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49年至2003年,中国的粮食流通政策经由自由购销到统购统销再到购销双轨制三阶段。
(一)自由购销(1949—1952)
中国共产党执政初期,在国民经济恢复阶段,粮食产需、供求矛盾十分尖锐,市场物价剧烈波动,主要是粮价带头,牵动其他物价上涨。面对严峻的粮食形势,执政党在发展生产的同时,对粮食流通实行国营商业领导下的自由购销。〔58〕这三年间,粮食流通政策,是自由购销,价格由市场供求决定。粮食流通主体为国营商业、私营粮商和个体并存。
(二)统购统销(1953—1984)(www.daowen.com)
这一时期,粮食流通政策,是对农村余粮户实行粮食计划收购(也称统购)的政策;对城市民众和农村缺粮农民实行粮食计划供应(亦称统销)的政策;实行由国家严格控制粮食市场,严禁私商自由经营粮食的政策;实行在中央统一管理下,由中央与地方分工负责的粮食管理政策;国家粮食部门是粮食流通唯一主体。〔59〕1953年11月起,中共中央决定对农村余粮户实行粮食计划收购的政策。规定农户留足口粮、种子、饲料和缴纳农业税的粮食后,其余粮食的80%—90%都按照规定的品种和价格出售给国家。〔60〕此政策持续实行了40多年。在粮食产需和供求关系不平衡的岁月,对满足城镇居民生活,稳定市场粮价,促进经济发展,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198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取消统购,改为合同定购。
(三)购销双轨制
1985年1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取消了实行30多年的粮食统购政策,改为合同订购(1990年改为国家定购),对合同定购部分按国家制定的价格收购,在正常年景农民必须完成。对定购以外的部分可以自由上市,价格由市场调节。〔61〕1992年,国务院决定部分省、自治区开始实行放开粮食购销和价格的试点工作,到1993年底,全国除云南、甘肃两省的25个县以外,约有98%的县(市)基本上放开了粮食价格和购销。1994年,政府恢复粮食定购制度,对主要粮食品种的销售价格实行国家定价,国家定购以外的粮食价格实行市场调节。1990年国务院建立了国家粮食专项储备制度。1994年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同时组建政策性金融机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对粮食收购资金实行封闭式管理。1995年,中共中央明确提出粮食省长负责制(即“米袋子”省长负责制),提出了中央和地方政府管理粮食的责权。1998年4月27—29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及六个配套文件,具体部署了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62〕由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开始构建起国家宏观调控下,中央和地方责权分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基本符合中国国情的粮食流通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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