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投资保护政策:湖北省设投资风险保证机构

投资保护政策:湖北省设投资风险保证机构

时间:2023-05-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投资风险包括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为了消除投资者对投资地可能发生的政治风险对企业经营造成不确定性的担忧, 可以考虑由省政府出资设立“投资风险保证机构”, 接受在湖北境内进行投资的企业的申请, 对合格的投资及其投资者提供投资保证, 由该机构承诺, 一旦发生因政府违约、法律变更、政府非法征收或征用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将由该机构根据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进行先期赔偿, 再由该机构代为行使求偿权予以追偿。

投资保护政策:湖北省设投资风险保证机构

1.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是知识产权人对其在科学、技术或文学艺术领域创造的智慧成果依法享有的排他的所有权。知识产权本质上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 是财产权的一种, 也是一种私权, 因为其重要性和特殊性, 在此单列阐述。在知识经济时代, 知识产权作为一个企业乃至国家提高核心竞争力的战略资源, 凸显出前所未有的重要地位。发展高科技产业是湖北在开放型经济环境下“对冲”区位劣势的竞争利器, 也是唯一能保证湖北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依托。发展高科技产业, 获得高科技的人才是关键, 而保护知识产权既是维护高科技人才的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的重要手段, 也是激发高科技人才创业创新的必要工具。因此, 湖北要想成为我国内陆地区开放型经济的高地, 必先成为高科技产业的集聚之地, 必先成为高科技人才宜居乐居、创新创业的栖息之所。这其中, 保护知识产权是关键。

为了突出湖北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和诚意, 在机构设置上, 建议湖北在地市及以上各级政府设置“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在运作方式上, 鉴于知识产权保护专业性太强, 可以考虑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 将其中的业务性工作交由专门性研究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负责, 其他事务性的工作则由各设立政府从同级其他相近工作职能的机构或部门中抽调人员负责。在启动程序上,可以规定依申请人申请发起调查或行政机构依职权主动发起调查。对凡是注册地、主要营业地或管理中心地在湖北的企业, 均可在全国范围内为其提供保护。在费用分摊上, 可以采取“先赔后追”的原则, 即前期进行调查、取证、认定的费用由政府负责, 后期案件进入行政程序或司法程序后, 依法裁决应获得的损害赔偿, 扣除前期政府垫付的费用外, 其余归产权人所有。上述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有利于消除高科技人才对高科技成果公开化和市场化之后遭受侵权的后顾之忧, 使其能一心一意搞科研。以此吸引高科技人才流入湖北, 并激发他们到湖北创新创业。

2.财产权保护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 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 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中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这是毋庸置疑的, 但随着改革开放和我国参与全球化, 越来越多的商事主体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中国的私营企业和个人参与到我国的经济活动中, 且在我国国民经济的比重、影响和贡献日趋增大, 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相比, 这些私有财产往往缺乏事实上的同等保护, 他们更需要保护。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 就是市场主体一律平等, 不同性质的商事主体都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给财产权的不同主体以同样的法律保护, 既是法治的必然要求, 也是激发公民参与经济活动的基本前提。私有财产权是市场经济得以运转的最重要的条件, 是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前提, 它为人们创造财富提供了最强大的动力。围绕着财产及其权利所产生的冲突一直是人类事务中最基本的冲突, 也是我国政治和经济生活中涉及面最广泛、争议最多的话题之一。当前社会资本活力不足, 动力不够, 除了受到市场准入等制度性因素影响外, 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不同商事主体之间权利保护的不平等, 社会没有为他们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当前, 最被忽视且最常引发商事主体诟病的, 是企业正当合法的经营权常常被行政权力侵扰, 包括企业在发展规划、人事、组织、定价、战略等方面的自主经营权、承包经营权。造成这一不正常但已经常态化的现象的原因, 固然有立法上的模棱两可和模糊不清, 根本上还是权力软约束的体制使然。比如: 当前各地在房市调控中经常被使用的多种行政政策(政府在市场上通过招拍挂竞拍土地时未对被开发地块提出限制性条件, 但在开发商进行规划时又因行政调控的现实需要对被开发地块的房型、面积、售价、配套设施等提出额外要求); 法定代表人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后, 一些地方政府往往派工作组强行接管企业、扣划企业资产; 因宏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对经济政策做出逆向调整后, 往往勒令企业对既定的经营战略、决策或方式做出改变, 为达此目的, 往往对与之合作的商业伙伴施加行政影响, 等等。表面上看, 这些党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都是在正常行使自己的权力, 履行党政职能, 但以正当法律程序审视, 这些行为在制定或实施前, 或没有举行必要的行政听证, 或没有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发表不同意见的机会, 更多情况下甚至都没有为行政相对人提供适应新政策所必要的、合理的过渡期, 且具有不可预见性、不可救济性, 由此破坏了他们的商业预期, 在很多情况下导致他们的商业目标落空。因此, 党政机关不当干预市场, 侵扰和破坏企业合法商业预期的行为, 本质上侵犯了企业的财产权。

3.投资风险保证

投资风险是指投资主体为实现其投资目的而对未来经营、财务活动可能造成的亏损或破产所承担的危险。投资风险包括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政治风险是指与投资输入地的政治、社会、法律有关的、人为的、非投资者所能控制的风险; 商业风险是指在商业活动中, 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引起的, 给商业主体带来获利或损失的机会或可能性。本文所谈“投资风险”限于政治风险, 主要包括政府违约、法律或政策变更、征收或征用、原本和收益的汇兑与转移等。鉴于投资原本和收益的汇兑与转移是属于中央政府权力层面的事务, 在此按下不表, 本文仅涉及其他情形。为了消除投资者对投资地可能发生的政治风险对企业经营造成不确定性的担忧, 可以考虑由省政府出资设立“投资风险保证机构”, 接受在湖北境内进行投资的企业的申请, 对合格的投资及其投资者提供投资保证, 由该机构承诺, 一旦发生因政府违约、法律变更、政府非法征收或征用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将由该机构根据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进行先期赔偿, 再由该机构代为行使求偿权予以追偿。这一制度设计, 所需费用并不多, 但由此可能收获的社会影响、对投资人的安抚效果、对地方政府行政行为的威慑作用, 却可能是事半功倍的。(www.daowen.com)

4.投资争议解决

在国际投资领域, 广义上的投资争议是指海外私人投资者同东道国的政府、企业或个人发生的争议。狭义上的投资争议限于海外私人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因投资而发生的争议, 不包括海外私人投资者与东道国境内的其他企业或个人之间发生的商事纠纷。广义上的投资争议中有相当多的一部分, 是因为契约或非契约性经济纠纷引起, 发生在不同的商事组织之间, 他们之间的争议往往通过常用的商事纠纷解决方式予以解决, 包括协商、调解、诉讼和仲裁等四种方式, 而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发生的争议, 往往因为二者在国际政治、司法、外交等领域存在巨大争执而另外进行差异化的制度安排, 但上述规则不适用于东道国境内的本国投资者。[9]与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体不同, 中国在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 因为政府行为的中立性以及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备受质疑, 社会整体对当前司法体制的信任度并不高, 导致司法问题政治化、信访化解决方式大行其道, 给私人投资者的投资心理蒙上了阴影。为了消除投资者的疑虑, 可以考虑在武汉设立湖北的“投资争议解决中心”, 借鉴当前国际上通行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DR) 来处理政府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投资争议。在机构设置上, 可以将其设立在“投资担保机构”内; 在运行模式上, 建议采用调停和裁决方式。在人员来源上, 可考虑由退休法官律师、专家、不在职的企业家、社会人士组成; 在庭审方式上, 可由1 名法官或律师和2 ~4 名民间选出的委员进行调停, 或进行联合磋商, 或进行简易陪审团审判, 并最终进行裁决。当前, 这些做法在国际上已被广泛推广, 也被我国现行司法体制所接受。[10]

5.透明度

透明度既是WTO 规则的基本原则之一, 也是现代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其具体内容不再赘述。为了强化对投资者的保护, 增强透明度, 湖北需夯实以下具体工作: ①完善听证制度。应当根据专业水平建立、完善听证官制度; 听证代表应适用一定的遴选标准从不同阶层的人士中选聘, 并按照听证事项的类别组建听证代表库; 立法和重大决策时, 必须举行听证; 具体行政行为听证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②对建议或信息请求的及时答复。该事项可划归现有的信访局承担。③复议、复核与司法救济。在不突破国家现行司法体制的前提下, 湖北各级地方政府应当围绕复议、复核和司法救济等各个阶段, 做好告知、监督的服务工作, 维护行政公平和司法正义。

6.反腐败

腐败犯罪已经成为全球性的问题, 它不仅腐蚀国家公职人员队伍, 败坏国家和政府形象, 还侵蚀商业行为准则, 破坏公平竞争。而反腐败对于监督政府公正执法, 维护政府的公信力和法律的权威性, 降低整个社会的运行成本, 维护公平竞争的商业环境, 均具有重大意义。反腐败一直是国际组织、全球性和区域性多边机构以及多边或双边贸易投资协定重点关注的议题。联合国历史上第一个用于指导国际反腐败工作的法律文件《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于2005 年12 月14 日正式生效, 该公约于2006 年2 月12 日对我国生效; APEC 公职人员行为准则和商业行为准则是当今最有影响力的专门性反腐败犯罪的规范之一, 已成为诸多区域性多边、双边贸易投资协定的条款之一。为了展示湖北消除商业环境中贪污腐败的决心, 认识到在公有和私有部门开展廉政建设的必要性以及政府对此负有的责任, 湖北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反腐败犯罪的工作应当常抓不懈, 警钟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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