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积极预防, 重视投资前的“尽职调查”
在投资合作前, 一定要做好可行性研究和尽职调查, 要遵循市场规律,充分尊重企业在市场决策中的主体地位。投资前要充分了解目的地政治和经济环境, 对项目成本收益风险进行评估。充分认识东道国与中国在营商环境、商业习惯和法律政策方面的差异, 切不可简单照搬国内的经营模式和以往经验。投资时还应当充分估计东道国在环境保护、劳工权益、工作签证、基础设施、文化差异、土著居民土地权以及权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成本, 这些因素往往决定了最终投资的成败。
2.加强利用境内外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和担保机构, 为企业海外投资寻求法律保障
对于在东道国可能遭遇的最大风险——政治风险, 可以利用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一般又称海外投资保证制度, 是资本输出国投资保险机构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 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 若发生政治风险使投资者遭受损失, 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 其承保的范围不包括自然灾害和一般商业风险。目前, 作为承保海外投资险业务机构的中国出口信用公司(简称“中信保”) 是国内唯一为海外投资提供境外投资保险服务的机构, 虽然因为起步较晚, 中信保的业务开展尚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积累经验的阶段, 但是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 中国企业海外投资进程的加快, 制定统一的海外投资保险立法提上日程, 海外投资保险即将步入正规化、法制化轨道, 完成国内法与国际条约的衔接。
加强利用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和境外投资保险机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是在《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MIGA) 基础上建立的海外投资担保机构,是当今世界唯一专门承保政治风险的机构。MIGA 主要为成员国在发展中国家成员国内的非商业性风险提供保险服务, 其承保的险别为货币兑换险、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战争和内乱险、违约险, 在风险发生后, MIGA 先行赔付给企业以取得代为求偿权, 之后依据成员国签署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向东道国申诉赔偿。从风险管理的角度,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也具有一定优势。MIGA 对于申请承保的项目会进行严格的评审, 要求承保的项目必须符合东道国制定的严格的环境管理规定或者是MIGA 确定的与投标项目相适应的保障政策和指南, 即使通过评审, 投保人在整个担保期间必须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以及MIGA 的环境政策和指南, 如有违约, 应当在限期内予以纠正, 否则MIGA 有权终止担保或者拒绝赔付。因此, MIGA 的担保政策不仅有利于保护东道国环境, 更有利于投资者避免东道国的环境规制风险, 保护投资安全。[4](www.daowen.com)
3.守法经营, 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一带一路”倡议下, 企业“走出去”要借鉴成功的跨国公司的合规管理经验, 严格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更多地采取属地化经营方式, 有效降低违规风险。企业还要积极参与当地公益事业、慈善事业和环保事业, 树立以人为本、勇于担当社会责任的良好形象, 坚持“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理念, 减少海外投资摩擦及政治性风险发生概率。除此之外, 海外投资企业还要善于“抱团取暖”, 建立区域协调机制以及规范体系, 可以采取产业链集群、优势互补等方式形成利益共同体, 一起“走出去”, 共同抵御法律风险。
4.选择国际投资仲裁作为争端解决方式的首要方式
国际投资仲裁已成为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主要法律方式, 受到各界越来越普遍的关注。虽然国际投资仲裁在透明度、仲裁裁决不一致方面屡受诟病, 但是国际投资仲裁机制本身正在不断发展变化, 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ADR)、争端预防政策(DPPs)、非政府组织(NGO)及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 的作用受到各界的高度重视。2012 年完成谈判的《中加投资保护协定》在中国对外签约史上首次引入“法庭之友”制度,允许当事人以外的个人或组织作为“非争端方”向仲裁庭提供尚未知悉的证据事实及信息, 就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或法律问题提供书面论证意见, 以帮助仲裁庭做出公正的裁决。在一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国际投资仲裁案件中,“法庭之友”往往可以发挥积极作用。我国目前已经和全球14 家地方性仲裁协会进行深度的交流与合作。双方在合作的过程中积极地针对两国不同的实际环境进行贸易合作的仲裁机制的探讨。探讨的内容包括交易过程中小额仲裁以及东道主国家工程建设仲裁等方面的具体内容。然后, 我国的仲裁协会可以与东道主国家的仲裁机构进行深度探讨协商建立起合适的仲裁保护法律机制, 并且与东道主国家的其他组织共同探讨仲裁调解之外的专业领域ADR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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