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执政初期,新解放区仍维持原来的旧土地制度,“这种土地制度极不合理,占农村人口总数不到10%的地主和富农,占有70%—80%的土地;可是占农村人口总数90%以上的贫下中农等只占20%—30%的土地”〔2〕。“根深蒂固的封建半封建的土地关系,是我们民族被侵略、被压迫、穷困及落后的根源,是我们国家民主化、工业化、独立、统一及富强的基本障碍”。〔3〕只有改变旧的土地制度,新生政权才能稳固,农村的生产力才能得到解放。所以,进行土地改革是当时中国社会的内在要求。
1950年6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公布实施。“从此,土地改革运动在全国新解放区分期分批广泛开展起来。第一批,1950年冬季到1951年春,在3 000多万农业人口地区进行。第二批,1951年冬至1952年春,在1.1亿农业人口地区进行。第三批,1952年冬至1953年春,在3 000多万农业人口地区进行。每期都经历了发动群众、划分阶级、没收和分配土地、复查总结等阶段。到1953年春,除一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外,土地改革已全部完成。”〔4〕土地改革的完成标志着中国的封建土地所有制被彻底摧毁,农民土地所有制建立。由于农民是土地所有者,因此生产积极性高涨,农业很快得到恢复和发展,新生政权也得以巩固。
(二)农村土地农民个体所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转变阶段(1953—1956)
土地改革完成后,执政党对土地改革又做了进一步的理论探索。毛泽东主张“土地改革只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内容,并不是无产阶级和社会主义的主张,是一切革命民主派的主张,并不是我们共产党人的主张”。“我们的将来纲领或最高纲领,是要将中国推进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去的,这是确定的和毫无疑义的”。〔5〕中共领导人认为土地私有制被土地公有制所取代,是农民脱贫的唯一路径。所以,就必须利用土地改革的时机,把农村和农民都引向社会主义道路。
(三)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集中于人民公社阶段(1957—1978)(www.daowen.com)
中共中央认为经过社会主义改造、整风和反右派运动后,经济、政治和思想战线上的革命已取得了胜利。所以,今后的工作重点应该转到经济建设上来。1958年5月,“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在中共八大二次会议上通过。1958年,以农业为突破口的“大跃进”运动开始,并妄图快速提升生产力。同年,人民公社化运动兴起,它是一场生产关系上的“大跃进”。1958年8月29日,《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在北戴河上通过。〔6〕此后不久,人民公社化运动在农村急速蔓延。此时的农村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都归人民公社所有。1962年9月24—29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在中共八届十中全会上通过。条例规定:“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是生产队;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得出租和买卖;人民公社内部的公有化程度非常高,人民公社成立初期,实行单一的公社所有制,把原来的几十个贫富不同、条件各异的合作社合到一起财产全部上交公社,由公社统一核算、统一分配。为了保证公有化程度,社员的自留地、家畜、果树等收归集体所有”。〔7〕然而,生产队和社员实际上处于无权的地位,公社和大队都可以无偿调拨生产队的生产资料、资金和劳动力。由于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的是“政社合一”的制度,这样,人民公社就掌握了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因此,生产队基本上处于无权地位,只是徒有基本核算单位的名而已。
(四)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开始相分离(1982—1986)
1982年“中央一号文件”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正名,之后的4个“中央一号文件”相继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使中国农村土地制度进入了一个新阶段。1993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首次被写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同年,土地承包期限“再延长三十年不变”的政策得到确认。1995年3月,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的通知》,规定:“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领导”。〔8〕
(五)集体所有与农民承包逐步法制化(1986—2003)
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由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由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1998年第一次修正,2004年第二次修正。1998年,中共十五届三中全会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为了“家庭承包制”,删去“联产”和“责任”。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9〕这些法律的实施,确定了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的根本利益,使农民能够增加长效投入,提高农业生产,使中国农村土地制度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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