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图9-1中,可以看出:在标准仓单质押贷款业务中,借款人、贷款人、中介三方直接参与其中。在这之间,借款人主要是从事期货投机交易之外的其他行业,主要是一些商贸企业或者工业,从事的是进行原料地生产、加工和销售等工作;银行是主要的贷款人;然而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交割仓库、担保公司等一般充当中间人,来进行期货交易[2]。
图9-1 标准仓单质押贷款的三个主体
其中可能发生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发生在银行和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还有对借贷合同进行担保形成的权利质押合同关系。
标准仓单质押中的重要法律关系是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其他法律关系都是此关系的附属关系,都是在此基础上签订的。如图9-2中表明的,银行有双重身份,既是贷款人,又是质权人;企业不仅是借款人,也是出质人。
图9-2 标准仓单质押贷款主合同关系
(2)借款人、期货经纪公司和银行之间的合同关系。
这三者之间形成的合同主要是为了帮助办理标准仓单的一些业务,这些业务只要有质押登记、冻结、解冻及变现过户等一些程序,用来确保质押的生效和推进实行。标准仓单必须在交易所经过严格的一道道程序的审查、审批,手续完成之后,银行才会接受办理质押贷款。但是,并不是任意的交易所都能办理标准仓单交割、登记、冻结、转让、注销等业务,这些办理资格只有会员单位才有,所以,这些手续,借款人只能委托期货公司进行办理。这个合同的具体关系可通过图9-3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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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9-3 借款人、期货经纪公司和银行的合同关系
(3)银行与期货交易所的合同关系。
由于权利质押合同的标准仓单只有很少的实行纸质化,大部分都是无纸化的计算机管理数据,所以实际交付是没有办法实现的,到相关部门办理完质押物的登记注册手续后,质押关系才算真正意义上的实现。在相关的法律规定中期货交易所具有公示质押仓单的权力。具体关系如图9-4所表示的,银行通过给期货交易所缴纳一定的费用,反过来,期货交易所为银行开通质押特别席位,当借款人把质押物押在该席位下之后,银行也便有了对质押物的所有权。当然,并不是所有的银行都能得到这种所有权,没有得到的话,银行则可以凭借质押合同向交易所发出特定的标准仓单冻结通知书,交易所审核后向贷款银行发出冻结承诺书,标准仓单质押即告登记完毕,保证了标准仓单质押业务的顺利进行。
图9-4 银行与期货交易所的合同关系
(4)银行、借款人及标准仓单受让人签订代为偿还借款的受让合同关系。
并不是所有的借款人都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归还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到期不能足额归还本金和利息,银行则有权进行变现标准仓单,这种情况是存在的,因此就需要签订这种情况下的还款合同。银行、借款人和标准仓单拟受让人三者之间签订还款合同,规定还款期限到期时,如果借款人不能足额归还本金和利息,这种情况下,贷款将由标准仓单拟受让人来承担。当偿还完本息之后,银行将委托期货经纪公司将标准仓单转让给受让人,具体关系如图9-5所示:
图9-5 银行与借款人及标准仓单受让人的关系
所以,总的来说,标准仓单质押贷款业务不仅有除期货市场以外的资金运动,又需要期货交易的内部循环系统给予安全保障,各个主体之间紧密相连,一环扣着一环,这样才为标准仓单的顺利执行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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