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注册会计师在习惯法下对第三方责任的探究

注册会计师在习惯法下对第三方责任的探究

时间:2023-05-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客户有证据指控注册会计师违约和民事侵权行为,要求注册会计师赔偿因不恰当的审计造成的损失。习惯法下,通常要求原告承担指控民事侵权行为的大部分举证责任。纵观各州法院,概括审计师在习惯法下对第三方的责任的3种常见方法是:厄特拉马斯处理法、民事侵权行为法新编处理法和罗森布鲁姆处理法。法院认为,注册会计师因一般过失不对未指明的第三方承担责任,从而驳回了起诉。

注册会计师在习惯法下对第三方责任的探究

客户有证据指控注册会计师违约和民事侵权行为,要求注册会计师赔偿因不恰当的审计造成的损失。那么许多信赖已审财务报表的第三方怎么办?这些人如何从执业不恰当的审计师那里获得赔偿?

习惯法下,通常要求原告承担指控民事侵权行为的大部分举证责任。第三方同客户一样,必须证明:注册会计师没有履行职业谨慎以及由于注册会计师的过失造成损失。在典型的案例中,要求会计师事务所赔偿损失的第三方必须证明他由于信任了令人误解的财务报表而遭受了损失,这个财务报表附有未适当审计就发表的审计报告。习惯法下,作为被告的注册会计师必须反驳原告的指控。

习惯法下,确认审计师对第三方负有责任的过失程度,各个司法地区(如各州)均不一样。纵观各州法院,概括审计师在习惯法下对第三方的责任的3种常见方法是:厄特拉马斯处理法、民事侵权行为法新编处理法和罗森布鲁姆处理法。

厄特拉马斯处理法

不成文法下,被广为引用的先例是著名的1931年的厄特拉马斯公司对杜罗斯会计公司控告案。在本案中,被告注册会计师曾对某橡胶进口公司的资产负债表签发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于是,厄特拉马斯公司作为代理商根据注册会计师上述意见,给予该公司多项贷款,但时隔不久,该公司就宣告破产。于是,厄特拉马斯公司指控注册会计师犯有一般过失。该州的最高法院——纽约上诉法院规定注册会计师因一般过失只对客户和信赖审计报告的特定的第三受益人承担责任。法院接着指出,审计师若犯有重大过失或舞弊,则对信赖审计报告的所有未指定的第三方都负有责任。在厄特拉马斯案中,审计工作主要是为客户的利益;厄特拉马斯公司并不是审计报告特定的使用者。因此,厄特拉马斯公司要想获得赔偿,就必须证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犯有重大过失。本案最终在庭外和解,法庭没有裁决审计师是否犯有重大过失。

厄特拉马斯案这个先例在后来许多案例中得到重申和解释。这些案例阐明了要成为审计报告的第三受益人的必要条件。例如,1985年在纽约上诉法院裁定的信贷联盟公司对阿瑟·安达信会计公司一案支持和解释了厄特拉马斯主义。法院声明:要判定审计师因一般过失对第三方承担责任的条件是:

(1)审计师必须知道财务报表将作为已知的某方或多方的特定用途;

(2)审计师的行为必须表明他们知道这个事情。厄特拉马斯处理法通常又被称为合同人关系处理法。

民事侵权行为法新编处理法(www.daowen.com)

美国法律协会颁发的民事侵权行为法新编规定了这样一个原则:审计师因一般过失要对已预见的第三方承担责任。它指导法院制定不成文法规则。民事侵权行为法新编处理法又称为已预见第三方处理法。这种方法扩大了审计师因一般过失对第三方承担责任的范围。扩大的第三方包括已知的和已预见的已审财务报表使用人。注册会计师并不需要知道这些特定的第三方。许多州的法律都采用了这一原则,其中包括罗德岛法院裁决的1968年的拉什代理商对莱文公司案(Rusch Factors,Inc v.Levin)。在该案中,第三方为审计客户提供了资金,注册会计师因一般过失而要对他承担责任。虽然注册会计师知道财务报表将被用来筹资,但是并没有具体辨别这个第三方。

罗森布鲁姆处理法

新泽西州最高法院在审理1983年的罗森布鲁姆对阿德勒公司一案中既没有采用厄特拉马斯处理法也没有采用民事侵权行为法新编处理法,而是确立了一种全新的标准。在本案中,被告CPA对吉昂特仓储公司的财务报表签发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这个财务报表显示该公司是盈利的。罗森布鲁姆信赖了这个财务报表,销售给吉昂特公司一个目录册陈列室,换得吉昂特公司的股票。但时隔不久,吉昂特公司就申请了破产,该公司的股票也变得一文不值。罗森布鲁姆指控吉昂特公司的注册会计师犯有一般过失。法院认为,注册会计师因一般过失不对未指明的第三方承担责任,从而驳回了起诉。然而,新泽西州最高法院推翻了初级法院的原判,最高法院认为注册会计师因一般过失应该对“可以合理预见”的第三方承担责任。根据商业惯例,这些第三方通常是审计报告的使用者。这个方法又称为可预见的第三方方法,它潜在地扩大了注册会计师对第三方的责任,使注册会计师对完全不知道的人也要负责。罗森布鲁姆处理法后来也被其他的几个州所采用,它实际上是打开了不成文法下审计师因一般过失要对所有第三方负责的大门。

习惯法下的案例一般是参照先例,即过去的判例来判决。关于注册会计师因一般过失要对哪些第三方负责,厄特拉马斯处理法、民事侵权行为法新编处理法、罗森布鲁姆处理法这3种方法的规定是不一样的。各州的法律也体现了这3种方法的差异。比如,纽约州和新泽西州的法院就坚持各州按照最高法院制定的标准。而其他司法管区是否采用它们的标准则不大确定。

连带责任

在一个原告起诉多个被告的案件中,许多州法院都采用连带责任的概念。使用这个概念,当其他被告没有能力赔偿时,一同被起诉的被告有责任赔偿因其他被告造成的损失。例如,假设在一宗银行起诉管理人员和审计师的案例中,原告胜诉,管理人员要赔偿银行损失的95%,审计师要赔偿银行损失的5%。如果管理人员没有能力赔偿,那么审计师作为共同被告,就有责任承担管理人员无法赔偿的部分。而根据前面讲的比例责任,审计师只需赔偿不超过5%的损失。

AICPA正在致力于通过比例责任的法案,使每个被告只对自己造成的损失负责。4.2.3要讲到,最近对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进行了修改,注册会计师在许多情况下只承担比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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