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背景[6]
W公司于2003年成立,并以3000万元人民币作为注册资金,公司主要从事有关大型建筑材料的销售。公司经过六年半时间的经营发展,使总资产达到了3.7亿元,这些资产中,主要以流动资产为主,占到了企业总资产的75%,相对而言,像厂房、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比较少,只有0.56亿元的固定资产,同时,公司的债务达到企业总资产的三分之一。
最近几年,W公司把经营的重心放在了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建,进行固定资产投资,但由于土地手续不齐全等问题导致其投资的固定资产项目不仅占用了大量的资金,还没有正式进入生产运作阶段。之后,W公司由于经营不善、投资又占用了大量的资金,导致企业的运营不能正常进行下去,并基于其企业自身的融资额度和向外的担保额度都比较大,而本身又没有能力归还贷款,致使企业已经放弃了正常经营,想要逃避银行的债务,进行资产的转移,从而导致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名下只剩少额的资产了。
另外的A、B、C三家与W公司存在应收账款关系的企业现在的情况是:A公司,以经营钢材等的批发零售为主营业务;信用评级公司曾在2005年将其评为A级;有1490万元的银行未结清贷款;并且从无不良信用记录。B公司,有3000万元的总资产;贷款业务全部结清了,信用良好,没有出现过不良记录。C公司成立相对较晚,于2006年建立,以500万元作为最初注册资本,主要经营大型钢铁等,有100万元的银行贷款未结清;曾在银行有过欠息的记录。
A、B、C三家公司和W公司均有正常的业务往来,由于W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和影响力相对较大,因此它可以利用自身的优势购买到价格相对优惠的钢材,然后相应地提高一些价格再转销售给这三家在内的小公司。
2009年9月17日,由于资金的流动性不足,莱芜市H银行收到了W公司关于办理应收账款做为抵押的贷款业务,应收账款主要来自于与W公司有业务往来的A、B、C公司。H银行目前主要拓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因为该业务以真实贸易为基础,也即它的风险性是相对较小的,所以H银行在最近的两年内已经实现了2亿多元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而且没有不良贷款出现。在这三家公司良好经营状况和足够经济实力的支撑下,他们纷纷确认了该应收款项,并作出保证在一定期限内把货款打到银行的指定账户,同时到期时A公司也要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
H银行和相关人员签订了有关的书面文件,并对这三笔应收账款是否被质押、转让都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中作了对应的查询。在确保未转让、质押的前提下,经办人员对这业务进行了系统的登记,具体有质权人、出质人的信息,应收账款的具体内容、时间等,并以打印版的登记证明作为凭证。之后,W公司收到H银行发放的为期7个月,额度高达726万元的贷款,用作材料的选购。
在2010年的时候,W公司作为担保人,替其他公司贷款,结果由于一些原因,W公司要承担连带责任,追索代偿和资产保全总共加起来,W公司要赔偿2250万元,由于巨大额度的现金赔偿,导致W公司资金紧缺无法运营下去,同时无法还款,形成了不良记录,应收账款也无法追回。根据有关部门的调查,该项贷款无法按时偿还的主要原因是,W公司的法人代表张某早已私自向A、B、C三家公司收了公司的应收账款,但是他却没有及时将收回的资金存放入H银行的指定应收账款账户中,导致贷款没有及时归还,损失了还款的资金来源。这一事件发生后,H银行将W公司和A、B、C三家公司一起起诉到了当地的法院。
H银行将起诉书交到法院之后,法院认为H银行的证据是不够充分的,理由是没有中国人民银行的公章证明登记报告的真实性。随后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工作人员在系统中查询后确认,H银行对这三笔应收账款确实作了登记,因此开出了查询属实的证明。法院采纳这一证明,H银行才得以保全了726万元的贷款。
(二)案例剖析
在我国,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刚刚起步,关于应收账款质押的案件数量也不是很多,故W公司的这一案件还是很特殊的,并且通过这一案例我们也可以总结出很多的经验和教训,来控制信贷风险的发生。
1.风险发生的主要原因:信息不对称
从案例中可以了解到,W公司是一家中小型企业,并且从事的主要是钢材贸易,由于受国际形势的影响,在2008年以前,企业不断地进行投资,把重心放到企业的规模扩建上,但是自2009年起,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需求发生了改变,再加上公司的经营管理不善,导致资金短缺,因此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这些信息,是H银行在发放贷款之前都作过相应了解的。但是,很显然,H银行并没有及时了解到贷款发放后W公司的有关运作情况,这包括资金周转困难、资产秘密转移等一系列问题,直至该企业发生严重的经营问题,企业受到多家银行的起诉,H银行才意识到了所贷方的资金存在着风险。
2.风险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法院在接收到H银行的起诉后,对于案件中所提到的问题都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并作出借款合同、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都是真实并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并指出它们是符合《物权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的,由于没有中国人民银行的公章,导致质押报告证据不充分。归根结底也即是查询报告和初始登记都是没有加盖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公章的普通格式文,并没有法律效力。好在这一情况最终得以顺利解决,H银行的资产也得以保全。(www.daowen.com)
通过本案的论述,很显然应收账款质押相对其他的信贷业务来说优势更加明显。虽然W公司的大部分资产已经被转移,并且该公司也已经失去偿还贷款能力,但是由于A、B、C三家公司违背之前的相关承诺,因此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而这三家公司的还款实力,能够实现商行信贷资产的保全。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信贷的风险。
3.应收账款质押的风险控制方法
对应收账款质押风险的控制首先应该考虑的是对资金流的控制(应收账款对应的),这也是在办理这一业务时通常都采取对应收账款的账户进行特殊的监管措施的原因,当然其他的权利质押是没有进行这种监管的必要的;与此同时,应收账款的质押是用一种请求权去为另一种请求权做担保的,这也是为什么必须将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归入应收账款质押规章中的一个原因。
(1)要指派专业人员实地对买方的经营状况、信用等级进行考察。应收账款是买卖双方在交易中产生的,其实就是一种债权关系,也就是说要使自己的权利得以实现,那么只能是请求应收账款的债务人进行一定款项的支付,而不享有对某种特定物质进行直接控制和处理的权力。
(2)办理业务时要层层把关,由专业人员进行专业操作。与传统的贷款融资业务不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作为一种新颖的业务模式,银行在进行业务办理时,需要关注的重心发生了转变,从重点关注单一企业的固定资产和规模大小,到主要跟踪企业的生产经营、运营管理状况。商业银行在办理业务时,要在思维方式、设计流程上都要有所改变,以实现对风险的控制。
(3)质权设立后的后续管理工作也很重要。质权设立后,发放贷款的银行仍应该对应收贷款的相应履行情况作很好的追踪与监督,及时了解出质人的相关行为,监督它按照合同的规定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并督促出质人及时请求付款,避免诉讼超时的情况发生。同时还要密切监管资金流在各个企业之间的相关情况,及时关注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以保障银行自身和企业的利益,并要特别注意出质人与该债务人故意串通导致质权人利益受损的情况。
【注释】
[1]雷凌:《应收账款质押之对象分析》,载《广西社会科学》2008年第9期。
[2]王全地:《物权法》,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31页。
[3]闫俊宏、许祥:《基于供应链金融的中小企业融资模式分析》,载《上海金融》2007年第2期。
[4]邢丽丽:《基于供应链金融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模式分析》,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
[5]邢丽丽:《基于供应链金融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模式分析》,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
[6]房友军:《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风险控制:莱芜案例》,载《金融发展研究》2010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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