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保理业务的起源及其定义分析

保理业务的起源及其定义分析

时间:2023-05-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现代意义上的保理业务起源于19世纪的美国和欧洲大陆。该定义明确了保理商从事保理活动的利益,但是却没有表明债权所有人发生这一行为的动机,同时也忽略了保理这项业务的特点和功能。这一解释突出了保理业务的功能及其范围,缺陷则是没有解释保理最基本的含义。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国际保理公约》和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的《国际保理通则》这两部文件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保理业务的起源及其定义分析

现代意义上的保理业务起源于19世纪的美国和欧洲大陆。

英国的《牛津简明词典》将保理定义为一种行为,这种行为是指通过在他人那里按照相对比较低的价格购买进此人的某些债权,并且通过这些债权的收回获得收益。该定义明确了保理商从事保理活动的利益,但是却没有表明债权所有人发生这一行为的动机,同时也忽略了保理这项业务的特点和功能。由于这一定义相对来说是比较宽泛的,因此在实际的生活中,并非所有的有债权转让性质的行为都可以被称之为保理。

美国的《金融投资词典》将保理解释为一种金融方式。在该业务中,公司按没有追索权的方式把它自身的某些债权进行销售或者转让,此时保理公司就变成了主要的债权所有者,而不单单是代理人的身份,也即当转移的债权不能及时收回时,保理商是不能够向出售债权的企业要求付款的。该定义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它只是说明了没有追索权时的情况,而忽略了附有追索权的情况。在美国曾出版过一部《商业律师》著作,该书中提出保理业务是保理商对企业所提供的一系列服务,这一服务主要针对的是企业由于提供货物或服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应收账款,具体的服务内容有:通过现金交易的应收账款;分账户的管理、销售等其他服务;应收债款的收回;对坏账损失的处理。这一解释突出了保理业务的功能及其范围,缺陷则是没有解释保理最基本的含义。除此之外,该定义并没有限制保理的使用范围,但是在实际当中,保理商并不将以下三种情况作为保理业务,一是债务人是由于私人的消费而产生的应收账款,二是应收账款的融资时间大于6个月,三是应收账款的支付采用分期的方式。(www.daowen.com)

英国在保理理论方面具有权威性的威弗瑞迪·萨林格(Freddy Salinger)曾在《保理法律与实务》这一著作中提出,保理是保理商与债权买卖双方之间的一种债权、债务的关系。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国际保理公约》和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的《国际保理通则》这两部文件具有一定的权威性。1988年的《国际保理公约》指出:“保理合同是供应商与保理商之间订立的合同”,根据该合同:供应商可以向保理商转让由供应商与其客户所订立的销售合同而产生的应收账款,但供个人及家庭消费产生的应收账款除外。保理商要履行下列职能:(1)为供应商融通资金;(2)管理销售分户账;(3)代供应商向债务人收回应收账款;(4)提供坏账担保。将应收账款转让的通知送交债务人。而《国际保理通则》在2005年7月修订版中提道:“保理合同是一种契约,供应商向保理商转让其应收账款,无论其目的是否为了获得融资,至少要满足以下职能之一:销售分户张管理,催收账款,坏账担保。”上述的两部文件都是规定了保理合同的主要内容,并没有对保理的定义作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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