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贷款人、仓储公司作为质押贷款的三个主体,为了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他们之间需要发生很多的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可以保障各个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主体的行为也具有约束的功能。他们之间的具体法律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
1.借贷法律关系
《借款合同》在贷款企业和银行之间签订,贷款企业和银行之间发生交易,进行仓单质押,当银行经过仔细审核,通过之后,就会给企业办理贷款,那么他们之间会形成借贷上的法律关系。
2.仓储法律关系
《仓储合同》在贷款企业和银行指定的第三方物流公司之间签订,贷款企业把货物存放到指定的仓库,仓储企业按照合同对货物进行验收,入库,并且在质押期间进行严格监察和管理,仓储协议签订后,贷款人和仓储公司就形成了仓储法律关系。
3.质押法律关系
《仓单质押合同》是关于借款人归还银行贷款的一个法律约定,银行收到借款人的仓单,如果在合同期限内,借款人没有能力归还贷款,那么银行就有权进行变卖、兑换货物用来偿还贷款。(www.daowen.com)
为了控制金融交易的风险,一方面要制定保证金制度。在质押期间,银行可要求贷款企业向保证金账户存入保证金,用来保证银行的合法权益,控制贷款人还款的风险;另一方面,关于强制平仓线,可以规定质押款小于货物的真实市场价值,这样就可以有效地避免贷款企业单方面毁约,到期不还款的风险,当然二者的差距也不能太大,不能低于真实市场价值的60%~70%。当质押款超过货物的真实市场价值时,为了避免贷款企业的强制毁约,银行可以要求贷款企业退还部分质押款。
4.仓单质押监管法律关系
《仓单质押监管合同》主要就是为了确定三者(贷款企业、银行和第三方物流企业)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是一个整体上的合同。整个的过程是,银行选好仓库,向保管人发出仓单质押、分割仓单等指令,保管人得到银行的许可后,为贷款人办理出库等手续。
5.委托法律关系
《仓单质押委托合同》由银行和物流企业之间签订。银行会委托物流公司存放质押货物,当然这个物流公司并不是随意指定的,而是银行经过考察,选取具有影响力的物流公司,物流公司的规模大小、市场占有率、业务量、设备、人员都在考虑的范围之内。选取之后,仓储企业受银行的委托保管货物,签订协议,从而委托法律关系也就形成了。
在货物质押期内,银行也要密切监管货物,对货物的保管程度、出入库、货物的市场价值都要有清晰的了解和跟踪。但是,银行对仓储的监管通常不到位,容易忽视这个环节。对于物流中心来说,它们和银行之间没有直接的利益依赖关系,如果它们之间没有明确地规定权利和义务,这就会对银行权利的行使有一定的阻碍。为确保银行有效行使监管权,办理仓单质押之前,贷款企业和物流公司应该达成一致,达成“仓储监管协议”,规定:银行有检查、监督、监管货物的权利,物流公司开具注有银行的专用仓单,还可以签订有关质押相关人权利与义务协议,用来约束物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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