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历史背景
1953年12月26日,《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发布后,全国农村互助合作运动又很快发展起来,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进入一个新阶段。1954年初,全国农村要求参加互助合作组织的农户日益增多,申请建立初级社的互助组也越来越多。由于初级社是以土地、耕畜入股和统一经营为特点的生产合作组织,在所有制之上保留土地、耕畜等生产资料私有,又提取一定的公共积累作为公有财产,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的分配制度,比互助组发挥更大优势,增产效果明显。同时,允许社员适当经营自留地和家庭副业。因而,初级社受到多数农民欢迎。〔21〕至1954年5月,全国农村共建立初级社9万多个。根据情况的变化,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于1954年4月召开全国农村工作会议,对合作社发展计划作了修改,计划在1960年前后,全国基本实现农业初级合作化。1955年初,全国初级社发展到48万个。由于准备不足,又不同程度地违背了自愿两利的原则,并侵犯了中农的利益,管理也比较混乱。加之,1954年,长江流域等爆发洪灾,国家又多收购了70亿斤粮食。因而一些地方出现农民闹退社、宰杀耕畜、砍伐树木、变卖农具等现象。〔22〕为此,1955年4月,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召开全国农村工作会议,传达中共中央提出的“停止发展、全力巩固、适当收缩”的方针,并研究防止冒进的措施。〔23〕
(二)简要经过
1956年3月,《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在一届全国人大通过。同年6月30日,一届全国人大会议上通过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章程规定:“社员私有的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24〕例如:“社员入社必须把私有的土地、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社员的生活资料和零星树木、家禽、小农具、经营家庭副业所需要的工具,仍属社员私有,都不入社。……社员原有的坟地、房屋地基不入社。社员新修房屋需用的地基和需用的坟地由合作社统筹解决。”〔25〕1956年3月,加入高级社的农户占农户总数的54.9%,6月占63.2%,12月占87.8%,1957年末占96%以上。〔26〕到1956年底,全国广大农村就基本上完成的农业合作化,比预计提前15年左右完成。(www.daowen.com)
(三)影响
由于合作化运动错误地把土地、大牲畜等无偿转为集体所有,无情地剥夺农民一切生产资料,使生产关系的快速改变,完全是在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还未巩固的情况下,把它当作消灭私有制,完成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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