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2003年的农产品流通与同时期的粮食流通一样,也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是自由购销,统购统销,购销双轨制。
(一)自由购销(1949—1952)
这一时期,除了对粮食实行自由购销之外,对棉、油等重要农产品在坚持自由购销的同时,还通过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开展收购。此外,国家通过征收农业税掌握大批粮食和棉花,统一调度。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规定:“关于商业:保护一切合法的公私贸易。实行对外贸易的管制,并采用保护贸易政策。在国家统一的经济计划内实行国内贸易自由,但对于扰乱市场的投机商业必须严格取缔。”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成立了土产公司和相应的外贸进出口公司,经营麻类、茶叶、蚕丝、猪鬃、畜等产品。国家通过这些公司来集中掌握大量的紧俏物资,加强国家对市场的调控能力。对其他重要农副产品和出口物资的采购,国家也予以监督。根据《关于统一国家财政工作的决定》和《关于统一全国国营贸易实施办法的决定》规定,在采购上,有国营公司的地方,一般由国营公司收购,无国营公司的地方则委托供销社代购,国营公司和供销社的采购都采取自由采购的办法,但其调拨由中央贸易部统一指挥。〔63〕1950年11月14日,贸易部发布《关于取缔投机商业的几项指示》,规定“不在各该当地人民政府规定之交易市场内交易者、故意抬高价格抢购物资或出售物资及散布谣言,刺激人心,致引物价波动者”给予严厉打击,以保障“在国家统一的经济计划内实行贸易自由政策”。〔64〕
1949—1952年间,虽然国营商业经营农产品的比重逐渐增加,但这个时期的国营商业主要是集中在农产品批发环节,在零售环节上大部分农产品通过城乡集市、庙会等渠道进行流通,大体上看,市场调节仍然起作用。由此看来,中国共产党执政初期,对一般农副土特产品还是采取了自由购销,不限制私营商业、合作社和农民的自由经营。
(二)统购统销(1953—1978)
1953年开始,中共中央为保证按计划顺利进行经济建设,完成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实现由新民主主义商业到社会主义商业的转化,对农产品购销政策作了相应的调整。尤其是对关系国计民生的粮食、油脂油料、棉花等重要农产品,中共中央决定实行统购统销政策。1953年以后,为更多地掌握农副产品,中共中央决定对茶叶、烤烟、大麻等重要农产品及出口物资进行统一收购,规定只准国营公司或委托供销合作社收购。1955年开始对生猪实行“派养派购”政策。1954年9月14日,政务院发布《关于棉花计划收购的命令》,〔65〕棉花正式纳入统购。1956年,全行业公私合营后,为了解决农副产品由国营商业或供销合作社垄断收购所引发的诸多问题,1956年10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放宽农村市场管理问题的指示》,陆续放宽了农村小土产市场的管理,逐步建立国家领导下的自由市场。〔66〕1957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由国家计划收购(统购)和统一收购的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不准进入自由市场的规定》,凡属国家规定计划收购的农产品,一律不开放自由市场。〔67〕1958年,商业上实行“大购大销”〔68〕政策后,农副产品基本上都由国营商业独家收购。1961年1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目前农产品收购工作中几个政策问题的规定》,明确提出把农副产品分为三类,实行不同的收购政策。第一类是粮食、棉花、食油,实行统购统销政策;第二类是其他重要农产品,实行合同派购政策;第三类是统购、派购以外的农副产品。文件还附了一个农产品收购分类表,表中共列出派购商品24个种类。1962年9月,《关于商业工作问题的决定》在中共八届十中全会上通过。《决定》对农副产品采取统购、派购和议购的办法作了规定。〔69〕之后,国家一直把统购、派购和议购作为农副产品收购的基本政策。1964年,除粮食、食油为调剂品种和议价供应而继续保留了一些议购外,二类农副产品议购逐步停止,1967年食油议购也被取消。至1978年,由商业部和供销合作总社管理派购的农副产品(不包括地方增加的)共有117种。〔70〕(www.daowen.com)
统购统销政策是国家在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求紧张的情况下,为保证快速推进工业化所需的资金积累和国民的基本生活,所采取的一种应急手段。但是,长期持续对农产品低价统购,必然会扭曲农产品价格,违背市场规律。
(三)农产品流通双轨制(1979—2003)
改革开放以后,农副产品集市贸易政策逐年放宽。从1979年开始,允许完成国家统购和派购任务的一、二类农产品(棉花除外)自由上市,同时,逐步放开城市集贸市场;恢复和发展农副产品议购议销的政策。1980年的政策允许恢复了粮食部门的议购议销政策。
1982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增加农民的收入,不能指望提高收购价格或降低收购基数,而只能主要依靠发展商品生产,实现多产畅销。……必须采取切实措施,改善农村商业,疏通流通渠道,加强市场管理,以保证农业生产迅速发展,为国家提供更多的产品,为农民增加更多的收入。”〔71〕“粮棉油等产品仍须坚持统购统销的政策。……基数以外的产品,有些仍由国家收购,有些按比例收购一部分,有些全部由社队和农民自行处理。”〔72〕1983年“中央一号文件”规定:“对重要农副产品实行统购派购是完全必要的,但品种不宜过多。今后,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少数重要农产品,继续实行统购派购;对农民完成统派购任务后的产品(包括粮食,不包括棉花)和非统购派购产品,应当允许多渠道经营。国营商业要积极开展议购议销业务,参与市场调节。供销社和农村其他合作商业组织,可以灵活购销。农民私人也可以经营。可以进城,可以出县、出省。撤销农副产品外运由归口单位审批的规定。凡属收购任务以外的农副产品,购销价格可以有升有降。”〔73〕
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继续调整农副产品购销政策。要随着生产的发展和市场供应的改善,继续减少统派购的品种和数量。……三类产品和统派购任务外的产品的价格要真正放开,允许国营商业、供销社按合理的进销差率灵活掌握购销价格,以便参与市场竞争和调节。……”;“改善农副产品收购办法。为了引导农民有计划地进行生产,农副产品统派购任务必须落实到生产单位,一定几年不变……;”“……采取多种办法集资,兴建商品流通所需的冷库、仓库、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74〕198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改革农产品统派购制度。从今年起,除个别品种外,国家不再向农民下达农产品统购派购任务,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粮食、棉花取消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定购的粮食,国家确定按‘倒三七’比例计价(即三成按原统购价,七成按原超购价)。定购以外的粮食可以自由上市。如果市场粮价低于原统购价,国家仍按原统购价敞开收购,保护农民的利益。定购的棉花,北方按‘倒三七’,南方按‘正四六’比例计价。”〔75〕1986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把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是粮食收购制度的重大改革,只能逐步完善,不可因为粮食生产出现年度性波动就动摇改革的方向。为了保护和鼓励农民生产和交售粮食的积极性,将适当减少合同定购数量,扩大市场议价收购比重,并对签订合同的农民按平价供应一定数量的化肥,给予优先贷款。……”〔76〕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