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的操作风险
普通货权质押贷款业务流程复杂,操作节点较多,容易出现操作疏漏和失误。
一方面,银行对贷款企业、质押物贷前调查不足。贷款中存在着很多问题,例如道德问题,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有时难免会出现银行对借款人的贷前调查不是特别充分,以至于最后出现用伪造或者是变造的仓单来进行质押,质押物在借款人授信前后的状况不一致等情况。而且还有的仓单和货物的归属权本身就带有很大的异议,当借款人用这些东西进行质押时,就会产生一些质权方面的问题,引起一些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另一方面,比较大的一部分风险也可能会出现在仓单的一些操作上面,之所以操作层面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主观性,是因为尽管仓单上必须要填写的东西在我国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但是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些要素(存货人基本信息,如:名称、住所,还有一些储存的货物的品种、质量、件数、包装和标记,储存货物的一些费用、存货是否损耗及其标准、储存空间、储存周期、有关商品保险的内容、办理人、办理时间、办理内容)是否要完全填写。由于在我国,一些公司使用的仓单,除了标准仓单有统一的格式和印刷的标准之外,其他的仍然是根据自己的仓库随意填写的,这样一来仓单是否有效、是否真实无误、是否唯一就很难界定了。
另外,质押贷款有关的法律文书要素不是很完整,从而存在法律隐患。一些工作人员因为不熟悉业务办理流程、不是特别明白相关的法律规定,出于自身原因,忽略了要完整、合适地填写一些要素。“在建立仓单质押时,质权人应该和出质人之间拟定质押合同(书面形式),仓单在进行质押的时候,当出质人拿到仓单后,要在其上标注,标记‘质押’或者是‘出质’的字样,如果没有标注记载上面要求的字样,质权关系仍然可以发生,但是此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些在我国的《担保法》中明确标出。除此以外,仓单在质押期间,发生仓单遗失,将使银行面临质押无效的风险。
(二)贷款企业的操作风险(www.daowen.com)
在进行普通货权质押融资时,非标准仓单是一个重要的货权凭证。首先,质押货物(符合银行质押条件标准)被借款人送到仓储企业(银行决定的),然后由仓储企业进一步验货,核查,经核实后,签订《仓储协议》,这个协议主要是用来界定双方的职责权益,接着将质押物运输到仓储区,接收完成后,最后才是仓储企业开出专用仓单,这个仓单要符合相关要求。由于目前非标准仓单尚未统一标准、实现电子化管理,如果贷款企业在获得纸质的仓单后不小心遗失,将无法顺利获得银行的贷款,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三)仓储方的操作风险
第一,仓储方的操作风险一般出现在内部人员之间,我们知道很多物流企业并没有完全实现自动化操作,很多的工作需要人工完成,信息化进程还比较缓慢,这样就很难实现人工操作零失误。例如,基于货物质押的业务中,需要按规定控制质押物的质量、数量,与此同时,货物是流动的,假如仓储方不能把质押物品控制在一定的数量水平,或者是在货物进入仓储时没有保证物品的质量,这些都会导致仓储方这个业务风险的发生。因此这就需要第三方物流企业对商品的质量、数量等一些属性进行严格把关。
第二,风险控制是任何企业都要重视的,同样也包括第三方物流企业,其控制的主要对象是虚假仓单。由于没有全方位的监察和管理、一些制度不完善(如:空白仓单的领用登记)等,仓储方工作人员出于自身利益,与贷款企业勾结,伪造空仓单,以空单骗取贷款等现象经常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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