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风情小镇(以下简称小镇)是指在建制镇(乡、街道)范围内,拥有独特的自然风景、建筑风貌、节会风俗、特产风物、餐饮风味和人物风采,以旅游休闲为主导功能,以规划保护为前提,人居环境优美和谐、地域风情丰富多彩、公共服务配套完善、综合管理保障有力的特定区块。
6.8.1 命名小镇的基本条件
(1)有四周范围明确的创建特定区块。
(2)有保护较好、独具特色风情的自然和人文资源。
(3)有良好的生态环境。
(4)有一定的旅游业态和较为完善的公共服务。
(5)有组织管理机构与创建小镇工作方案。
6.8.2 主要指标
(1)必备性要求
①有小镇建设保护方案和相应的管理措施。
②通过旅游的植入,有一定数量的乡土风情,形成主客共享的体验产品。
③有良好的人居环境。
④有完整的旅游公共服务体系。
⑤有完善的管理组织与机制保障,有实施到位的政策与制度。
⑥必须有85%以上的游客与居民满意度。
(2)限定性要求
①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
②未发生恶性或群体性旅游市场事件。
③无黄赌毒、三俗等旅游不文明现象。
④无破坏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等现象。
6.8.3 认定程序
(1)培育创建审核阶段程序
各申报建制镇(乡、街道)(以下简称申报单位)进行小镇培育创建的申报。申报时须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①《旅游风情小镇培育申报表》。(www.daowen.com)
②《旅游风情小镇创建方案》。
③按申报条件提供相应的辅证材料。
申报单位所属的区(县、市)政府提出推荐意见,设区的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区域内申报单位的初审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对申报单位实地考察、专家会审等形式,对符合申报要求的列入培育创建名单。
(2)认定命名阶段程序
小镇创建单位所在地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小镇认定的申请。申请时须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①申请认定小镇的报告。
②《旅游风情小镇评定细则》自评表。
③相应指标的辅证材料(含方案、规划、指标佐证等)。
④由第三方出具的游客与居民满意度报告。
设区的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各区(县、市)申请的初审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对通过初审的小镇进行明察暗访,并按《旅游风情小镇评定细则》进行打分,提出评审认定意见。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向省政府报告小镇认定结果,由省政府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小镇予以命名。
6.8.4 激励机制
(1)宣传推广支持
树立宣传意识,实施名牌战略。宣传方式多样化,努力营造大宣传氛围。
(2)土地利用支持
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旅游集散中心、旅游咨询中心、公共停车场、旅游厕所等与小镇建设配套的公益性基础设施,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小镇区域内新建或扩建的重点建设项目,可按照“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政策保障用地。
(3)资金支持
将小镇建设列入旅游补助及贴息专项资金分配因素,重点支持小镇建设。各属地区(县、市)政府应对小镇建设给予相应的资金和政策支持。
(4)金融支持
支持与各大金融机构战略合作,开发小镇建设金融产品,重点支持小镇相关业态开发建设;引导浙商、央企、民企等各类资本投资小镇;鼓励采取PPP等模式投资小镇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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