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最高法院发布民事责任解释: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验资报告应承担责任

最高法院发布民事责任解释: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验资报告应承担责任

时间:2023-05-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的三个复函由四川省德阳东方贸易公司验资法律纠纷而引发的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6]56号,成为关于注册会计师因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一个专门司法解释,连同最高人民法院随后颁布的法释[1997]10号和法释[1998]3号,为验资报告使用人运用《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向会计师事务所要求民事赔偿提供了依据。

最高法院发布民事责任解释: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验资报告应承担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的三个复函

由四川省德阳东方贸易公司验资法律纠纷而引发的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6]56号,成为关于注册会计师因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一个专门司法解释,连同最高人民法院随后颁布的法释[1997]10号和法释[1998]3号,为验资报告使用人运用《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向会计师事务所要求民事赔偿提供了依据。

证券法》的规定(www.daowen.com)

2005年12月29日新修订的《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检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公司法》的规定

2005年10月27日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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