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投资促进政策:突显地方制度质量的重要性

投资促进政策:突显地方制度质量的重要性

时间:2023-05-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开放型经济环境下, 摒弃单纯的投资激励措施, 改用投资促进政策。投资促进政策并非完全放弃投资激励,但投资促进政策应当以打造地方制度质量为依归, 通过良好的商业环境来吸引一切要素资本。应当明确该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 旨在为所有在湖北省境内的新设投资因政府违约、法律政策变更、征收或征用等政治风险而遭受损失的企业承担保证责任。

投资促进政策:突显地方制度质量的重要性

自改革开放以来, 从中央到地方, 通过投资激励措施进行招商引资, 一直是政府工作方式的主流。投资激励措施的核心, 是由政府向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各类优惠政策, 从土地、税收减免到补贴, 各类招式不一而足。我国长期实施的投资激励措施的实践表明, 单纯的投资激励已经导致很多地方政府走进了优惠政策恶性竞争的怪圈, 也诱发了企业参与低价竞销, 在国外屡被“双反”的尴尬境地。在开放型经济环境下, 尤其是在中美贸易战后我国启动的新一轮开放改革的情势下, 沿袭激励性投资政策的套路肯定将难以为继。因此, 必须改变思路, 调整投资政策。开放型经济环境下, 摒弃单纯的投资激励措施, 改用投资促进政策。投资促进政策并非完全放弃投资激励,但投资促进政策应当以打造地方制度质量为依归, 通过良好的商业环境来吸引一切要素资本。根据当前已经达成的或正在谈判的多个区域性多边贸易协定的已有条款, 以及考虑到我国在新时代新环境下对外开放的战略需要, 作为省级地方政府, 可以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制定和实施投资促进政策:

1.市场准入

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的新型外资管理模式已经是欧美日主导和参与的多个区域性贸易投资协定采用的市场准入标准, 尽管我国目前仅仅在一些自贸园区进行此类管理模式的试点, 但在可预见的将来, 它将会成为我国管理国际投资的基本模式。当前争议或谈判的主要焦点, 是我国的“负面清单”如何确定的问题。湖北是否可以争取到中央政府的支持, 探索推行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经济命脉的行业外, 允许湖北试行自己的“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的市场准入标准, 以此吸引包括外资在内的所有外来投资。

2.竞争中立

“竞争中立”的本意是指政府的商业活动不得因其公共部门所有权地位而享受私营部门竞争者所不能享受的竞争优势, 目的是要求政府公平对待所有企业, 反对国有企业因其所有权地位而享受特别的政策优惠。竞争中立规则一直是西方国家的基本政策, 也受到多个国际组织, 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 等的极力推崇, 并且业已被多个区域性贸易协定所接受。尽管近年来区域性贸易协定中设立的竞争中立规则针对中国国有企业跨国并购的意图明显, 但就该规则的本源及其作用而言, 接受并遵循该规则, 确实也有利于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国内市场环境, 激发不同市场主体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实施竞争中立规则, 湖北可从两个层面着手, 做到“一破一立”。所谓“破”, 就是继续推行国有企业改革, 建议抓紧按照中央确立的“分类改革”的制度框架, 继续落实对湖北地方国企的改革。除了战略类国企外, 竞争类国企应当让其回归市场, 参与市场竞争; 适宜采用混合所有制的, 推行混合所有制改革; 不适宜的, 则可以采用出售的方式处理, 以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至于公益性国企, 应当参照事业单位的监管标准进行严格监管, 限制其参与市场竞争、扰乱市场秩序。所谓“立”, 就是在省政府、武汉市、宜昌市和襄阳市分别成立一个跨部门的智囊议事机构“竞争力和商业便利化委员会”。为了加强湖北经济在国内、区域以及全球的竞争力, 作为商业环境对市场需求回应的一部分, 湖北省政府、武汉市以及襄阳、宜昌等城市, 都可考虑组建该机构。该委员会除了吸纳多个市场主管部门外, 还应当接收各个行业商会/协会、中介组织的代表、有关专家以及社会团体的代表。该委员会每年至少须召开一次年会, 并就以下事项向同级党政负责人提交一份书面报告: 讨论商业信息共享的活动; 讨论商业设立、贸易与投资的便利程度、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市场环境; 探索创造贸易和投资的方式; 讨论地方经济竞争力的意见或建议; 探索提高中小企业区域供应链参与度的建议、探索区域供应链发展和强化的途径等等。

3.中小企业促进

国内外的经济发展实践表明, 中小企业是国家经济稳定和持续增长的重要支撑。在我国, 中小企业是实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载体, 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 在实施非均衡发展战略的情况下, 促进湖北中小企业的发展应当被视为一项战略任务。建议抓好做实两件事情: 第一, 成立“中小企业发展委员会”。该机构的功能定位于跨部门的智囊议事机构, 不同于已有的湖北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或湖北省经信委信息中心), 也不同于“湖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因为前者侧重的是行政管理, 发挥的是企业主管部门的作用, 后者是综合服务的提供者。中小企业发展委员会主要承担湖北中小企业促进政策的调研、制定、实施、跟踪等事务, 侧重于发挥政府智囊的作用。在人员构成上, 可考虑由不同市场主管部门的副职领导人、行业商会/协会、有关专家、中介组织和社会组织的代表组成。委员会每年至少须召开一次年会, 并向同级党政负责人提交一份书面报告, 就中小企业发展现状、问题及政策意见或建议建言献策。第二, 在中小企业发展委员会下设“中小企业投资担保中心”。应当明确该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 旨在为所有在湖北省境内的新设投资因政府违约、法律政策变更、征收或征用等政治风险而遭受损失的企业承担保证责任。而对企业一般的商业风险以及投融资需要的担保业务, 该机构均不涉及。关于该担保中心的制度安排和架构设想, 将另撰文论述。

4.宜居环境

随着我国深度参与全球化竞争, 未来的高科技人才一定是国际化的人才, 这些人对其居住的环境不可避免地会维持国际化的评价标准和批评视野。衣食住行, 人之根本, 古人云,“鸟择良木而栖”, 居住环境对人才的流动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指向作用。湖北素有“千湖之省”的美誉, 湖北、宜昌、襄阳等城市名胜古迹众多, 旅游资源丰富, 具有发展宜居环境的先天优势, 湖北省政府应当前瞻性地督导各地方党政领导, 在制定城市规划和产业规划时, 切忌急功近利, 勿谋一时之私而舍万世之利, 切实贯彻好落实好习总书记所讲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不是不要大的发展, 而是要立下生态优先的规矩, 倒逼产业转型升级, 实现高质量发展”。具体来讲: ①当务之急, 是抓好新社区的规划, 推动老旧社区的升级, 对社区的管理必须严格依法进行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交付和使用, 任何人未经批准, 不能擅自改变, 严格按照“依规划而建, 依规划而用, 依规划而管”的“三依”原则, 坚决依法刹住当前一些小区随意改变、改动建筑外观、格局和功能的混乱现状。②应当推进城管、交管执法进社区, 改变当前一些小区“无人管、无法管、无权管”的“三无”局面。③严格控制城市建筑的高度与密度、街区密度。④增加城市公园、广场、运动场馆、演艺场所、博物馆图书馆等公益性设施并创新其管理模式, 勿求“高大上”, 但求“平实美”, 以较少的经费投入, 较好地发挥其“为人民服务”的功能。

5.公共产品

教育、卫生医疗是公共产品中的刚性需求, 也是国际化高层次人才流动时重点考量的对象, 在政府财力有限的情况下, 可以考虑开放社会资本, 尤其是外资, 在湖北建立全资的育儿园、各级各类国际学校、医院、康乐康复中心等机构。

6.消费者保护(www.daowen.com)

安全的消费环境是美好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宜居环境的重要标志,也是良好商业环境的重要体现。湖北各级政府必须坚决从严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让消费者买得放心、用得安心、居得舒心, 增强他们的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与此同时, 通过加强消费者保护, 也有利于督促本地企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推动企业进步和生产效率的提高, 增强企业参与全球竞争的实力。

【注释】

[1]湖北大学商学院教授, 国际法学博士, 主要研究国际贸易政策、国际投资规则。

[2]湖北大学商学院2017 级国际贸易专业硕士研究生

[3]叶飞文.要素投入与中国经济增长[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

[4]即中国与马尔代夫、格鲁吉亚、澳大利亚、韩国、瑞士、冰岛、哥斯达黎加、秘鲁、新加坡、新西兰、智利、巴基斯坦、东盟等16 个国家或地区。

[5]包括《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中国—海合会、中日韩、中国—斯里兰卡、中国—以色列、中国—挪威、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协定第二阶段谈判、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升级谈判、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升级谈判、中国—毛里求斯、中国—摩尔多瓦、中国—巴拿马、中国—韩国自贸协定第二阶段谈判等。

[6]包括中国—哥伦比亚、中国—斐济、中国—尼泊尔、中国—巴布亚新几内亚、中国—加拿大、中国—孟加拉国、中国—蒙古国、中国—巴勒斯坦、中国—秘鲁自贸协定升级联合研究、中国—瑞士自贸协定升级联合研究等。

[7]胡长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 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的构想和建议[J].经济地理, 2001(2).

[8]《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的决定》,2017 年11 月30 日中共湖北省委十一届二次全体会议通过。报告中说:“进入新时代, 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深刻变化, 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是湖北最大省情、最大实际。解决这个问题, 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需要努力完成的历史性任务。”

[9]余劲松.国际投资法[M].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18.

[10]2009 年,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45 号), 正式提出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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