果被审计单位有着健全的内部控制且在日常管理中得到一贯地执行,会计记录的可信赖程度将会增加。例如,如果购货业务的内部控制有效,那么注册会计师就能从销售发票和入库单中获取比相关内部控制不健全时更适当的证据。
(3)直接获取的审计证据比间接获取或推论得出的审计证据更可靠。例如,注册会计师观察某项控制的运行得到的证据比询问被审计单位某项内部控制的运行得到的证据更可靠。间接获取的证据有被涂改及伪造的可能性,降低了可依赖程度;推论得出的审计证据,其主观性较强,人为因素较多,可依赖程度也受到影响。(www.daowen.com)
(4)以文件、记录形式(无论是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存在的审计证据比口头形式的审计证据更可靠。例如,会议的同步书面记录比对讨论事项事后的口头表述更可靠。口头证据本身并不足以证明事实的真相,仅仅提供一些重要线索,为进一步调查确认所用。
(5)从原件获取的审计证据比从传真件或复印件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注册会计师可审查原件是否有涂改或伪造的迹象,排除伪证,提高证据的可信赖程度。而传真件或复印件容易是编造或伪造的结果,可靠性较低。
另外,按照上述原则评价审计证据的可靠性时,还应当注意一些例外情况。例如,审计证据虽是从独立的外部来源获得,但如果该证据是由不知情者或不具备资格者提供,也可能是不可靠的。同样,如果注册会计师不具备评价证据的专业能力,那么即使是直接获取的证据,也可能不可靠。
充分性和适当性之间的关系
前已述及,充分性和适当性是审计证据的两个重要特征,两者缺一不可,只有充分且适当的审计证据才是有证明力的。
注册会计师需要获取的审计证据的数量也受审计证据质量的影响。审计证据质量越高,需要的审计证据数量可能越少。也就是说,审计证据的适当性会影响审计证据的充分性。例如,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健全时生成的审计证据更可靠,可以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合理的基础。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相关,但如果审计证据的质量存在缺陷,那么注册会计师仅靠获取更多的审计证据可能无法弥补其质量上的缺陷。例如,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与销售收入真实性相关的证据,实际获取到的却是有关销售收入完整性的证据,审计证据与真实性目标不相关,即使获取的证据再多,也证明不了收入的真实性。
评价充分性和适当性的特殊考虑
●对文件记录可靠性的考虑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审计工作通常不涉及鉴定文件记录的真伪,注册会计师也不是鉴定文件记录真伪的专家,但应当考虑作为审计证据的信息的可靠性,并考虑与这些信息生成与维护相关的控制的有效性。如果在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情况使其认为文件记录可能是伪造的或文件记录中的某些条款已发生变动,注册会计师应当作进一步调查,包括直接向第三方函证,或考虑利用专家的工作以评价文件记录的真伪。
●使用被审计单位生成信息时的考虑
如果在实施审计程序时使用被审计单位生成的信息,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获取审计证据。在有些情况下,需要执行额外的审计程序,如利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来重新计算这些信息,测试与信息生成有关的记录是否真实。
●证据相互矛盾时的考虑
如果针对某项认定从不同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或获取的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则该审计证据更具有说服力。如果从不同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或获取的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不一致,表明某项审计证据可能不可靠,注册会计师就应当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
●获取审计证据时对成本的考虑
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获取审计证据的成本与所获取信息的有用性之间的关系,但不应以获取审计证据的困难和成本为由减少不可替代的审计程序。有时往往考虑到由于收集和鉴定审计证据所需成本过高,而使注册会计师不得不放弃“理想的审计证据”而代之以不很理想但仍可使用的证据。注册会计师应使用最有效又最经济的方法,从可以收集到的审计证据中挑选出合适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其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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