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综观注册会计师行业在各国的发展,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有独资、普通合伙、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合伙制4种组织形式。
●独资会计师事务所
独资会计师事务所(Sole Ownership,SO)是由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个人独立开业,并承担无限责任的一种组织形式。这种事务所的优点是,对开业资本没有限定,容易设立;内部管理层次少,固定成本低,执业灵活,对执业人员的需求不多,能够在代理记账、代理纳税等方面很好地满足小型企业对注册会计师服务的需求;由于产权关系明确,虽承担无限责任,但实际发生风险的程度相对较低。缺点是受独资者资本规模的限制,难以承担大型审计业务,缺乏发展后劲,抗风险能力较差。
●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
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General Partnership,GP)是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注册会计师作为合伙人而组成的合伙组织。合伙人以各自的财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采用普通合伙制主要注重合伙人的专业技术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信任与合作关系。所有合伙对事务所的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于事务所的盈亏在合伙人之间平均分配。它的优点是合伙人之间相互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能够在风险的制约和共同利益的驱动下,促使事务所强化专业管理,提高规避风险的能力;缺点是建立一个跨地区、跨国界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同时,任何一个合伙人执业中的过失或欺诈行为都可能给整个事务所带来灭顶之灾。独资和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都要求国家有健全的私人财产界定、确认、登记和监管制度来保证其在行业发展中的竞争优势。
●有限责任制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责任制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LLCs)是由数名注册会计师发起并认购事务所股份,同时以其所认购股份对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种事务所的优点是出资人在享有有限责任保护的同时还可以选择直接参与事务所的经营管理,可以通过公司制形式迅速聚集一批注册会计师,建立规模化大所,提高行业竞争力,承办大型业务。由于事务所和全体所有者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减轻了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有利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壮大。缺点是降低了风险责任对职业行为的高度约束,弱化了注册会计师的个人责任。
●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LLPs)是事务所以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各合伙人对个人执业行为承担无限责任的一种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最明显的特征是无过失的合伙人对于其他合伙人的过失或不当执业行为不承担责任,除非该合伙人参与了过失或不当执业行为。它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由国际会计公司改制而形成的一种事务所组织形式。目前,国际会计公司在美国的执业机构已全部转成了这种形式。英国等其他地区的国际会计公司已开始陆续转型,并且在英、美等国家颁布了有限责任合伙制法令,使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有了法律依据和保证,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已成为当今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形式发展的一大趋势。
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世界上最大的四家会计师事务所(称“四大”)影响着世界审计,因为它们在许多国家开展日常的审计工作,并且拥有世界上大多数会计职业团体的会员资格,这些公司的收入都高达数十亿美元,这“四大”就是普华永道(PWC)、毕马威(KPMG)、德勤(DTT)和安永(EY)。
在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发展早期,采用的是合伙人制度或专业公司制的组织形式,目前有限责任合伙制正在广泛被采用。一个典型的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机构如图1-1所示。
我国会计事务所设立执业许可
图1-1 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架构
根据我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会计事务所可以合伙设立,也可以是负有限责任的法人,但不准个人设立独资会计师事务所。2001年发出的现正在讨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取独资型、普通合伙制、有限责任合伙制和公司制等组织形式。但从现实情况看,我国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都选择了有限责任公司制,仅有少部分会计师事务所选择普通合伙制,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国刚开始出现。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是指由两名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合伙人以书面协议形式设立,共同出资,共同执业,以各自的财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www.daowen.com)
申请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两名以上能够符合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为合伙人;
(2)有规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备;
(3)有能够满足执业和其他业务工作所需要的资金。
其中,申请成为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应当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有效证书,有5年以上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计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道德记录;不在其他单位从事工资收入的工作;至申请日止在申请注册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申请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需要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合伙人协议书;合伙人姓名、简历、住址、注册会计师复印件及从事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业务时间、有关业绩及职业道德证明;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章程;合伙人出资和个人财产的有效证明;其他注册会计师及助理人员姓名、简历、住址及注册会计师证书和年检记录以及助理人员有关情况的说明;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使用的证明;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有限责任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出资发起设立、承担注册会计师业务并负有限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它是一个独立法人,基本特征是发起人以其出资额对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事务所的出资人承担的责任以其出资额为限。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5名符合条件的发起人;
(2)有10名以上国家规定的职龄以内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包括5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5)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中,申请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独立审计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必须是事务所的出资人;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年龄在国家规定的职龄以内;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审批。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报财政部备案。
●有限责任合伙制
我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了《合伙企业法》修正案,引入有限责任合伙制。其中新增加了“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节,该节指出,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这使我国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有了法律依据。
“特殊的普通合伙”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普通合伙人组成,依该法核准注册的实体。当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时,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属于普通合伙的一种特殊类型,主要特点是部分地改变了传统普通合伙中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有无限连带责任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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