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中,生产力是最活跃、最革命的因素,生产力的变化和发展,必然引起生产关系的变革,然后再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由此看来,生产力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2〕马克思曾指出:“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活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3〕这说明改变生产关系的最终目的,就是要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邓小平也曾谈道:“农业本身的问题,现在看来,主要还得从生产关系上解决。这就是要调动农民的积极性。”〔4〕新中国成立后,农村生产关系先后经历了三次大变革,从正反两面提供了经验和教训。一是50年代初进行土地改革,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农民成为土地所有者,因此,农民生产的积极性被广泛地调动,农业得到较大发展;二是1956年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后20年间,土地等生产资料变更为人民公社所有制,加之,“左”倾错误的推动,不切实际地扩大了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发展的反作用,对农村所有制的改变,要求过急过快。1958—1976年间,片面追求“一大二公”,盲目提高生产组织规模和提高公有化程度,实行高度集中经营、集中劳动和分配上平均主义,不许农户搞适度分散经营和发展家庭经济,并把商品生产视为资本主义给予否定。这些做法严重违背了生产关系与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客观规律,使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受到严重挫伤,农业发展遭到挫折;三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生产关系得到调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得以推行,广大农民的积极性被充分地调动,农村生产力得到了恢复和发展。20世纪80年代出台的5个“中央一号文件”,稳定和完善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就是为了使农村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适应。2004—2015年间出台的“中央一号文件”,其政策调整目的是加快发展农村生产力,使生产关系更适应生产力发展。(www.daowen.com)
进入21世纪以后,中国仍应把是否有利于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是否有利于改变农村面貌和保持农村社会稳定,作为评价执政党农村政策对错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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