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供应链金融运作模式研究

供应链金融运作模式研究

时间:2023-05-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李金龙、宋作玲等编纂的《供应链金融理论与实务》[26]中,作者将该模式主要分为两种,包括核心企业退款保证模式、核心企业定向付款模式。(二)基于债券的供应链金融运作模式研究国外首先从影响应收账款融资的外部因素进行研究,Emery认为如果企业所在行业的销售具有季节性,更有可能选择保理融资,为自身带来更大的利益[28]。关于应收账款融资模式的选择研究,Smith和Schnucker认为应收账款模式更加适用于信用等级比较高的供应商企业中。

供应链金融运作模式研究

(一)基于核心企业连带责任的供应链金融运作模式研究

银行通过与核心企业合作,开展订单融资业务,能够有效解决供应链上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李毅学、吴丽华通过建立基于价值链过程的订单融资业务风险分析模型,全面地分析了借款企业实现订单融资过程中所遇到的风险[24]。该研究表明:在订单实现过程中,风险是影响订单融资业务贷款偿还的最重要因素。环境风险、下游厂商违约风险、信息系统风险和物流企业监管风险这几类风险则会通过影响订单实现过程而影响融资业务;为确保订单融资的安全,融资方应该对五类风险进行详细分析和控制。刘亚亚、曾佑新对物流企业开展订单融资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从物流企业自身的功能要素和自身优势的角度来考虑,物流企业在运营中,最基本的活动就是运输、配送、包装、生产、流通、加工等,本身对商品的状况就有一定的了解,而且物流企业拥有强大的信息系统和先进的设备,能够敏锐地捕捉到市场环境的变化,同时对市场也有一定的了解,所以在和物流企业合作的过程当中,能够利用自身的优势对质押物进行选取和有效监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业务办理中可能出现的风险[25]。即使在融资过程中,由于市场环境和顾客需求的变化,导致风险的发生,物流企业也可以凭借自己敏锐的察觉力,及时采取措施,使风险降到最低,这对于开展订单融资业务,提供了很大的便利性。在李金龙、宋作玲等编纂的《供应链金融理论与实务》[26]中,作者将该模式主要分为两种,包括核心企业退款保证模式、核心企业定向付款模式。核心企业退款保证模式是指银行应经销商申请,根据供销商与核心企业签订的《采购合同》,通过对借款企业和有关交易合同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开始出具银行承兑汇票供应商为署名),供应商拿到贷款后进行原材料采购,生产经营,但是货款的使用对象有一定的限制,只能用于此项订单的采购、生产。供应商要缴纳一定的保证金之后,才能得到货物。为了规避风险,要求取走货物的总价值不能超过保证金,如此滚动操作,直至银行承兑汇票全部覆盖。研究者认为,对于核心企业来讲,该模式能够:(1)提前锁定订单,合理规划产能;(2)通过经销商间接进行融资,降低融资成本;(3)市场销售稳定情况下,可提供适度的赊销融资。研究者提出的另外一种核心企业定性付款模式是以供应链上买卖双方之间的交易为依托,重点审核核心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水平,用订单或者是应收账款等作为融资的条件,同时要求核心企业承担一定连带责任的一种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方式。

作为资信水平较高的核心企业,这些企业往往是银行及融资机构争夺的优质客户。汤曙光、任建标编著的《银行供应链金融》[27],从银行的角度分析了与核心企业合作的优势,主要有以下几点:(1)以核心企业的信用为依托,对整个供应链的运营状况进行考核,可以加强企业之间的联系和共同发展,降低信用风险。(2)以供应链的整体实力为审核对象,借助核心企业的信用,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银行的风险。

(二)基于债券的供应链金融运作模式研究

国外首先从影响应收账款融资的外部因素进行研究,Emery认为如果企业所在行业的销售具有季节性,更有可能选择保理融资,为自身带来更大的利益[28]。如果这些季节性的客户分布在不同的季节,刚好能填充一年的各个时段,那么保理上开办保理业务对自身的发展是非常有利的。这些保理商也会积极为客户提供融资方案,客户也会有更好的发展机会。Mian和Smith[29]、Smith和Schnucker[30]的研究显示,经营的季节性基本上对是否开展保理业务没有影响。Mian和Smith认为有了足够的激励机制,销售代理才会承担监督债务人资信的责任,因此借助销售代理的厂商会趋向于采用保理融资方式。Summers和Wilson利用回归模型进行研究分析,得出客户需求和销售渠道越稳定,企业越易采取保理融资[31]

关于应收账款融资模式的选择研究,Smith和Schnucker认为应收账款模式更加适用于信用等级比较高的供应商企业中。当企业的信用等级比较高时,银行在进行授信时的成本就会分担到每一个客户身上,当客户(享受商业信用)比较多时,每个人承担的授信成本就会越低。这对供应商来说是有利的,一方面能降低融资的成本,另一方面能为企业缓解资金的压力,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动力。同时,他们也对“供应商提供产品的单一性是否对保理业务的开展有影响”这个问题进行了数据分析。数据表明,经营产品的差异性越大,越能促进保理业务的开展。Klapper提出如果买卖交易双方之间没有有效地沟通,不能达到信息共享的情况下,这时进行保理融资,对企业来说是有利的[32]。在中等收入国家,由于技术的落后,信息很难实现共享,从而保理特别具有吸引力,能给保理商带来更大的价值。因为在这些国家中,借贷双方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使得公司很难获得融资,或融资成本较高。Bakker等人采取定性描述的方法对影响保理业务的因素进行分析,也得出同样的结论,在中等收入国家,保理特别具有吸引力,因为在这些国家中,借贷双方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使得公司难于获得融资,或融资成本较高[33]。保理可以给企业带来更大的价值。Soufani运用实地调查的方法,研究了保理的影响因素,发现保理业务的开展受到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产业结构、规模大小等自身方面的影响[34]。研究表明,如果企业的资金严重紧缺,而且凭借企业的一些基本状况很难得到银行的贷款,这时银行就会采取保理的融资方式。Schnucker、Smith和Mian三者一致认为如果把价格歧视考虑进去的话,那么保理业务模式很难被使用,在供应商采用价格歧视的情况下。但是Summers和Wilson在进行实地考察时,发现调查结果却是相反的。价格歧视促进保理业务的开展,这种情况可能是选取的样本具有偶然性,当然,如果保理能给供应商提供更多的信息,便于企业的决策和发展,这种情况也是有可能的。Smith和Schnucker主要研究了保理业务的开展是否受买卖双方合作花费的影响。通过对样本进行选取、调查、分析后得出以下结论:(1)采取保理业务和销售渠道的稳定性等呈正相关。同时也受客户量(享有商业信用)、交易成本的影响。(2)公司的大小、销售的周期性对保理业务的开展基本没有影响。(3)批发商一般很少使用该业务。(4)公司的客户单一、渠道稳定,就越倾向于采用保理业务。Sopranzetti研究的重心在于探索最佳业务方式。应收账款的信用质量、偿付能力和出售者声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保理权的追加[35]

国内文献主要集中在应收账款抵押的研究和应收账款保理的研究。李扬、杨思群在《中小企业融资与银行》[36]一书中具体说明了应收账款抵押的基本程序。国内对应收账款保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上等,在融资问题上也只是在层面上对保理的优缺点、应用范围作了介绍,对其融资效率、成本等方面并没有作详细的探讨。王秀转对国际保理中的应收账款转让问题进行了法律方面的探讨,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37]。朱光海、冯宗宪分析了保理方式融资的优缺点,提出对于起步比较晚、规模比较小、经营稳定并且不断拓展市场的中小企业进行保理业务比较合适,这样他们可以快速获得资金,用于产品研发,扩大企业规模;并把保理融资和证券票据融资、一般债权转让等其他债权融资方式作了比较分析,概括了保理融资的特点,总结了保理融资方式的国际经验,展望了保理融资的国内应用前景[38]。(www.daowen.com)

(三)基于货权的供应链金融运作模式研究

经过几年的发展,在一些西方国家,关于用货权进行质押融资的业务模式的发展已经相对成熟,这种融资方式已经应用到很多的业务领域,有关这方面的法律制度也比较完善,为这种业务模式的发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一般说来,国外基于货权的质押业务的办理为国内企业的发展带来了有益的启示,库存融资的操作主体多样化,应用范围广阔,三方独立监管服务模式突出。

在国内,罗奇、朱道立介绍了一种可以推动质押贷款、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融资模式,这种基于第三方物流服务平台的金融创新为我们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提供了一种新思路。在20世纪90年代末期,受市场需求的影响,人们才开始关注存货质押融资这一融资方式,这种融资方式能够适应企业的发展状况,顺应了时代的需求,因此,此业务自开拓以来,发展就比较迅速。在大约两年的时间里,就在市场上引起了一定的反响,深圳发展银行是进行此业务的领头羊,发展迅速,业务范围越来越广。2003年广东南储仓储管理有限公司开始尝试该业务,与银行建立起合作关系,不但增加了自身的业务范围和业务量,而且推动着企业向网络化和多样化的方向发展,形成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国内最先推出仓单质押业务的物流仓储企业是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目前中储系统的质押监管业务模式实现了物流、商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的有机结合,已实现从静态质押到动态质押,从库内质押到库外质押,从仓储单一环节的质押到供应链多环节的质押的转变。2006年1—10月,仓单质押规模已经超过百亿,较2005年翻一番。公司负责人表示,公司下一步考虑让中储仓单成为可转换的凭证,而未来公司将考虑通过控股财务公司或信托公司的方式进行仓单质押业务,这样中储股份将可能享受利益。

由于国内开展基于货权的融资业务的市场机制的基础环境尚未完全成熟,仓单的流通机制还未形成,仓单更多的是作为一种存货凭证。基于货权的融资业务基本上还处在基于流动货物控制的初级阶段。我国基于货权的融资业务的实践中,围绕着银行、物流企业、申贷企业三方主体,商业模式正在不断地发生转变:在传统的贷款业务办理中,一般只是商业银行负责此业务的办理。但是,现在越来越多的中小银行也开始加入其中,一些金融机构(如保险公司)在此类融资活动中发挥着一定的作用;借款企业的范围也越来越大,涉及各个行业;物流企业也不仅仅从事基本的运输、配送、流通加工、仓储等一般业务,也开始以第三人的身份对质押物进行监察和管理。另外,质押物品的监管方式也从以前的静态监管转变成为动态监管。这在一定程度上使质押物更加灵活,给融资企业带来很大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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