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旅游风情小镇申报与评审指南

旅游风情小镇申报与评审指南

时间:2023-05-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申报时须同时提交以下材料:①《旅游风情小镇培育申报表》。②《旅游风情小镇评定细则》自评表。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对通过初审的小镇进行明察暗访,并按《旅游风情小镇评定细则》进行打分,提出评审认定意见。

旅游风情小镇申报与评审指南

旅游风情小镇(以下简称小镇)是指在建制镇(乡、街道)范围内,拥有独特的自然风景、建筑风貌、节会风俗、特产风物、餐饮风味和人物风采,以旅游休闲为主导功能,以规划保护为前提,人居环境优美和谐、地域风情丰富多彩、公共服务配套完善、综合管理保障有力的特定区块。

6.8.1 命名小镇的基本条件

(1)有四周范围明确的创建特定区块。

(2)有保护较好、独具特色风情的自然和人文资源。

(3)有良好的生态环境

(4)有一定的旅游业态和较为完善的公共服务。

(5)有组织管理机构与创建小镇工作方案。

6.8.2 主要指标

(1)必备性要求

①有小镇建设保护方案和相应的管理措施。

②通过旅游的植入,有一定数量的乡土风情,形成主客共享的体验产品。

③有良好的人居环境。

④有完整的旅游公共服务体系

⑤有完善的管理组织与机制保障,有实施到位的政策与制度。

⑥必须有85%以上的游客与居民满意度。

(2)限定性要求

①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

②未发生恶性或群体性旅游市场事件。

③无黄赌毒、三俗等旅游不文明现象。

④无破坏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等现象。

6.8.3 认定程序

(1)培育创建审核阶段程序

各申报建制镇(乡、街道)(以下简称申报单位)进行小镇培育创建的申报。申报时须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①《旅游风情小镇培育申报表》。(www.daowen.com)

②《旅游风情小镇创建方案》。

③按申报条件提供相应的辅证材料。

申报单位所属的区(县、市)政府提出推荐意见,设区的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区域内申报单位的初审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对申报单位实地考察、专家会审等形式,对符合申报要求的列入培育创建名单。

(2)认定命名阶段程序

小镇创建单位所在地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小镇认定的申请。申请时须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①申请认定小镇的报告。

②《旅游风情小镇评定细则》自评表。

③相应指标的辅证材料(含方案、规划、指标佐证等)。

④由第三方出具的游客与居民满意度报告。

设区的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各区(县、市)申请的初审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对通过初审的小镇进行明察暗访,并按《旅游风情小镇评定细则》进行打分,提出评审认定意见。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向省政府报告小镇认定结果,由省政府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小镇予以命名。

6.8.4 激励机制

(1)宣传推广支持

树立宣传意识,实施名牌战略。宣传方式多样化,努力营造大宣传氛围。

(2)土地利用支持

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旅游集散中心、旅游咨询中心、公共停车场、旅游厕所等与小镇建设配套的公益性基础设施,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小镇区域内新建或扩建的重点建设项目,可按照“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政策保障用地。

(3)资金支持

将小镇建设列入旅游补助及贴息专项资金分配因素,重点支持小镇建设。各属地区(县、市)政府应对小镇建设给予相应的资金和政策支持。

(4)金融支持

支持与各大金融机构战略合作,开发小镇建设金融产品,重点支持小镇相关业态开发建设;引导浙商、央企、民企等各类资本投资小镇;鼓励采取PPP等模式投资小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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